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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以前,马鞍山市的科研经费,由省切块分配到市。全市计划内科研经费开支在切块费用中解决,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国家科委及其它部委、省科委及省属厅局按系统关系下达给马鞍山市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负责解决,并列入市国民经济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代管。
1972年初,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联合规定,将科技项目分为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3项。当年10月,马鞍山市根据国家规定,从地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全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1972年后的几年中,马鞍山市的科技经费指标直接下达各局和市属单位。1974年,马鞍山市按省革委会要求,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不低于提成总额的10%)作为自筹科技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掌握分配,安排地区性科技项目。对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规定其出售样品、样机所得金额必须冲减试制费用,如试验项目结束或因故停止、撤销,财政部门应对所拨费用作出决算,并回收剩余资金。1976年,科技经费管理采取经费直拨项目承担单位的办法,并一律实行财务预算制度。凡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都要填报计划任务书,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款,年终不管项目完成与否,都要进行结算。
1980年,马鞍山市科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管理办法,并改无偿为有偿。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计划任务书,经同行评议审核后,直接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由银行贷款解决科技项目的经费。市科技主管部门支付银行所贷款额0.5%的手续费,由银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合同回收贷款。1984年3月,马鞍山市制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由分管市长审批,并一律实行合同制,由财政贷款、委托银行执行。11月,市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补充规定,凡需市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应在上报项目的同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给予部分科技三项费用贷款;凡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实行无息、低息或贴息贷款,并可给予办理新产品免税手续。对于作出显著贡献和经济效益明显的科技项目,可部分减免贷款的偿还。1985年,新产品的试制费一律实行半贴息贷款,贴息定为一年。软课题采用先贷后拨的办法,并按项目进度给予贴息。凡国家、省下达马鞍山市的科技经费,其回收办法、回收比例由国家及省决定,马鞍山市科技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附表21—31959~1985年马鞍山市科技项目与经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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