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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决算管理
[预算管理]
马鞍山市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收支计划的原则,进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建市以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逐年完备。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各预算单位支出下放,分头管理的意见(草案)》和《关于建立区乡财政的决定》;1959年又下达《关于区级财政下放有关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马鞍山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而遭到批判,造成预算管理混乱。
1967~1970年,市财政局只是将省分配下达的收支指标如数分到各主管部门,如有问题,集中研究处理。市财政每年只编一个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只能根据省每年分配的指标编列。1971年,收入预算也只根据省下达的争取完成数进行编列。从1972年开始,市级财政预算开始依据省下达的收支任务编列。1977~1979年,均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为主要依据,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收支,同时考虑工业企业扩权等因素和预测本年度财政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编制。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以1978年财政实际收支为基数,考虑增减变化等因素,编制当年预算。同时,对全市204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当年增收节支118.28万元,按20%比例提取奖金30.12万元。此外还通过发放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定额补贴包干等手段,积极支持工业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对商业企业和国营农业企业分别实行利润留成和财务包干等试点工作以及保证农业事业费开支等,均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84年,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压缩经费开支的要求,结合市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和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各项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个单位,既保证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又防止突破指标。
市财政部门还根据上级指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限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全年审批购买的专控商品,比上年减少107万元。同时开展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工作,1981年公费医疗经费比上年节约3.2万元。此后,为进一步控制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还采取对购买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开展控购大检查等措施,使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幅度下降。
[决算管理]
马鞍山市级财政决算每年编报一次。1957年向芜湖专署编报。1958年后,均报省财政厅核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拨款数代编决算。市级财政决算如发现不准,在次年决算中调整。1959年起,预算外资金也编制决算,与财政决算一并报省。决算整理期1962年定为一个月。1964年,开始建立财政决算互审制度。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对各项费用开支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预算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1980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在财政上仍按各单位上报的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1982年起,对市属包干单位,原则上只限于弥补收支包干差额,平衡当年预算。1983年,财政决算报表分为总决算说明,决算收支、行政事业费基本数字和附表4大类,共18种表。从1984年起,当涂县财政决算列入市财政决算的一部分。
每年编报财政决算前,对一些财政支出遗留问题,都在年底前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1959年,补助“大办钢铁”造成的亏损(共758.1万元)501.8万元。1962年,市区22个企业遭受暴风雨灾害,损失97.9万元,其中74.5万元作为财政遗留问题给予解决。此外,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手工业调整时期的资财退赔,以及经清查发现利用非法手段建立的“小金库”资金等,均在编报决算前清理和处理完毕。
[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级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1964年10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结合马鞍山市情况,规定从1966年1月1日起,除财政部门规定属免征的外,各单位和个人,均按工业用电(水)价的7%、民用电(水)价的8%征收附加费,电话附加按市内通用机的10%征收。上述附加,由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征收比例以价代征,按月结算,上交市财政作为地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1964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农业税附加由省财政统筹30%,市留用70%。次年5月,省财政厅取消原省财政统筹的30%农业税附加,由市留用,用于中小学校舍和农村道路维修。1973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随证的1%附加部分、国家预算拨款作为城市维护费来源,将此三项开支统筹安排使用,分预算内、预算外分别记帐,分别列报。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留用,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马鞍山市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收支计划的原则,进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建市以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逐年完备。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各预算单位支出下放,分头管理的意见(草案)》和《关于建立区乡财政的决定》;1959年又下达《关于区级财政下放有关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马鞍山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而遭到批判,造成预算管理混乱。
1967~1970年,市财政局只是将省分配下达的收支指标如数分到各主管部门,如有问题,集中研究处理。市财政每年只编一个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只能根据省每年分配的指标编列。1971年,收入预算也只根据省下达的争取完成数进行编列。从1972年开始,市级财政预算开始依据省下达的收支任务编列。1977~1979年,均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为主要依据,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收支,同时考虑工业企业扩权等因素和预测本年度财政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编制。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以1978年财政实际收支为基数,考虑增减变化等因素,编制当年预算。同时,对全市204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当年增收节支118.28万元,按20%比例提取奖金30.12万元。此外还通过发放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定额补贴包干等手段,积极支持工业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对商业企业和国营农业企业分别实行利润留成和财务包干等试点工作以及保证农业事业费开支等,均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84年,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压缩经费开支的要求,结合市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和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各项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个单位,既保证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又防止突破指标。
市财政部门还根据上级指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限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全年审批购买的专控商品,比上年减少107万元。同时开展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工作,1981年公费医疗经费比上年节约3.2万元。此后,为进一步控制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还采取对购买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开展控购大检查等措施,使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幅度下降。
[决算管理]
马鞍山市级财政决算每年编报一次。1957年向芜湖专署编报。1958年后,均报省财政厅核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拨款数代编决算。市级财政决算如发现不准,在次年决算中调整。1959年起,预算外资金也编制决算,与财政决算一并报省。决算整理期1962年定为一个月。1964年,开始建立财政决算互审制度。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对各项费用开支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预算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1980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在财政上仍按各单位上报的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1982年起,对市属包干单位,原则上只限于弥补收支包干差额,平衡当年预算。1983年,财政决算报表分为总决算说明,决算收支、行政事业费基本数字和附表4大类,共18种表。从1984年起,当涂县财政决算列入市财政决算的一部分。
每年编报财政决算前,对一些财政支出遗留问题,都在年底前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1959年,补助“大办钢铁”造成的亏损(共758.1万元)501.8万元。1962年,市区22个企业遭受暴风雨灾害,损失97.9万元,其中74.5万元作为财政遗留问题给予解决。此外,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手工业调整时期的资财退赔,以及经清查发现利用非法手段建立的“小金库”资金等,均在编报决算前清理和处理完毕。
[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级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1964年10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结合马鞍山市情况,规定从1966年1月1日起,除财政部门规定属免征的外,各单位和个人,均按工业用电(水)价的7%、民用电(水)价的8%征收附加费,电话附加按市内通用机的10%征收。上述附加,由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征收比例以价代征,按月结算,上交市财政作为地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1964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农业税附加由省财政统筹30%,市留用70%。次年5月,省财政厅取消原省财政统筹的30%农业税附加,由市留用,用于中小学校舍和农村道路维修。1973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随证的1%附加部分、国家预算拨款作为城市维护费来源,将此三项开支统筹安排使用,分预算内、预算外分别记帐,分别列报。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留用,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