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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税
马鞍山市农业税的征收,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向从事农业生产和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的征收以粮食为主,习惯称之为“公粮”。
[税制]
马鞍山解放初期,按照芜当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定的有关公粮征收的办法,以户为单位,每人扣除7分田(折中亩)不计负担,再按扣除后的人均土地数分11级累进计征(后改8级),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富农。据当时霍里乡沙塘行政村调查,三户地主负担实产44%。此外,富农负担34%,中农负担15%,贫农负担7%。1950年9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针对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人均常产不足150斤的农户免征。农村土地改革后,根据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取消农业税的地方附加,并采取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24个税级,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30%。1958年,国家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不超过农业税额的15%。对交粮有困难的纳税人,改征其它农产品或现金。按此条例,马鞍山连续执行了20余年,除个别规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作适当修改、补充外(如1985年改征粮为征收代金),基本没有变动。
[征收]
1957年,马鞍山市的雨山、霍里、慈湖3个乡和向山、采石、马鞍山3个街道,共有耕地5.31万亩,计税田亩5.05万亩,计税产量1717万斤,依率计征税额为285.7万斤。当年实征税额305万斤(含附加和水利粮,下同),平均税率16.4%,负担率12.7%。1958年,由当涂县两次新划入耕地约7万亩。是年全市共有耕地12.86万亩,减去国家征用和兴修水利以及新开荒地部分,计税田亩为12.15万亩。根据农业税条例,调整常年产量,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调整后的计税产量为5431万斤,依率计征税额918万斤,平均税率为16.9%(全省平均为15%)。当年实征1100万斤,负担率21%。1959、1960两年,改依率计征为按计划产值或包干产值分配包干任务的办法征收,两年的包产产值均为65万元,实际征收分别为65.1万元和61.4万元,平均负担率29%。1960年起,停止征收水利集资粮。1961年7月,原属和县的小黄洲大队划入马鞍山市,增加纳税田亩5311.2亩。是年,全市应征税额增加到12.34万斤,折金额1.77万元。当年因受灾减免6669元,实征1.1万余元。1960~1962年,根据省核定的任务,在计算包产产值(应征税额)时,剔除了地方附加,以减轻农民负担。1963年,马鞍山市成立核定纳税土地领导小组,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贯彻农业税合理负担政策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办法,于春耕前进行丈量测算,核实纳税土地,评定当年产量和安排税率工作。经过核实,全市的纳税土地为11.3万亩(扣除国家征用、兴修水利挖田和亩积缩小的土地),常产年量3884万斤,平均税率为13%。常产占实产的比例为73.9%,税率比1957年降低3.4%。同时,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当年实征542万斤,负担率为10.31%。农民负担比按包产产值征收减轻近两倍。196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马鞍山市的农业税附加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至今未变。1966~1976年,共征收农业税5893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118.1%,平均负担率为6.4%。但自1963年后,马鞍山的计税产量与农业实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为此,1978年市有关部门在征收任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提高常产,降低税率,合理调整负担工作,以改变过去计税常产占实产比例过低的畸轻畸重的状况。经过调整,1978年计税产量为9805万斤,接近省分配的指标(1亿斤),占实产比例的89%,税率降为5.02%,当年实际负担4.
38%。1982年,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结合农村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将交纳方式改为以户(组)直接交纳。对农林特产税的无法查帐征收部分(主要是霍里乡的果子税),改为定产征收,即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计税依据。1983年和1984年,全市农业税分别实征564万斤和522万斤,平均负担率分别为5.5%、4.8%。1985年,农业税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向山区财政局承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代金,并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价计征税款(即稻谷每百斤按标准价的三成加议价的七成),全年实征554万斤,金额765万元,平均负担率5.2%。
[减免]
马鞍山市的农业税减免,在农业税开征后即开始实行。减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
一、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减征和免征。其具体幅度和条件,原先不够统一,直至1963年,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始明确欠收二成以下不减,欠收六成以上免征,欠收二成至六成的按欠收程度给予相应的减征照顾。此办法一直沿用至今。1959~1962年,灾情减免以生产队计算欠收程度,按大队计算减免。1961年,马鞍山有7个生产大队和部分生产队受灾,共减免农业税12.3万元,折粮154万斤(指减免正税部分,不包括附加。下同),占依率计征税额的25.9%。1963年后,改按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减免。1966年,慈湖公社杨家材七队等生产队因灾减免农业税折粮1.6万斤。70年代,采取民主评议减免成数的办法。1978年,因灾欠收的农业社队共减免24万斤,占依率计征的4.9%。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普遍推行,马鞍山市采取通过公社、大队评议纳税单位的欠收成数,并根据灾情轻重,将减免税额有区别地评议到户的办法。1980年和1983年分别减免30万斤和24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6.25%和5.15%。1957~1985年,全市因灾情减免的农业税折粮共计420.8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6.2%。
二、社会减免对因无劳力或缺劳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户,以及受意外灾害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和其它有必要给予照顾的农户,1966年以前,采取“深入调查、群众评议、政府核定”的办法进行减免。一般是先减后征(主要是扶贫户、困难户),减免的比例较低。以后改为先征后减,午季预征,秋季结算。1979~1983年间,实行起征征收和减免的办法,对稻产区人均口粮440~460斤、人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的,杂粮产区人均口粮340~360斤、人均分配收入45元以下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免征农业税。这一办法于1984年停止执行。1982年后,马鞍山市还将有征收任务的扶贫户列为重点照顾对象。1985年,全市郊区8个乡镇共有27户扶贫户,335户困难户。当年给予社会减免8万斤(不包括附加)。建市后至1985年,社会减免税额(折粮)共计165.7万斤。(附表19—10)附表19-10马鞍山市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人口:百人;面积:百亩;税额:万斤;金额:千元
[税制]
马鞍山解放初期,按照芜当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定的有关公粮征收的办法,以户为单位,每人扣除7分田(折中亩)不计负担,再按扣除后的人均土地数分11级累进计征(后改8级),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富农。据当时霍里乡沙塘行政村调查,三户地主负担实产44%。此外,富农负担34%,中农负担15%,贫农负担7%。1950年9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针对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人均常产不足150斤的农户免征。农村土地改革后,根据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取消农业税的地方附加,并采取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24个税级,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30%。1958年,国家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不超过农业税额的15%。对交粮有困难的纳税人,改征其它农产品或现金。按此条例,马鞍山连续执行了20余年,除个别规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作适当修改、补充外(如1985年改征粮为征收代金),基本没有变动。
[征收]
1957年,马鞍山市的雨山、霍里、慈湖3个乡和向山、采石、马鞍山3个街道,共有耕地5.31万亩,计税田亩5.05万亩,计税产量1717万斤,依率计征税额为285.7万斤。当年实征税额305万斤(含附加和水利粮,下同),平均税率16.4%,负担率12.7%。1958年,由当涂县两次新划入耕地约7万亩。是年全市共有耕地12.86万亩,减去国家征用和兴修水利以及新开荒地部分,计税田亩为12.15万亩。根据农业税条例,调整常年产量,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调整后的计税产量为5431万斤,依率计征税额918万斤,平均税率为16.9%(全省平均为15%)。当年实征1100万斤,负担率21%。1959、1960两年,改依率计征为按计划产值或包干产值分配包干任务的办法征收,两年的包产产值均为65万元,实际征收分别为65.1万元和61.4万元,平均负担率29%。1960年起,停止征收水利集资粮。1961年7月,原属和县的小黄洲大队划入马鞍山市,增加纳税田亩5311.2亩。是年,全市应征税额增加到12.34万斤,折金额1.77万元。当年因受灾减免6669元,实征1.1万余元。1960~1962年,根据省核定的任务,在计算包产产值(应征税额)时,剔除了地方附加,以减轻农民负担。1963年,马鞍山市成立核定纳税土地领导小组,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贯彻农业税合理负担政策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办法,于春耕前进行丈量测算,核实纳税土地,评定当年产量和安排税率工作。经过核实,全市的纳税土地为11.3万亩(扣除国家征用、兴修水利挖田和亩积缩小的土地),常产年量3884万斤,平均税率为13%。常产占实产的比例为73.9%,税率比1957年降低3.4%。同时,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当年实征542万斤,负担率为10.31%。农民负担比按包产产值征收减轻近两倍。196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马鞍山市的农业税附加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至今未变。1966~1976年,共征收农业税5893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118.1%,平均负担率为6.4%。但自1963年后,马鞍山的计税产量与农业实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为此,1978年市有关部门在征收任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提高常产,降低税率,合理调整负担工作,以改变过去计税常产占实产比例过低的畸轻畸重的状况。经过调整,1978年计税产量为9805万斤,接近省分配的指标(1亿斤),占实产比例的89%,税率降为5.02%,当年实际负担4.
38%。1982年,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结合农村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将交纳方式改为以户(组)直接交纳。对农林特产税的无法查帐征收部分(主要是霍里乡的果子税),改为定产征收,即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计税依据。1983年和1984年,全市农业税分别实征564万斤和522万斤,平均负担率分别为5.5%、4.8%。1985年,农业税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向山区财政局承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代金,并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价计征税款(即稻谷每百斤按标准价的三成加议价的七成),全年实征554万斤,金额765万元,平均负担率5.2%。
[减免]
马鞍山市的农业税减免,在农业税开征后即开始实行。减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
一、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减征和免征。其具体幅度和条件,原先不够统一,直至1963年,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始明确欠收二成以下不减,欠收六成以上免征,欠收二成至六成的按欠收程度给予相应的减征照顾。此办法一直沿用至今。1959~1962年,灾情减免以生产队计算欠收程度,按大队计算减免。1961年,马鞍山有7个生产大队和部分生产队受灾,共减免农业税12.3万元,折粮154万斤(指减免正税部分,不包括附加。下同),占依率计征税额的25.9%。1963年后,改按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减免。1966年,慈湖公社杨家材七队等生产队因灾减免农业税折粮1.6万斤。70年代,采取民主评议减免成数的办法。1978年,因灾欠收的农业社队共减免24万斤,占依率计征的4.9%。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普遍推行,马鞍山市采取通过公社、大队评议纳税单位的欠收成数,并根据灾情轻重,将减免税额有区别地评议到户的办法。1980年和1983年分别减免30万斤和24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6.25%和5.15%。1957~1985年,全市因灾情减免的农业税折粮共计420.8万斤,占依率计征税额的6.2%。
二、社会减免对因无劳力或缺劳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户,以及受意外灾害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和其它有必要给予照顾的农户,1966年以前,采取“深入调查、群众评议、政府核定”的办法进行减免。一般是先减后征(主要是扶贫户、困难户),减免的比例较低。以后改为先征后减,午季预征,秋季结算。1979~1983年间,实行起征征收和减免的办法,对稻产区人均口粮440~460斤、人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的,杂粮产区人均口粮340~360斤、人均分配收入45元以下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免征农业税。这一办法于1984年停止执行。1982年后,马鞍山市还将有征收任务的扶贫户列为重点照顾对象。1985年,全市郊区8个乡镇共有27户扶贫户,335户困难户。当年给予社会减免8万斤(不包括附加)。建市后至1985年,社会减免税额(折粮)共计165.7万斤。(附表19—10)附表19-10马鞍山市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人口:百人;面积:百亩;税额:万斤;金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