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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垦办字第420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省属国营农场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发展农业要一靠科学,二靠政策的精神,在国营农场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调整了分配政策,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并根据自己的特点,先后制定了《关于国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改革的规定》(即二十五条)、《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几点意见”等文件,使省属农场的经济责任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对农垦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经济责任制较去年又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是:包干到户、到劳的比重增加了,机械化程度高的麦豆地区开始实行以农机专业队为主体的专业承包;技术承包责任制开始实行;普遍地实行了经济合同制,层层签订了经济合同,经济责任制比过去更加落实了。但与飞跃发展的形势相比,我省国营农场的经济责任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思想还不够解放,受旧的办场模式影响较深,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大胆地放开手脚,干部责任制还没有真正地贯彻落实等,这些,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提高和解决。
最近,赵紫阳总理在视察新疆时指出:“农场完全可以以户承包”、“每户划50亩、100亩,搞家庭农场”、“一个农场下边可以有若干个小农场,对上承包”。赵总理的指示,指明了国营农场的发展方向和经营道路,对于打破旧的办场模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有着极为深刻的指导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赵总理的指示精神,开创我省国营农场经济责任制的新局面,现根据省属农垦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省属农垦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赵总理的指示精神,吸取农村“两户”专业承包的经验,积极推行各种联产专业承包经济责任制。
专业承包的形式,可以是机务独立承包,也可以是机务、农工联合承包;可以承包到组、到户、到劳,也可以按不同经营项目和不同作物进行单项专业承包。如可以对养猪、养家禽等不同经营项目进行承包,也可以对小麦、水稻、棉花、茶叶等不同作物实行单项专业承包。要大力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以户承包,同时,鼓励职工对场内的荒山荒水实行开发性承包。各场、公司专业户所占的比重,起码要不低于5%,可以发展到8%或10%左右,以不断扩大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商品来源。对于产前、产后的服务工作,以及生产过程中和各种专业化作业项目,例如生产资料供应、产品的销售、运输、生产过程中的植保、水利灌溉等,都可以实行专业承包。农场的产前、产后服务系统和单位,如农机、水利、种子、饲料和供销等,也可以建立企业性的专业服务公司,为各类承包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这些专业性公司都要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定额上交,不得向承包单位分摊管理费用。
各种专业承包的形式,企业要因地制宜的采用,不搞一刀切。承包形式要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国营农场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水平。
二、在专业承包的基础上,在不断完善浮动工资、全奖全赔、大包干等不同计酬形式的同时,要逐步推行产量工资制。
产量工资制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职工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更能有效地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便于职工对劳动收入看得见、摸得着。不仅把职工收入和产量联系起来,而且把提高农业技术、降低成本联系起来,从而增强职工的成本观念,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产量工资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单位产品正常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为统一计酬单价,按承包者实际完成产量计算劳动报酬;二是包产任务以内的,按承包者本人工资计算产品工资单价,超产部分以单位产品正常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为计酬单价;三是以三级农工的工资为标准,作为计算包产任务以内的产品工资单价,超产部分按单位产品正常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为计酬单价。
上述三种方法,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选用。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该按计划产量的60%~80%,折算产量工资,分十二个月进行予支,年终结算。
实行产量工资的单位,必须核定单位产品的直接成本费用。超过核定成本部分,应从产量中扣除,节约的可以归承包者,也可以按一定比例与农场分成。
三、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责任制,实行联产、联责计酬。
根据赵总理“干部也得包地,层层都包”的指示,连队干部也应和职工一样,联产计酬。其计酬方法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在承包任务内解决,其余百分之五十由企业按本人完成的工作情况发给。平时可预借给一定的比例工资或生活费。场部干部和分场以上的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线、分点、分片管理负责制和本职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岗位责任和考核指标,以岗定责,以责计酬。要联系所主管工作的成果及本人尽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做到干部责任制考核与点、线、面结合,与本人工资结合,切实解决干部脱离实践,深入生产第一线少的弊病。上述人员的工资报酬,70~80%由企业按本人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发给,其余从分管单位超产、超利润部分或产量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按本人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发给。工作积极、指导有方,对超产盈利起到明显作用的,提取分配的工资额,可高于一般职工的30%左右。如因指挥不当、消极怠工造成减产的,赔偿额也应高于一般职工的30%左右。如无其它特殊原因,对其所管范围内经济效果甚差、长期亏损或不称职的干部应自行辞职或就地免职。对在生产上、科技上有独特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干部,要单独评定其应得劳动报酬,并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
四、要确定先进合理的承包指标,层层签订经济承包合同。
先进合理的承包指标,是保证联产承包责任正确实施的条件和前提,也是正确处理三者关系的关键问题。企业在确定承包指标时,应考虑土地条件、机械化水平、任务完成的难易以及国家投资的因素,防止将国家长期投资的级差收入都作为劳动报酬分配给职工,同时,指标又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使职工经过努力后,有产可超。企业的包产指标,一般应以前两年正常年景平均生产水平为基数,按照生产条件的改善情况,相应增加5%~10%的增长幅度作为当年的承包指标。在确定承包的同时,也要制定恰当的联产计酬标准。企业内部各个行业之间的计酬标准要做到相应的合理平衡。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计酬单价,要考虑到有一个差别系数,以调动承包粮食专业的职工积极性。
企业各级承包单位和承包者,都要层层签订书面合同,用合同制把职工的专业承包和农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保证国家计划任务落到实处。承包合同要明确规定承包项目、数量和具体要求以及奖赔的条件等。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违约一方,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场部应负责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审查、公证监督和仲裁,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
五、要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搞好年终分配。
企业在进行分配时,仍应贯彻国家多收、企业多得的原则,在此前提下,职工多劳多得,同时,考虑到农场人多、地少、生产不稳定的特点,适当留有余地,做到以丰补欠,防止奖金和职工收入的大起大落。在兑现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凡没有完成包产任务和利润指标的,都要按合同进行赔偿。当前偿还确有困难的,经农场批准,可转下年计息偿还。
六、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要进一步放宽政策。
首先,要使承包者享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是:要允许职工在完成国家计划种植任务后,安排种植其它作物;允许职工自行销售完成计划任务后的一部分产品(棉花除外),鉴于我省商品率较低的情况,职工完成计划任务后的产品,是否仍暂由农场收购,由各场自定。允许职工购买部分生产资料,包括大型农机具;允许职工之间换工,在农忙时请少量帮工,有技术专长的职工,也可请帮手带学徒;允许职工发展家庭副业,农场要给予适当的扶持。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我省农垦系统现有人口十五万人,住房问题由国家包下来不是一个好办法。如果每一个人口增加一平方米住房,每平方米造价按七十元计算,就需投资一千多万元。实践证明,这是很难解决的。因此,今后职工住房问题,必须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加以解决。其具体方法可以把现有住房按质论价,卖给职工,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自建住房的职工私人自建住房;也可以采取自建公助的办法,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生产队或场部借给一部分资金和材料,以后由职工一次或分期付还;有条件的还可以由生产队或场部筹集资金、材料,统一建造,然后将新建的住房按质作价卖给急需住房的职工,职工经济力量不足的,也可以分期付款。
职工私有住房,一律由职工个人负责维修。
职工家庭使用的公有家具,一律按质作价给个人,由职工当年还清或分期付款。今后新增加的职工,一般应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农场代为解决床、桌、椅等主要日用家具,并按质论价,分期还清。
对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要实行统一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自用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职工实行照顾性的一些农副产品,如蔬菜、柴草等,仍应执行过去略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降低价格,更不得无偿分配。
八、提高对试办家庭农场的认识,积极而有计划的进行试点。
1.职工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承包制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它既是生产单位,也是经营单位。这种责任制形式,将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得更加紧密,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更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有利于改变国营农场“一死二穷”的落后面貌,造就一大批掌握现代农业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使农场和职工尽快地富起来,从而大大加快农垦企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因此,试办家庭农场,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省属农垦企业必须充分重视,提高认识,积极试办,积累经验,逐步推广,要求各场和公司在八四年都要选定一个生产队重点试办。
2.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农场的经济细胞。它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全民所有,分户独立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家庭农场通过与国营农场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执行国家计划,承担交售产品和上缴利润的任务。
3.家庭农场一般应为国家承担下列义务:
(1)按合同规定上交产品、利润及其它应承担和各项费用;
(2)维护好供其使用的各类生产资料,不断提高土地肥力,促进生产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防止掠夺式经营;
(3)按规定完成农场交给的各项公共义务;
(4)提供切实的生产和财务核算资料。
家庭农场应和其它承包形式一样,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4.家庭农场的生产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基本上是商品化生产,要防止搞成“小而全”。农场要为其提供产前产后的各种服务,使农场逐步成为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联合体。
5.家庭农场可以一户经营,也可以两户以上合作经营。经营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以一百亩左右为宜,也可以两三户共同经营一个条田。土地承包一般几年不变,便于轮作倒茬,培养地力。
6.家庭农场的原有国家职工,不再发放工资和各类补贴。但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连续计算工龄,享受调资升级和退职退休待遇。
7.对于目前实行大包干的农场,仍可继续实行,但要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并向家庭农场的方向发展。
为促进国营农场的经济责任制健康地发展,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在不断实践中,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责任制形式,以促进生产建设的更大发展。
上述意见,供各单位研究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总公司。
198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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