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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市前税收制度
建国初期,马鞍山地区税收由当涂县税务局采石税务所负责征收。遵照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的规定,开征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营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行商税、特产税、房捐和筵席娱乐捐等,共13个税种。同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由于当时全国统一性税法尚未颁布,税务部门根据中央指示,一方面在征收方法和征收规定上暂时沿用旧制,另一方面开始对各税进行整理和改造。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税制。马鞍山地区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采用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份的收入,共开征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临商及摊贩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含娱乐、筵席、旅馆、饮食)、屠宰税、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含牲畜、粮食、土布、棉花、药材)、房产和地产税等13个税种。1951年,配合棉纱统销,将货物税中的棉纱划为棉纱统销税征收。1953年,根据国家“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至1957年,共有工商业税、盐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等11个税种。为了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公私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国营企业采取免纳营业税和简化票证制度等优惠政策,以发挥国营企业调节市场,稳定物价,发展生产的作用;对合作社经济给予减税优待以资扶植;对私营工商业则加强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