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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科技成果管理
1959年,马鞍山市科委成立后,开始对全市科技成果进行管理。至1962年5月市科委撤销时,全市共上报表彰科技成果134项,其中省部级127项,地市级7项。市科委撤销后,全市科技成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系统管理。1965年,市科委恢复成立,重新开展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文革”开始后,市科委机构瘫痪,一度由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科技组管理全市科技成果。1975年底,马鞍山市科技局成立,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1978年初,撤销市科技局,成立市科委。此后,马鞍山市的科技成果均由市科委进行管理。市科委主要是对市级以上重大成果进行管理,管理内容有成果鉴定、成果奖励及成果推广应用。市级以下的科技成果,由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处、科、室、组)自行管理。在管理中,要求各种科技成果必须具备鉴定条件,必须依据项目性质提出完整的技术文献,经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鉴定等级后,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形成鉴定证书后,成果始能成立。
[科技成果奖励]
一、发明奖励马鞍山市自1978年始,除专利成果外,有4项成果获得国家发明奖。在此之前,全市无一项发明成果。1978年,十七冶的聚氯乙稀胶泥防水嵌缝材料获得国家发明奖。1982年,市机床厂GPJ—12自热式谷物膨化机获得国家发明奖。1984年,马钢钢研所的高炉高压喷吹烟煤试验,获国家发明4等奖。1984年,马钢钢研所与有关单位协作研制的406超高强度钢环件,获得国家发明4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马鞍山建市后,于1959年、1961年和1973年先后召开了全市科技工作会议、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1977年底,中共马鞍山市委、市革委会召开全市科技大会,对在科技战线上勇于探索、不断攀登,取得显著成就的99个先进集体和539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发给奖状、会徽、纪念册等以资鼓励,会上重点表彰了67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1984年4月,马鞍山市政府召开全市科技表彰大会,除对219个先进集体和712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外,还拨款3.7万元,奖励1981~1983年间全市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其中,一等奖13项,二等奖42项,三等奖116项,表扬奖115项,这是马鞍山市首次拨款用于对科技成果的奖励。获奖项目除发给奖金外,还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状,并将获奖项目承担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对1984~1985年全市取得的科技成果,市政府拨款4.7万元,奖励113项科技进步成果。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9项,四等奖73项。1986年6月,马鞍山颁布《科技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奖励范围、奖励原则、成果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在实施奖励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属及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审、分级、批准和授奖工作;省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省部有关规定直接上报请奖。为鼓励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马鞍山市科技进步奖励暂行规定还明确: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为鼓励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改善企业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马鞍山市于1963年、1978年和1982年多次颁发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其基本内容包括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励范围和审批权限等。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生产和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可给予奖励。奖励等级,视其经济效益大小及其作用和意义分为4个等级,由采用单位审批授奖,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马鞍山建市后的较长时期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行无偿转让,推广应用的效益,多体现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1982年后,开始试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部分科技成果以产品形式进入技术市场,但大部分科技成果仍采用行政手段推广应用。
马鞍山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主要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课题下达单位及协作单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凡成果单位获得的适用成果,可由本单位直接采用,实施卓有成效者,由主管部门或下达课题单位,负责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推行;凡成果单位不适用的成果(如研究部门的成果),则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课题下达单位负责有偿或无偿转让给适用单位应用。为使科技成果尽快推广应用于生产,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采用经验介绍会、报告会、交流会、展览会、现场会及科研成果表彰会等形式,在地区间或行业内进行大力推广。同时,市科技情报部门和技术开发部门,采用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的形式加以推广科技成果,并用《科技简报》、《马鞍山科技成果汇编》等书刊介绍全市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专利管理]
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1985年11月初,马鞍山市建立了专利代理事务所,负责安徽省江南片的专利申请与管理业务。至当年底,事务所共受理专利申请18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技术专利12项;共办理专利申请的检索14项,其中11项已取得国家专利申请代号。事务所直接代理申请专利3项,其中一项取得了专利权,一项进行了公告。
[科技成果奖励]
一、发明奖励马鞍山市自1978年始,除专利成果外,有4项成果获得国家发明奖。在此之前,全市无一项发明成果。1978年,十七冶的聚氯乙稀胶泥防水嵌缝材料获得国家发明奖。1982年,市机床厂GPJ—12自热式谷物膨化机获得国家发明奖。1984年,马钢钢研所的高炉高压喷吹烟煤试验,获国家发明4等奖。1984年,马钢钢研所与有关单位协作研制的406超高强度钢环件,获得国家发明4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马鞍山建市后,于1959年、1961年和1973年先后召开了全市科技工作会议、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1977年底,中共马鞍山市委、市革委会召开全市科技大会,对在科技战线上勇于探索、不断攀登,取得显著成就的99个先进集体和539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发给奖状、会徽、纪念册等以资鼓励,会上重点表彰了67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1984年4月,马鞍山市政府召开全市科技表彰大会,除对219个先进集体和712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外,还拨款3.7万元,奖励1981~1983年间全市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其中,一等奖13项,二等奖42项,三等奖116项,表扬奖115项,这是马鞍山市首次拨款用于对科技成果的奖励。获奖项目除发给奖金外,还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状,并将获奖项目承担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对1984~1985年全市取得的科技成果,市政府拨款4.7万元,奖励113项科技进步成果。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9项,四等奖73项。1986年6月,马鞍山颁布《科技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奖励范围、奖励原则、成果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在实施奖励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属及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审、分级、批准和授奖工作;省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省部有关规定直接上报请奖。为鼓励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马鞍山市科技进步奖励暂行规定还明确: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为鼓励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改善企业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马鞍山市于1963年、1978年和1982年多次颁发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其基本内容包括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励范围和审批权限等。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生产和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可给予奖励。奖励等级,视其经济效益大小及其作用和意义分为4个等级,由采用单位审批授奖,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马鞍山建市后的较长时期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行无偿转让,推广应用的效益,多体现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1982年后,开始试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部分科技成果以产品形式进入技术市场,但大部分科技成果仍采用行政手段推广应用。
马鞍山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主要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课题下达单位及协作单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凡成果单位获得的适用成果,可由本单位直接采用,实施卓有成效者,由主管部门或下达课题单位,负责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推行;凡成果单位不适用的成果(如研究部门的成果),则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课题下达单位负责有偿或无偿转让给适用单位应用。为使科技成果尽快推广应用于生产,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采用经验介绍会、报告会、交流会、展览会、现场会及科研成果表彰会等形式,在地区间或行业内进行大力推广。同时,市科技情报部门和技术开发部门,采用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的形式加以推广科技成果,并用《科技简报》、《马鞍山科技成果汇编》等书刊介绍全市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专利管理]
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1985年11月初,马鞍山市建立了专利代理事务所,负责安徽省江南片的专利申请与管理业务。至当年底,事务所共受理专利申请18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技术专利12项;共办理专利申请的检索14项,其中11项已取得国家专利申请代号。事务所直接代理申请专利3项,其中一项取得了专利权,一项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