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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庄田
庄田地租收入也是寺院经济一项来源。九华山寺院庄田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官府赐予的“口分田”和富户、信土的“施田”。据旧志载,唐代有“邑人章憼禧舍田五十亩于圆寂寺”。明洪武三年(1370)户部查天下百姓俱给户田帖,“青阳一户妙峰寺,沈德和尚,成丁僧二口,不成丁火头三口,田七十八亩七分五厘,瓦屋三间,基地一亩”,户田帖编号为“容字187号”。清乾隆年间(1736——1795)青阳名士陈蔚捐田数十亩于真如庵。九华山寺院庄田近1/3是被施舍的。
二是寺院购置。明、清以来,九华山寺院经济几度繁荣和发展,一些寺庙用香火钱、功德钱购置土地。如祇园寺自清嘉庆十三年(1808)至1917年,先后在安徽郎溪县等地购田223.15亩;甘露寺自康熙六年(1667)至光绪三十一年(1902),仅在本山境内就购置庄屋8所,菜园1块,山场17块,弓田72.13亩。据不完全统计,明、清至民国时期,九华山寺院购置庄田 2600余田。
民国时期,九华山有10余座寺庙有庄田,约计4000亩。现根据九华山佛教民国档案和九华山部分僧民座谈会调查资料,列表
表2
九华山寺庙庄田一览表
寺院庄田主要是出租给佃农耕种,寺院收取田租。为便利收租,寺院在庄田所在地购置部分庄屋,由“庄头”居住,代为收租。田租数额视年成好坏而定,一般每亩收100斤稻谷(可折款),最高不超过200斤。民国时期,祇园寺在郎溪县的庄田,每亩收稻谷180至200斤。“四大丛林”在本山的一些庄田,一般每亩收稻谷 100斤。民国初,九华山寺院庄田每年收租谷300至400担(多数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