目录
第三节 劳动工资
[工改与调资]
马鞍山地区职工工资,继1950年将建国前遗留下来的以粮定资改变为支付货币工资制后,根据国家规定,先后于1952年、1956年、1985年3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第一次改革,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工资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工资制度。第二次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改进产业、地区、部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在部分人员中实行职务工资制。第三次改革,提高工资区类别,确定产业类别的新工资标准,调整新工作人员工资等。
在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自1958年起,马鞍山开始有计划进行职工工资调整工作,调资工作总的精神是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既反对高低悬殊,又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同时,力求简化和统—工资标准。从1981年起,国家对调整工资的做法采用切块处理,分批调整。首先,对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83年,对企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从1982年起,市劳动局不再承办国家机关调整工资事宜,改由市人事局办理。1958~1985年,马鞍山进行17次(年度)职工工资调整。其中1963~1971年的9年未进行调资。17次(年度)工资调整中,职工调资总数达49.65万人次;每月增加工资总额最少1.51万元,最多168.86万元。1958~1977年的10次增资年,人均月增资5.66元;1978~1985年的7次增资年,人均月增资8.01元;1985年增资最多,人均月增资17.84元。
[工资基金管理]
马鞍山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始于1960年。是年1月,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2月,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地方国营、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粮食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及文教、卫生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均属管理范围。具体作法:由各单位编制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每季度前5天连同劳动计划报送市劳动局和开户银行审查监督执行。在发放工资前,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支付结算表”,银行按户设立卡片,登记审查。银行对超支工资单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拒绝支付工资。1962年,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扩大实行到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异辖单位驻马鞍山的机构,实行单位增加到310个。1965年,改革工资基金报批手续,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计划,银行监督执行,不再经劳动部门转办手续。“文化大革命”中,工资基金管理制度中断数年,至1973年,始恢复对全市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全面监督。
1980年11月,市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撤销,管理业务由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办理。同时,制订出《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管理的办法》。1985年,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劳动部门在严格执行该办法的同时,作了具体规定: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津贴、补助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一律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1986年5月,马鞍山制定《城镇新办集体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执有营业执照、经济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的都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册》,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奖金发放与管理]
建市初期,马鞍山开始在厂矿企业发放奖金。1958年,炼铁、矿山、运输部门和电力、基本建设单位的工人和非生产人员普遍享受超额奖、质量奖、考绩奖等各种奖金。“大跃进”期间又实行“跃进奖”。1958年,全市“跃进奖”分3个等级:甲等占本人工资的55%,乙等占45%,丙等占33%左右。当年全市得奖职工有9.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0.9%,发放奖金总额达146.64万元,人均15.6元。至1960年,发放奖金已逐渐形成制度,全市有97个单位9.92万职工领取奖金,领取奖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97.6%;全年实发奖金172.57万元,人均月得奖金4.61元,年得奖金55.32元。1962年,市劳动部门制定发放奖金审批办法,加强了对奖金发放的管理,加之职工大量精减下放,奖金发放总额大大降低,全年两次发奖金总计111.6万元,人均18.9元。1963年,部分工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超产奖)的办法,全年共发奖金9.85万元。1965年,马鞍山开始整顿奖励制度,取消各种单项奖,在一个企业内部只实行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制度。是年,全市支付奖金189.1万元,人均月奖4元。1966年9月,各单位把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发放。不久各种奖励制度、计件工资及附加工资均停止发放。
1978年,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奖励制度,先后设有综合奖、超产奖、超计划利润奖、利润留成奖等多种专项奖,提取的奖金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开始大幅度上升。1979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企业有153家,占企业总数的97.01%,全年发放奖金735.3万元,人均90.40元。1982年,全民企业实发奖金总额增加到1494.24万元,人均约131元。1983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奖励基金来源发生变化。自此,对奖金发放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是年,全市实发奖金1797.88万元,人均约132元(含当涂县)。1984年,企业开始享有发放奖金的自主权,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超过发放限额部分按奖金税率征收奖金税。是年,全市(含当涂县)实发奖金2556.6万元,人均180元。
1958~1985年,全市发给职工的各类奖金总额近1.3亿元,其中1958~1965年的8年年均总额117.28万元,1978~1985年的8年年均总额1513.13万元。职工年均奖金额,由1965年以前的15~18元,增至1979年以后的90~180元。
马鞍山地区职工工资,继1950年将建国前遗留下来的以粮定资改变为支付货币工资制后,根据国家规定,先后于1952年、1956年、1985年3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第一次改革,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工资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工资制度。第二次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改进产业、地区、部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在部分人员中实行职务工资制。第三次改革,提高工资区类别,确定产业类别的新工资标准,调整新工作人员工资等。
在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自1958年起,马鞍山开始有计划进行职工工资调整工作,调资工作总的精神是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既反对高低悬殊,又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同时,力求简化和统—工资标准。从1981年起,国家对调整工资的做法采用切块处理,分批调整。首先,对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83年,对企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从1982年起,市劳动局不再承办国家机关调整工资事宜,改由市人事局办理。1958~1985年,马鞍山进行17次(年度)职工工资调整。其中1963~1971年的9年未进行调资。17次(年度)工资调整中,职工调资总数达49.65万人次;每月增加工资总额最少1.51万元,最多168.86万元。1958~1977年的10次增资年,人均月增资5.66元;1978~1985年的7次增资年,人均月增资8.01元;1985年增资最多,人均月增资17.84元。
[工资基金管理]
马鞍山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始于1960年。是年1月,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2月,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地方国营、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粮食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及文教、卫生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均属管理范围。具体作法:由各单位编制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每季度前5天连同劳动计划报送市劳动局和开户银行审查监督执行。在发放工资前,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支付结算表”,银行按户设立卡片,登记审查。银行对超支工资单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拒绝支付工资。1962年,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扩大实行到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异辖单位驻马鞍山的机构,实行单位增加到310个。1965年,改革工资基金报批手续,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计划,银行监督执行,不再经劳动部门转办手续。“文化大革命”中,工资基金管理制度中断数年,至1973年,始恢复对全市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全面监督。
1980年11月,市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撤销,管理业务由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办理。同时,制订出《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管理的办法》。1985年,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劳动部门在严格执行该办法的同时,作了具体规定: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津贴、补助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一律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1986年5月,马鞍山制定《城镇新办集体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执有营业执照、经济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的都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册》,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奖金发放与管理]
建市初期,马鞍山开始在厂矿企业发放奖金。1958年,炼铁、矿山、运输部门和电力、基本建设单位的工人和非生产人员普遍享受超额奖、质量奖、考绩奖等各种奖金。“大跃进”期间又实行“跃进奖”。1958年,全市“跃进奖”分3个等级:甲等占本人工资的55%,乙等占45%,丙等占33%左右。当年全市得奖职工有9.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0.9%,发放奖金总额达146.64万元,人均15.6元。至1960年,发放奖金已逐渐形成制度,全市有97个单位9.92万职工领取奖金,领取奖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97.6%;全年实发奖金172.57万元,人均月得奖金4.61元,年得奖金55.32元。1962年,市劳动部门制定发放奖金审批办法,加强了对奖金发放的管理,加之职工大量精减下放,奖金发放总额大大降低,全年两次发奖金总计111.6万元,人均18.9元。1963年,部分工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超产奖)的办法,全年共发奖金9.85万元。1965年,马鞍山开始整顿奖励制度,取消各种单项奖,在一个企业内部只实行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制度。是年,全市支付奖金189.1万元,人均月奖4元。1966年9月,各单位把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发放。不久各种奖励制度、计件工资及附加工资均停止发放。
1978年,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奖励制度,先后设有综合奖、超产奖、超计划利润奖、利润留成奖等多种专项奖,提取的奖金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开始大幅度上升。1979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企业有153家,占企业总数的97.01%,全年发放奖金735.3万元,人均90.40元。1982年,全民企业实发奖金总额增加到1494.24万元,人均约131元。1983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奖励基金来源发生变化。自此,对奖金发放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是年,全市实发奖金1797.88万元,人均约132元(含当涂县)。1984年,企业开始享有发放奖金的自主权,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超过发放限额部分按奖金税率征收奖金税。是年,全市(含当涂县)实发奖金2556.6万元,人均180元。
1958~1985年,全市发给职工的各类奖金总额近1.3亿元,其中1958~1965年的8年年均总额117.28万元,1978~1985年的8年年均总额1513.13万元。职工年均奖金额,由1965年以前的15~18元,增至1979年以后的90~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