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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马鞍山于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以加强和控制基本建设管理,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该项税收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截至1985年,共征收598.5万元。因征集力量不足,委托建设银行代征,按3%预付手续费4.05万元。1986、1987年征收额分别为463万元和560.9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势头,1985年马鞍山对未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就其发放的各种奖金征收奖金税。征收方法依据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按人均标准工资计算超越限额的部分,分级核定,以30%、100%、300%3个税率征收。当年,对全市87个国营企业共征收42.6万元。1986、1987年,分别征收79.3万元和48.4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该项基金由国家委托税务部门进行征集,用以发展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事业。征集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业的预算外资金,1983年开征,按平均征集率12.5%征收。1984年改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的15%征集率征收。至1985年,全市共征集6211.5万元。
附表19—111986~1987年马鞍山市各类税收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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