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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农场一九七九年实行财务包干和奖励制度的几项暂行规定
(79)财农字第171号、垦计财字第136号
根据华主席从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对国营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制度的指示,与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的精神,对我省国营农场的财务包干和奖励问题,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包干问题
(一)为扶助生产条件差的单位和对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亏损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有利润的企业应在省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内,按实际数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上缴省局,作为调剂周转金,由农垦、财政两局(以下简称两局)掌握使用。其上缴比例为:
1.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农场不上缴。
2.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农场,其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70%留场,30%上缴省局。
3.砀山果园场因利润大部分来自果酒厂,其利润的40%应上缴省局。
(二)根据我省国营农场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单位一九七九年自负盈亏尚有一定困难,需要一定的亏损补贴,对此类农场,有结余均予留用,如发生超亏一律不予增补。但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的超亏,经两局审查批准后,予以适当填补。
为了支持农场发展生产,充分挖掘潜力。实行综合利用,开展多种经营,确保完成与超额完成当年扭亏计划,农场可以申请提前拨付亏损补贴,举办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生产建设项目。计划经两局审查批准后,可以予拨部分直至全部当年的亏损补贴。但一经予拨,年终不得重复申请拨补。
(三)各农场计划内的留用利润,应以60~70%用作改善生产条件及生产技术措施的生产发展资金,以40~30%用作储备资金,供以后以丰补欠之用。
二、关于奖励问题
(一)凡超额完成利润计划与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队、厂,应得到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
1.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农业生产队,其超额利润的50%留作职工的奖励基金,20%作为集体使用的福利基金,30%上缴农场作为农场利润。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工副业厂、队,其超额利润的30%应留作职工奖励基金,20%留作集体福利基金,50%上缴作为农场利润。
2.对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农业生产队,其减亏部分的40%留作职工的奖励基金,20%作为集体使用的福利基金,40%上缴农场;对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工副业厂、队,其减亏部分的25%留作职工奖励基金,15%留作集体福利基金,60%上缴农场。
3.不论是超计划盈利单位(队、厂)或超计划扭亏单位(队、厂)奖励个人部分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30%,超过部分应转为集体福利基金。
4.以场为单位,超额完成利润或扭亏计划的场部(包括医院、学校、试验站等非生产单位在内)的职工(包括书记、场长)可以从超额利润或超额扭亏数中提取奖金,但奖给个人的金额不超过全场职工奖金的平均数额,其余应以30~70%留作全场的发展生产基金,40~30留作以丰补欠的储备资金。
5.为了统筹安排,发展生产与集体福利,各生产队、厂应从留下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向场部上缴40%,由场部作为全场的集体福利基金。
6.凡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而完不成财务包干指标(减亏、增盈)的场部,各单位及生产队(厂)应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以内减发工资。但纯属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时,仅减发场、队(厂)领导成员的工资,职工工资应照发。
7.各场动用留用基金进行基本建设,应按省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的管理办法,向省农垦局报送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二)为了促进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领导,更好地调动广大干群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为发展生产作出新贡献,除实行年终的超计划奖励外,并实行高产奖及节约奖两种补充性的奖励。
1.高产奖。高产的标准是:(1)达到《纲要》指标,并超额完成计划指标10%以上;(2)在正常成本的情况下,小麦单位产量达到500斤以上,大豆单位产量达到300斤以上,水稻一季单产达到800斤以上,棉花产量达到100斤以上,并超额完成单产计划指标;(3)工业与副业季度产量产值,超过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并超额完成了季度计划20%以上。
茶叶、果类以及畜牧业的高产标准可根据各该生产部门的特点,在有利于当年以及长远生产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场自行规定,并报局备查。
高产奖以生产队、车间为计算单位,报经审核,达到以上标准,视效果大小,可奖给平均每人5~8元的高产奖。
2.在省局批准的原料、材料、电力、燃料消耗定额的基础上,对节约有成绩,并保证了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工副业单位、机耕队和排灌站实行节约奖。
节约奖按节约的物资折算货币发给。要根据物资的价格高低与节约难易的程度不同具体规定奖励标准,最低的不低于节约物资价格的5%,最高的不超过节约物资价格的30%。但受奖单位或个人,按季所得奖金应不超过工资的30%。节约奖应尽可能落实到单人、单机、单车;不具备条件的,应落实到集体。
实行节约奖的集体或个人,对使用的燃料、原材料等要定期盘点、结算。对超耗的部分,应在下月的节约数额中扣除。对按季度发生超耗的单位或个人,应在15%以内扣发工资。
3.高产奖的奖金,从企业的生产费用中列支。节约奖的奖金从节约项目的节约费用中列支。
三、附则
(一)根据“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于实行上述各项物质奖励办法的同,时,各企业领导必须采用多种形式实行精神奖励。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与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团结,提高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企业管理工作,要相应提高,使财务包干与各项奖励制度在生产建设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场可在不违背本规定精神的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两局备案。
(三)本规定从正式下达日起实行。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197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