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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安徽农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和中共中央中发(1982)13号文件精神,从1980年开始,对大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老干部,先后从各级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为了安置照顾好老干部,让他们安度晚年,省农垦按中共中央对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管理农垦老干部。
农垦离退休干部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共1058人,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9人、抗日战争时期的342人、解放战争时期的707人;担任过地厅级职务的6人,离休后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的41人,县处级(含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待遇的)258人,易地安置224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从各级岗位上退下来休养的各类干部共1229人。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1980年,省农垦厅在政治部设老干部科。1983年10月28日,经省编委批准,省农垦厅成立老干部处;所属各农场、公司配有专职人员从事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普济圩农场设有老干部科。1984年11月1日,省农垦总公司党组决定成立“省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合肥市五里井老干部休养所(1986年4月,迁到合肥市西苑新村),先后接收安置农场、公司的43名离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农垦各级党政领导机构对老干部做了一系列管理、服务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组织离休干部阅看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听取报告,组织座谈等。按政策规定,对离休后属行政14级以上的41名老干部报省委批准,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对离休后属行政18级以上的218名老干部,经省农垦厅、省农垦总公司批准,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在农垦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等重大问题上,注意倾听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按对离休老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在坚持原工资不变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享受地厅级待遇的老干部,增发护理费、交通费、特需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2个月的工资;对300余名低工资的老干部发给生活补贴。三是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医疗和健康疗养。坚持每年为老干部检查身体,有病及时治疗,适时组织外出参观和健康疗养。四是建立老干部活动室。省农垦总公司机关、干休所和普济圩等农场、公司,为老干部建立了学习、娱乐活动场所。五是坚持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从机关到每个单位,都组织老干部座谈、走访、慰问;对因病住院和有特殊情况的老干部,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能及时探望;对老干部的实际困难尽量给予解决;认真料理老干部逝世的后事,对老干部遗属给予关心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