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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原则及种类
1955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经验,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了《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这些单位间由于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 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收付,除按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1973年,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均须遵守“钱货两清(中国银行规定是执行合同、严守信用),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转帐结算分异地和同城两类。1954年,矿区办事处推行的异地结算有电信拨、特种帐户、托收承付3种;同城结算有支票和托收无承付2种。1958年7月1日起,异地结算仅办托收承付和汇兑2种。市、县合并时,因原铜陵县支行胥坝营业所撤销,为解决所在地的单位与市区单位间的结算问题,自1959年4月15日起,胥坝公社信用部与市区各处建立信汇通汇关系,用银行信汇凭证,汇差通过其开户银行清算,存欠利率按月息4.2‰计算。1959年5月市、县分开而停办。60年代,人民银行总行对转帐结算办法作过修改,重新颁布。“文化大革命”时期,除1971年扫把沟分理处对市区远处的大额结算款实行过电话汇款外,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照样办理。1977年,为便于分散在铜陵县境内的市属工矿企业与县属单位间的结算,试行“城乡限额结算”方式,同时将同城结算中的“付款委托书”和“转帐支票”两种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四联“转帐结算”凭证,手续简便,使用灵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形式的发展需要,推行了一些新的结算方式。1980年10月1日起,异地结算推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省一市(浙江、江苏、安徽省和上海市)“限额结算”方式,市、县间亦采用这种结算方式。1984年3月1日起,开办“票汇结算”方式。1985年开办了“票据承兑贴现”结算方式。1985年底止,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共同使用的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票据承兑贴现等五种;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包括信、电、票、汇),三省一市限额结算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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