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
建国初期,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执行中央统一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52年冬,中共中央第二次企业财务工作会议决定:所有基本建设单位,都要按照企业要求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治淮委员会、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先后制订《关于设计文件事业费计划预算的审核批准暂行办法》、《国营基本建设单位及建筑安装企业费用开支标准》、《关于编制1954年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几个问题的规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安徽省各级水利机构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几项规定》等。1959年6月,安徽省水电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补充规定》的原则和全国水利财务会议精神,陆续印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补充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和建设单位提奖制度的具体规定》、《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对专(市)水电局及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分级管理的规定》等。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总结“大跃进”年代的经验教训,整顿财务会计工作,先后制订《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的规定》、《关于贯彻中央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省水电局按照国务院1972年7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精神,陆续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办法》等。1977~1984年,省水利局(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先后制订《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转发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和省计委、建行、财政厅关于试行《安徽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等。
〔水利事业费〕
1953年治淮委员会、省农林厅水利局,除颁发标准制度外,还根据政务院及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利事业费开支标准、行政经费会计报表的几项规定,制订《水利局所属各单位会计事务处理草案》、《安徽省水利事业费各项开支标准的几项规定》、《安徽省水利事业经费财务管理几项规定》、《安徽省水利局水文测站工作人员津贴暂行办法》、《行政事业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试行)。1964年,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电部《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水利事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1980年5月,省水利厅根据财政厅有关文件,制订《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水利厅、财政厅联合颁发《水利事业人员机构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分级管理。1982年7月,水利厅印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后,水利事业费包干范围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制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改革勘测设计工作的意见》、《关于随任务下达勘测设计费计划和财务管理意见》。1986年印发《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根据水电部、财政部对有关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区乡水利人员经费的文件精神,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补充通知。明确区乡水利、水土保持机构属事业性质单位,是县水利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形式由县水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原则执行。
防汛费:治淮委员会、安徽省防汛指挥部于1953年后,分别制订《防汛经费及器材管理几项规定》、《防汛经费开支标准若干规定》、《1956年治淮防汛财务管理办法(草案)》、《1957年度安徽省防汛财务管理几项规定》,1963年省水电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内河防汛排涝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1980年4月,省防汛指挥部、水利厅、财政厅联合颁发《安徽省防汛经费物资管理办法》,规定防汛费的使用原则、范围、标准以及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岁修费:1954年治淮委员会、省防汛指挥部分别制订《关于编制汛后恢复工程计划有关财务问题的几项规定》、《安徽省各级复堤指挥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复堤经费各项开支标准的若干规定》等。1963年,省水电厅转发水电部、财政部关于岁修费使用管理的规定。1972年10月,省水电局、财政金融局联合制订《安徽省江淮堤防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岁修费使用原则、范围、审批、领拨、报帐程序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1954年,省水利厅制订《国营灌溉事业实行企业经营办法(草案)》,规定已建成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均应实行经济核算。制订《安徽省大型灌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小型灌溉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试行。规定水费计收的原则、使用范围、审批程序。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安徽省船舶过闸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省水电厅、财政厅联合转发水电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管理机构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1964年,为统一全省排灌管理单位会计核算,省水利厅制订《国营排灌企业会计制度(草案)》等。是年成立省水利厅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将国营机电排灌站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安徽省农田灌排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66年元月,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制订《安徽省水利工程生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水利工程的财务管理体制,厅直属的管理单位和长江、淮河修防系统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收支列入省级预算。专(市)、县所属管理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列入有关专(市)、县预算,收支由专(市)、县统一平衡。1979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局联合发出《关于恢复长江修防系统财务管理体制的批复》,同意恢复长江修防系统财务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收支列入省级预算。1980年4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制订实施意见。规定水利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其事业性质不变,按企业要求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办法,按不同情况,规定三种包干形式。1981年12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制订了补充规定。1984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颁发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1985年12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该办法联合制订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安徽省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成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成本开支范围、核算对象、管理责任等。1986年3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电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联合发出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省水利厅制订《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目录》、《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清查的意见》及“补充意见”。5月,省水利厅、财政厅重新修改、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并做了补充规定。8月,省水利厅转发水电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贯彻执行。〔小农水补助费〕
建国初期,根据农业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工程造价20万斤大米以下者由省掌握实施;20万斤大米以上的报中央批准。1953年6月,省财政委员会批准同意省农林厅水利局颁发的《安徽省人民集资粮使用办法》。次年,省水利厅又作了修订,规定人民集资粮必须用于各项农田水利工程。1953年12月,省农林厅水利局制订《关于农田水利工程计划审批权限的办法》。1961年11月,省水电厅制订《农田水利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1963年11月,省水电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农业部、水电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的使用管理试行规定》,并制订《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各项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形式、财务管理审批程序等。1972年10月,省水电局、财政局制订《安徽省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年度计划编报审批程序,年度预算统一列入省级预算管理。1980年11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银行制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含小水电)实行经济合同制的试行办法》。是年12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精神,联合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周转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3至4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银行分别制订《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会计制度》。
〔水利建筑安装企业财务〕
建国初期至1953年,水利施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计算盈亏的管理方式,并贯彻执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1954年9月,水利部、财政部批准治淮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各企业单位1954年财务管理办法草案》、《建筑包工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草案》,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分经济核算制、自给自足、差额补助三种类型管理方法。1956年,治淮委员会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对劳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联合批示,制订《假定工资计算与使用暂行办法》(草案),是年,省水利厅工程总队制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开支费用标准的几项规定》。1959年,省水电厅转发水电部《关于颁发1959年间接费用定额通知》,并做了补充规定。12月,水电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关于1960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及水电部的补充规定,对企业成本项目内容、计划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性规定。1961年12月,根据厅属劳改支队组织机构调整变化的具体情况,颁发《劳改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63年9月,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关停企业财务清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其补充说明》,统一规定呆账损失等处理原则。1983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原则,省水利厅制订《水利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暂行办法》。1988年7月,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精神,对直属国营施工企业、工业企业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一定三年不变。先后与省有关部门、建设银行签订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合同书。
二、财务检查监督
1952年元月,治淮委员会对各专区治淮指挥部、县治淮总队、大型工程指挥部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反贪污、反官僚主义斗争与清结旧帐、清结资财的决定》,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克服财务上紊乱现象。是年,治淮委员会派检查组,检查佛子岭水库工程指挥部的财务会计工作,对该部财务影响资金调度、挪用工程款等问题提出批评。1959年,对治淮机构撤销并入安徽省各级水利部门的财产进行清查。196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全省范围内清产核资工作。1963年下半年,按照水利部要求,对安徽省1962年至1963年的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水利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进一步检查水利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1966年元月,水利厅组织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携带帐证、决算及有关资料,集中互审。1978年,根据水电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转发的山东水利厅开展水利资金清查工作的经验,结合安徽省实际,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布置各行署(市)、县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全省水利资金进行了清查。自1986年起,每年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和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自查和重点抽查出来的违纪事项,对照政策,严肃认真地处理纠正。
1986年8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建设银行联合通知,规定全省水利系统储运站的储备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并于1987年4月,又联合通知对全省物资储运站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统一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一纳入各级建设银行开户,以利财政监督。通过清查,截至1988年止,全省水利系统拥有的储备物资、资金558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结余资金2193万元,物资盘盈826万元,农水659万元,仓管费结余386万元,拨入储备资金443万元,防汛岁修109万元,基建、事业往来及其他548万元。
1988年4月,根据水利部要求,对全省县以上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据上报汇总,县以上水利水电管理单位拥有固定资产总值38.8亿元(其中民工投劳折值16.4亿元)。按工程分类划分:水库(包括水电站)3.7亿元,灌区8.1亿元,机电排灌站5.5亿元,河道堤防17.2亿元,涵闸3.8亿元,其他资产0.5亿元。
〔基本建设财务〕
建国初期,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执行中央统一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52年冬,中共中央第二次企业财务工作会议决定:所有基本建设单位,都要按照企业要求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治淮委员会、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先后制订《关于设计文件事业费计划预算的审核批准暂行办法》、《国营基本建设单位及建筑安装企业费用开支标准》、《关于编制1954年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几个问题的规定》、《水利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安徽省各级水利机构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几项规定》等。1959年6月,安徽省水电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补充规定》的原则和全国水利财务会议精神,陆续印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补充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和建设单位提奖制度的具体规定》、《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对专(市)水电局及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分级管理的规定》等。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总结“大跃进”年代的经验教训,整顿财务会计工作,先后制订《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的规定》、《关于贯彻中央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省水电局按照国务院1972年7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精神,陆续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办法》等。1977~1984年,省水利局(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先后制订《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转发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和省计委、建行、财政厅关于试行《安徽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等。
〔水利事业费〕
1953年治淮委员会、省农林厅水利局,除颁发标准制度外,还根据政务院及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利事业费开支标准、行政经费会计报表的几项规定,制订《水利局所属各单位会计事务处理草案》、《安徽省水利事业费各项开支标准的几项规定》、《安徽省水利事业经费财务管理几项规定》、《安徽省水利局水文测站工作人员津贴暂行办法》、《行政事业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试行)。1964年,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电部《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水利事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1980年5月,省水利厅根据财政厅有关文件,制订《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水利厅、财政厅联合颁发《水利事业人员机构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分级管理。1982年7月,水利厅印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后,水利事业费包干范围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制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改革勘测设计工作的意见》、《关于随任务下达勘测设计费计划和财务管理意见》。1986年印发《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根据水电部、财政部对有关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区乡水利人员经费的文件精神,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补充通知。明确区乡水利、水土保持机构属事业性质单位,是县水利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形式由县水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原则执行。
防汛费:治淮委员会、安徽省防汛指挥部于1953年后,分别制订《防汛经费及器材管理几项规定》、《防汛经费开支标准若干规定》、《1956年治淮防汛财务管理办法(草案)》、《1957年度安徽省防汛财务管理几项规定》,1963年省水电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内河防汛排涝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1980年4月,省防汛指挥部、水利厅、财政厅联合颁发《安徽省防汛经费物资管理办法》,规定防汛费的使用原则、范围、标准以及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岁修费:1954年治淮委员会、省防汛指挥部分别制订《关于编制汛后恢复工程计划有关财务问题的几项规定》、《安徽省各级复堤指挥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复堤经费各项开支标准的若干规定》等。1963年,省水电厅转发水电部、财政部关于岁修费使用管理的规定。1972年10月,省水电局、财政金融局联合制订《安徽省江淮堤防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岁修费使用原则、范围、审批、领拨、报帐程序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1954年,省水利厅制订《国营灌溉事业实行企业经营办法(草案)》,规定已建成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均应实行经济核算。制订《安徽省大型灌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小型灌溉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试行。规定水费计收的原则、使用范围、审批程序。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安徽省船舶过闸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省水电厅、财政厅联合转发水电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管理机构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1964年,为统一全省排灌管理单位会计核算,省水利厅制订《国营排灌企业会计制度(草案)》等。是年成立省水利厅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将国营机电排灌站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安徽省农田灌排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66年元月,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制订《安徽省水利工程生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水利工程的财务管理体制,厅直属的管理单位和长江、淮河修防系统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收支列入省级预算。专(市)、县所属管理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列入有关专(市)、县预算,收支由专(市)、县统一平衡。1979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局联合发出《关于恢复长江修防系统财务管理体制的批复》,同意恢复长江修防系统财务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收支列入省级预算。1980年4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制订实施意见。规定水利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其事业性质不变,按企业要求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办法,按不同情况,规定三种包干形式。1981年12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制订了补充规定。1984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颁发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1985年12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该办法联合制订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安徽省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成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成本开支范围、核算对象、管理责任等。1986年3月,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电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联合发出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省水利厅制订《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目录》、《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清查的意见》及“补充意见”。5月,省水利厅、财政厅重新修改、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并做了补充规定。8月,省水利厅转发水电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贯彻执行。〔小农水补助费〕
建国初期,根据农业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工程造价20万斤大米以下者由省掌握实施;20万斤大米以上的报中央批准。1953年6月,省财政委员会批准同意省农林厅水利局颁发的《安徽省人民集资粮使用办法》。次年,省水利厅又作了修订,规定人民集资粮必须用于各项农田水利工程。1953年12月,省农林厅水利局制订《关于农田水利工程计划审批权限的办法》。1961年11月,省水电厅制订《农田水利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1963年11月,省水电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农业部、水电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的使用管理试行规定》,并制订《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各项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形式、财务管理审批程序等。1972年10月,省水电局、财政局制订《安徽省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年度计划编报审批程序,年度预算统一列入省级预算管理。1980年11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银行制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含小水电)实行经济合同制的试行办法》。是年12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精神,联合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周转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3至4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银行分别制订《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会计制度》。
〔水利建筑安装企业财务〕
建国初期至1953年,水利施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计算盈亏的管理方式,并贯彻执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1954年9月,水利部、财政部批准治淮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各企业单位1954年财务管理办法草案》、《建筑包工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草案》,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分经济核算制、自给自足、差额补助三种类型管理方法。1956年,治淮委员会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对劳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联合批示,制订《假定工资计算与使用暂行办法》(草案),是年,省水利厅工程总队制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开支费用标准的几项规定》。1959年,省水电厅转发水电部《关于颁发1959年间接费用定额通知》,并做了补充规定。12月,水电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关于1960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及水电部的补充规定,对企业成本项目内容、计划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性规定。1961年12月,根据厅属劳改支队组织机构调整变化的具体情况,颁发《劳改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63年9月,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关停企业财务清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其补充说明》,统一规定呆账损失等处理原则。1983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原则,省水利厅制订《水利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暂行办法》。1988年7月,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精神,对直属国营施工企业、工业企业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一定三年不变。先后与省有关部门、建设银行签订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合同书。
二、财务检查监督
1952年元月,治淮委员会对各专区治淮指挥部、县治淮总队、大型工程指挥部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反贪污、反官僚主义斗争与清结旧帐、清结资财的决定》,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克服财务上紊乱现象。是年,治淮委员会派检查组,检查佛子岭水库工程指挥部的财务会计工作,对该部财务影响资金调度、挪用工程款等问题提出批评。1959年,对治淮机构撤销并入安徽省各级水利部门的财产进行清查。196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全省范围内清产核资工作。1963年下半年,按照水利部要求,对安徽省1962年至1963年的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水利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进一步检查水利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1966年元月,水利厅组织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携带帐证、决算及有关资料,集中互审。1978年,根据水电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转发的山东水利厅开展水利资金清查工作的经验,结合安徽省实际,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布置各行署(市)、县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全省水利资金进行了清查。自1986年起,每年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和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自查和重点抽查出来的违纪事项,对照政策,严肃认真地处理纠正。
1986年8月,省水利厅、财政厅、建设银行联合通知,规定全省水利系统储运站的储备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并于1987年4月,又联合通知对全省物资储运站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统一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一纳入各级建设银行开户,以利财政监督。通过清查,截至1988年止,全省水利系统拥有的储备物资、资金558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结余资金2193万元,物资盘盈826万元,农水659万元,仓管费结余386万元,拨入储备资金443万元,防汛岁修109万元,基建、事业往来及其他548万元。
1988年4月,根据水利部要求,对全省县以上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据上报汇总,县以上水利水电管理单位拥有固定资产总值38.8亿元(其中民工投劳折值16.4亿元)。按工程分类划分:水库(包括水电站)3.7亿元,灌区8.1亿元,机电排灌站5.5亿元,河道堤防17.2亿元,涵闸3.8亿元,其他资产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