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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税
马鞍山地方税先后开征的有屠宰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截至1985年,继续征收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余均已停征。1949~1985年,全市地方税收入总计3185.4万元。
[屠宰税]
1949年,马鞍山地区按《皖南区屠宰税暂行办法》,对宰杀猪、牛、羊和其它大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屠宰税。以鲜肉重量按时价计算,税率为10%。1950年,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不变。自养自食者免征屠宰税。1958年,马鞍山市税务局对食品公司征收屠宰税分两道环节征收:收购牲畜时,按收购价值依税率5%,宰杀后再按零售价的4%征收。机关团体及居民自食而宰杀的牲畜,一律按销售额的8%征收。1959年10月起,对食品公司实行按收购总值的10%一次征收的办法。1961年,除屠宰企业外,牲畜宰杀实行定额征收,每头税额分别为:猪6元,羊1.5元。1965年改为猪2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菜牛4元。1969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外侨和集体食堂征收。从1985年起,对个体屠宰户宰杀的牲畜,按每头3元的税额定收。屠宰税自1949年开征以来,至1985年,共征收154.4万元,占地方税收的4.84%,其中1985年征收额为1.9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4年(13.3万元),最少的是1949年(1000元)。
[印花税]
建国初期,马鞍山地区按《皖南区印花税稽征办法》,对因商事、产权、以及人事等行为而书立的凭证(需在凭证上贴花),依3‰计征印花税,税额不满1元者免征。1951年实行《中央印花税暂行条例》,对需贴花的凭证按件定额,税额有2分、5分、2角、5角,所征目别共25项。1953年,部分印花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1958年印花税全额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停征印花税。印花税从1949年开征至1957年,共征收25.5万元。收入最多的年份是1953年(7.3万元),最少为1949年(1000元)。
[文化娱乐税]
建国初,按照《皖南区娱乐捐稽征办法》,对娱乐业按票价25%、舞厅按票价50%计征文化娱乐税,由营业者代交。1951年,该税种划入特种消费行为税。1954年,又将文化娱乐税作为独立税种进行征收。建市以后,根据马鞍山的具体情况,仅对电影放映单位开征,并依人口、城镇规模划分税率与等级。马鞍山市区(包括工人电影院、解放电影院、马钢工人俱乐部)按15%,向山及其它地区按10%征收。文化娱乐税自开征至1966年停征,共征收34.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2年(6.3万元),最少是1953年(1000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起,按国家公布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储蓄、购买公债、公司债和其它证券所获利息,按所得额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和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该税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在马鞍山的纳税面很小,从开征到停征,总共收入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不足2000元。
[房地产税]
建国初期,税务部门对采石镇私人房租收入按10%征收房产捐2000元。1951年停征。1957年,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马鞍山选择向山、采石、金家庄三地试行,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均依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租价按年计证,分季交纳。1961年,将房、地二税合并,除郊区外,统依原始造价以1.5%计征,按年度交纳。1969年起,企业应缴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仅对市房产管理局按其租金18%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自1949年开征以来(1951~1956年一度停征),至1985年共征收1508.5万元,其中1985年征收2.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8和1969年,均为181.8万元。征收最少的年份是1949年和1950年,均为10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根据皖南行署令,马鞍山地区对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开征使用牌照税。船舶按吨位确定税额,分季征收。车辆按种类确定税额,最高为自用小汽车,每辆每季15元;最低为手推车,每辆每季5元。1953年,执行《安徽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对船舶和车辆划分机动与非机动,实行区别定额,并由按季征收改为按半年或一年征收。1958年,为加强管理,防止偷漏税,对人力、畜力、自行车和非机动船舶分别制发各色牌照悬挂车(船)上,标记征免,并逐年更换。1969年,企业公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后,该项税收只对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自开征以来,共征收194.6万元,收入最多的年份是1963年(14.3万元),最少的年份是1951、1952、1954年,均为1000元。
[牲畜交易税]
1954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对进入交易市场的牛、马、骡、驴、骆驼五种大牲畜,按其成交价格,依3%税率向购买者征收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1963年,改按全国统一税率5%征收。马鞍山该项税收征收量极微,自开征到1983年,共收入7.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2年,为1.5万元,其余年份平均为4000元左右。
[集市交易税]
1962年2月,根据《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有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水产品及工艺产品,税率为5%、10%、15%三种,起征点为10元。后因课税对象分散,流动性大,收入不多,1963年起逐渐减少征收税目,1966年停征。1981年10月,恢复开征,起征点为20元,税率5%。集市交易税自开征到1985年,平均年收入1.6万元左右,收入最多的是1985年,为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马鞍山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纳税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以所增税额为计征依据,并按纳税人经营地点分别确定1%、5%、7%的征收税率。市区(包括向山、采石、慈湖三镇)按7%计征,乡镇企业按5%计征,濮塘地区因地处偏僻,按最低税率1%计征。1985年征收实绩为1243万元,占当年地方税总收入的99%,成为收入最多的一个地方税种。198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达1581.4万元。
[屠宰税]
1949年,马鞍山地区按《皖南区屠宰税暂行办法》,对宰杀猪、牛、羊和其它大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屠宰税。以鲜肉重量按时价计算,税率为10%。1950年,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不变。自养自食者免征屠宰税。1958年,马鞍山市税务局对食品公司征收屠宰税分两道环节征收:收购牲畜时,按收购价值依税率5%,宰杀后再按零售价的4%征收。机关团体及居民自食而宰杀的牲畜,一律按销售额的8%征收。1959年10月起,对食品公司实行按收购总值的10%一次征收的办法。1961年,除屠宰企业外,牲畜宰杀实行定额征收,每头税额分别为:猪6元,羊1.5元。1965年改为猪2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菜牛4元。1969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外侨和集体食堂征收。从1985年起,对个体屠宰户宰杀的牲畜,按每头3元的税额定收。屠宰税自1949年开征以来,至1985年,共征收154.4万元,占地方税收的4.84%,其中1985年征收额为1.9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4年(13.3万元),最少的是1949年(1000元)。
[印花税]
建国初期,马鞍山地区按《皖南区印花税稽征办法》,对因商事、产权、以及人事等行为而书立的凭证(需在凭证上贴花),依3‰计征印花税,税额不满1元者免征。1951年实行《中央印花税暂行条例》,对需贴花的凭证按件定额,税额有2分、5分、2角、5角,所征目别共25项。1953年,部分印花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1958年印花税全额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停征印花税。印花税从1949年开征至1957年,共征收25.5万元。收入最多的年份是1953年(7.3万元),最少为1949年(1000元)。
[文化娱乐税]
建国初,按照《皖南区娱乐捐稽征办法》,对娱乐业按票价25%、舞厅按票价50%计征文化娱乐税,由营业者代交。1951年,该税种划入特种消费行为税。1954年,又将文化娱乐税作为独立税种进行征收。建市以后,根据马鞍山的具体情况,仅对电影放映单位开征,并依人口、城镇规模划分税率与等级。马鞍山市区(包括工人电影院、解放电影院、马钢工人俱乐部)按15%,向山及其它地区按10%征收。文化娱乐税自开征至1966年停征,共征收34.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2年(6.3万元),最少是1953年(1000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起,按国家公布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储蓄、购买公债、公司债和其它证券所获利息,按所得额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和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该税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在马鞍山的纳税面很小,从开征到停征,总共收入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不足2000元。
[房地产税]
建国初期,税务部门对采石镇私人房租收入按10%征收房产捐2000元。1951年停征。1957年,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马鞍山选择向山、采石、金家庄三地试行,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均依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租价按年计证,分季交纳。1961年,将房、地二税合并,除郊区外,统依原始造价以1.5%计征,按年度交纳。1969年起,企业应缴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仅对市房产管理局按其租金18%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自1949年开征以来(1951~1956年一度停征),至1985年共征收1508.5万元,其中1985年征收2.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8和1969年,均为181.8万元。征收最少的年份是1949年和1950年,均为10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根据皖南行署令,马鞍山地区对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开征使用牌照税。船舶按吨位确定税额,分季征收。车辆按种类确定税额,最高为自用小汽车,每辆每季15元;最低为手推车,每辆每季5元。1953年,执行《安徽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对船舶和车辆划分机动与非机动,实行区别定额,并由按季征收改为按半年或一年征收。1958年,为加强管理,防止偷漏税,对人力、畜力、自行车和非机动船舶分别制发各色牌照悬挂车(船)上,标记征免,并逐年更换。1969年,企业公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后,该项税收只对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自开征以来,共征收194.6万元,收入最多的年份是1963年(14.3万元),最少的年份是1951、1952、1954年,均为1000元。
[牲畜交易税]
1954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对进入交易市场的牛、马、骡、驴、骆驼五种大牲畜,按其成交价格,依3%税率向购买者征收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1963年,改按全国统一税率5%征收。马鞍山该项税收征收量极微,自开征到1983年,共收入7.6万元。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62年,为1.5万元,其余年份平均为4000元左右。
[集市交易税]
1962年2月,根据《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有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水产品及工艺产品,税率为5%、10%、15%三种,起征点为10元。后因课税对象分散,流动性大,收入不多,1963年起逐渐减少征收税目,1966年停征。1981年10月,恢复开征,起征点为20元,税率5%。集市交易税自开征到1985年,平均年收入1.6万元左右,收入最多的是1985年,为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马鞍山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纳税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以所增税额为计征依据,并按纳税人经营地点分别确定1%、5%、7%的征收税率。市区(包括向山、采石、慈湖三镇)按7%计征,乡镇企业按5%计征,濮塘地区因地处偏僻,按最低税率1%计征。1985年征收实绩为1243万元,占当年地方税总收入的99%,成为收入最多的一个地方税种。198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达158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