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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农垦厅时期。从省农垦创建之日起到1969年,干部管理的权限制是:厅长由国务院任免、省委管理,副厅长由省委直接管理;厅机关处室领导和农垦直属国营农场的场长、党委书记、副场长、党委副书记的提拔、调动、任免,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农场下属分场和机关科级干部,10级以上的农、林、工程技术干部,4等14级以上的医疗卫生干部以及相当于科级以上的负责干部,由省农垦厅实施管理。凡列入省委管理的场级领导干部的提拔、调动、任免、奖惩等事宜,农场党委可提出建议,报厅党组,由厅上报省委审批;列入厅党组管理的科级干部,其提拔、调动、任免、奖惩等事宜,农场党委可提出建议,报厅党组审批;农场管理的干部,其任免、提拔、调整、奖惩等事宜,由农场党委审批。但干部的调入、调出、开除、处分等事宜,仍由厅管理。
生产建设兵团时期。1969年9月组建安徽生产建设兵团后,其干部管理的权限是:兵团司令员、副司令员,政委、副政委和正师级以上干部,由中央军委任免;师级干部副职、团级干部正职,由南京军区任免;团级干部副职和营级干部正职由兵团任免;营级干部副职、连级干部正职,由师部任免。
省农垦局、农垦厅时期。1975年恢复农垦体制后,其干部管理权限是:省农垦厅正、副厅(局)长,由省委管理;厅(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处级干部、直属国营农场、公司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任免;农场、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相当于科级干部,由农垦厅(局)直接任免;科级以下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农场、公司任免和管理。但干部的调动、工资调整,均由厅(局)政治部管理。
省农垦总公司时期。从1984年起,干部管理的权限是:农垦总公司的正、副经理、总农艺师、总工程师,由省政府任免和管理;省农垦总公司机关处级干部、国营农场、公司、职工中专学校、干部培训班的正、副职领导,农场、公司的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省农垦总公司党组任免和管理。但场级干部的工资调整、晋级、奖金,均由总公司办理,场长、经理无权给自己增加工资;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农场、公司任免和管理。但农场、公司的政治处主任、计划财务科长的任免和调整,要征求业务主管处、室的意见,省农垦总公司有使用干部的监督权。
1986年起,省农垦总公司党组对企业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下放科级干部任免权,改隔层任免为企业直接任免;下放干部管理调配权,改统一管理调配为分级管理调配;下放干部任用权,改清一色的任命制为任命制、选举制、聘任制、招聘制相结合,一级聘一级,正职聘副职,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不拘一格使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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