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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市政设施管理
1958年前,市政设施管理由基本建设局负责。1958年到1960年,由市建筑公司兼管。1960年成立市政筑路队后,道路的建筑、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该队负责。1977年3月成立市政工程管理处,全面负责市政设施管理业务。但涉及市政设施的工程须由市城建局批准、市政工程管理处颁发执照后方可动工。
1982年前,破坏、占用道路不收管理费,乱挤、乱占现象十分普遍。1982年实行收费制,破坏路面每平方米收费28~30元,占用费每平方米0.05元。1985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破坏路面费提高到每平方米50元,同时对违章施工规定了处罚标准,并加强管理力量,基本上控制了乱占、乱挖、乱建和任意破坏市政设施的现象。
1982年前,破坏、占用道路不收管理费,乱挤、乱占现象十分普遍。1982年实行收费制,破坏路面每平方米收费28~30元,占用费每平方米0.05元。1985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破坏路面费提高到每平方米50元,同时对违章施工规定了处罚标准,并加强管理力量,基本上控制了乱占、乱挖、乱建和任意破坏市政设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