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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1950年7月,安徽省境成立皖北行署水利局和皖南行署水利局,但无专门的财务机构,是由秘书组(科)分管的。1951年10月,皖北、皖南两水利局合并,设器材科管理财务。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农林厅水利局,内部设有财务科。1954年1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厅,内设器材处财务科。1958年省水电厅内设综合计划处财务科。1968年9月至1975年9月,省水利纵队、省水电局、省治淮指挥部均设有后勤组负责财务工作。1975年9月,成立省水利局,内设财务器材处财务科。1983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时,财务与器材分开,水利厅机关单设财务处。水利厅直属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勘测设计、科研、水文、工程管理、院校、物资供应、综合经营、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等单位均设置财务科(财供科)。
各专员公署(市)、县水利(水电)部门的财会机构,在1954年前不够健全一致。1954年省水利厅成立后,专署(市)水利局内设财务器材科,县政府水利局设财供股,至1988年基本未变。
建国后省境淮河流域财务由治淮委员会代行职能,在省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内设置财供处(科)。沿淮各专署(市)均成立治淮指挥部,各县相应成立县治淮总队,内设财供股。1958年治淮委员会撤销,财供单位并入省、专署(市)、县等水利有关部门。
二、管理体制
水利财务管理体制是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水利管理体制要求决定的。
〔行政经费〕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人员机构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级次,核定人员编制数、人均定额、标准,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向财政部门领拨经费,并报送决算。
〔水利事业费〕
1950年后,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执行。在统一计划、统一制度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部下达年度预算指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省级直属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入省级财政管理,由省水利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省分配给专署(市)、县级的水利事业费预算指标,列入专署(市)、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专署(市)、县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前提下,有权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年终水利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送决算的同时,逐级汇编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决算。1980年水利部将水利事业费全部下放给地方使用管理。安徽省水利事业费的管理于1980年和1982年除防汛费、岁修费、省级本身的人员机构经费外,分别下放给行署(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防汛费、岁修费:50年代,水利部审批下达省水利厅报送的年度防汛、岁修工程事业计划和年度预算指标,由水利部直接拨款,省于年终向水利部报送决算报告。1963年后,年度预算指标仍由水利部分配,但根据规定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由省拨款,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报告。1980年后,全部下放列入省级预算,由水利厅直接掌握分配使用管理,年终汇总向省财政厅编报决算,同时抄报水利部。对特大洪涝灾害款,在财政体制改革前,由水利部向省直接拨款或水利部、财政部根据灾情,联合给省下达专项预算指标,由省防汛指挥部统一安排分配使用,年终向水利部报送决算。财政体制改革后,改由中央防总决定分配、追加预算指标,财政部专项给省财政下达预算指标,抄送省防汛指挥部、省水利厅,列入省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拨款给省防汛指挥部统一分配、使用、管理,年终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抄报水利部。防汛费、岁修费年终结余,按规定逐级交回财政。如因工程需要,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计划和预算,报财政部、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批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体制改革后,由省水利厅、省防汛指挥部提出工程事业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业经费:1963年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水利部审查,纳入国家预算,并由水利部审批下达,直接拨款,年终向水利部报送决算。1963年规定各级水利部门,根据部下达的事业计划概要和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水利事业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逐级汇编报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的年度预算指标下达省财政厅,抄省水利厅,由省财政厅拨款,年终水利部门向省财政厅编送年度决算同时抄报水利部。并规定实行全额和差额两种预算管理形式。1980年中央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后,省水利厅、财政厅决定,厅直属的工程管理单位事业经费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行署(市)、县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事业费相应包干给行署(市)、县,列入地方同级预算管理。属于省管辖的重点或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事业经费仍由省水利厅审批下达执行。国营机电排灌站于1953年按照《国营灌溉事业实行企业经营办法》(草案),依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各级水利部门管理。1963年省政府批准省水电厅《关于全省水利管理会议情况的报告》,确定国营机电排灌站由省统一审查归国家管理,由水利部门下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盈亏指标,缴拨流动资金。1980年重建省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内设财务经营管理科,负责全省机电排灌行业财会管理工作,流动资金、亏损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水利厅不再下达指标和拨款。
水文事业费:1958年前分别由省水利厅水文总站、治淮委员会水文测验室管理。1958年淮委撤销,安徽省水电厅统管全省水文。1964年水文总站改归水电部直接领导。1969年水电部将水文事业费管理下放给省,省又下放给行署(市)、县管理。1980年恢复安徽省水文总站,水利部将预算指标下达省财政厅,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小农水补助费〕
建国后,按照预算、决算暂行条例,省水利部门自下而上编制年度计划及预算,经省政府审查分别报送水利部、华东水利部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再由省水利部门统一分配给专署(市)、县水利部门(控制在县级,不再向下分配控制指标)。另外,还自下而上逐级编报年度实施工程项目计划和预算,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拨款实施,年终向水利部编报决算。1961年国家计委等部门发文规定:各省水利主管部门于上一年度8月底前,报送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数,由水电部审查汇总,经国家计委、财政部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水电部下达各省(市)水利主管部门。由此,省水利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到县水利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农业银行。县水利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工程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据以实施。农业银行保证资金供应。1972年,省水电局、财政金融局规定,农水经费列入省级预算,由省水电局,根据省分配的预算指标和各行署(市)汇总上报的工程项目计划,经平衡后,将年度工程计划和预算指标经专署(市)水电局下达到县水电局组织实施。省水电局按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逐级下达拨款,年终由县逐级汇总向省报送决算。1980年,安徽省政府确定安庆市、祁门等10个县(市)先行财政大包干试点。按照1979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数为包干基数,原由省水利厅统一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除小水电补助费仍列入省级预算外,全部包干给县(市)财政。1982年,除已实行财政大包干的10个县(市)外(内潜山县自1982年后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余县(市)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省级预算保留重点农水工程补助费。遇特大干旱年的抗旱经费,省、县两级政府安排专款,拨交同级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受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中央级财政给予的补助,下达专项指标,年终按照款源的预算级次分别编制决算,结余的资金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
建国初到1957年,基本建设投资拨(贷)款集中于中央预算管理,由中央下达年度控制指标,自下而上逐级编审年度工程计划和预算,经水利部审查后,报中央财经委员会和政务院审批(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计划批准下达后,自下而上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季度、月用款计划,按建设项目,由省汇总报水利部审查平衡。水利部或华东水利部经交通银行(后为建设银行)向治淮委员会、省水利厅(局)限额拨款,并自下而上按月、季度、年度编报预算、决算,经建设银行审查签证,逐级审查汇总报水利部。1958年后,水利建设财会工作一度出现“无帐会计”,致使正常的财务管理被打乱。1962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按建设程序办事。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集中统一纳入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基本建设拨款按照预算级次进行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出现不正常状态。1970年,安徽省基本建设投资分别按照中央、省两级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1983年,根据国务院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决定,开始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1987年,省水利厅、财政厅、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79年和1988年先后两次重新制定《安徽省水利物资储运站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规定全省各级水利物资储运站储备资金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同时明确了相应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务〕
50年代前期,省水利厅成立的工程总队、省境治淮委员会从事治淮施工的专业施工队伍和劳改工程总队,都是自营方式。1954年,这部分水利专业施工单位由自营方式改为内部承包的经营管理方式。省境内从事治淮水利专业施工的单位,其财务管理列入水利部预算管理。1958年淮委撤销,在皖境的大部分水利施工专业队伍并入省水电厅管理。1964年机构调整后,水利厅直属企业有水利机械疏浚处、水利建筑安装处,均纳入省财政管理。1966~1976年,企业财务较混乱,普遍出现亏损。1977年开展了扭亏增盈活动,并开始重视经济核算工作,情况有所好转。1978年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所属企业全面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度。1983~1984年,水利厅所属企业进行了利改税改革。1984年制定了《水利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暂行办法》。1988年省水利厅与4家直属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从而逐步理顺和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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