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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企业发展初期,财务管理方式有采用农业合作社的,有采用手工业合作社的。1960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要求每个社队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此后,安徽省部分社队企业开始建立简易的财务管理制度。1963年起,全省手工业企业编制了财务计划,定期进行财务分析。1972年,安徽省规定了社队企业收入的核算和分配方式。到1976年11月,进一步要求社队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帐目。但这时期,全省社队企业财务管理比较简单,很不统一,也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有些企业因缺乏财会人员,没有正式建帐,多数企业实行“报帐制”,由公社“一捆柴”核算。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没有自主权,吃“大锅饭”,帐在公社算,票据归公社管,摸不清,看不着,企业心中无底,束缚了企业的手脚。这种经济核算体制,很不适应社队企业的发展需要。
为了加强社队企业经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1977年2月,安徽省农林办公室和财贸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建立健全社队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自1977年开始执行省社队企业办公室和省人民银行制订的《农村人民公社社队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草案),采用收付记帐法,使用18个会计科目,个别地区因实行增减记帐法有基础,在保证会计科目、计划报表的前提下,由市、县主管部门决定。此后,在各级人民银行与财税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在全省范围内广泛进行了培训社队企业财会人员和改帐建制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到1978年10月,全省培训了社队企业财会人员16000多人,占当时财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全省已改建新帐的社办企业6800多个,占社办企业总数的56%,大队企业10090多个,占大队企业总数的25%。搞得比较好的有铜陵、滁县、繁昌、砀山、和县、舒城、无为、萧县、宿县、休宁、屯溪、合肥、淮北等县、市。这些县、市培训了大批财会人员,建立起一支比较强的财会队伍。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社办企业)实行了改帐建制,初步建立和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了经济分析,实行财务互审、民主理财活动,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大多数县、市培训工作开展不普遍,改帐建制工作也不扎实,还有少数县一直没有培训过社队企业的会计,或者培训很少,也没有改帐建制。到1979年底,在银行的配合下,各县普遍培训了基层财务人员,全省一年约培训3万人次,抓得紧的地方一年培训两次,所有财务人员都受过培训。社办企业特别是社办工业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帐建制,大队企业部分改帐建制。
1980年4月,农业部、财政部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要求从1981年开始执行。9月,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社队企业局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具体情况,做了加强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加强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要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定为200元以上,固定资产可按原定的折旧年限缩短一半计算;计入生产成本的劳动报酬要按实列入,成本项目一般要求设置材料、劳动报酬(包括福利费)和其它费用3项;管理费按照社办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以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在销售收入中列支;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奖金的提取要同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要把社队、企业、个人三者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般采用增减记帐法,仍采用收付记帐法的,可以在新的年度开始时改过来,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力求统一;按月编制财务成本主要指标表,按季(或年度)编制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工业企业按年编制产品成本表,并报公社主管部门;省只汇总年度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本补充意见大队企业可参照执行。
198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皖政[1980] 217号文件《批转省社队企业局〈关于舒城县整顿社队企业财务情况的报告〉》,重申补充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到1981年11月,建帐改帐的要求基本实现,绝大部分社队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统一实行23个会计科目。与此同时,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市又制订了实施细则,有不少公社也制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初步改变了“无章可循”的混乱状况。在改帐建制的基础上,全省越来越多的社队企业开展财务互审,搞得好的地方坚持公社月审,区里季审,县里分片或重点企业抽审。通过互审,既发现和解决问题,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又帮助财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太和县等县结合财务互审,开展评比,有力地推动了财务工作的开展。1980年全省第一次全面实行会计报表制度,实汇企业个数占应汇企业个数的85%。除此以外,有不少企业开展了各项经济核算工作。宿县在郊区搞了清产核资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天长县安乐公社做到“四个没有”:没有从社队企业挪借公款和违反规定报销费用,没有平调和乱拉乱用企业资金,没有无偿拿用企业的物资和产品,没有在企业安插私人。繁昌县环城公社实现了“五无”:无欠缴国家税金,无挪用企业公款,无欠交公社利润,无交际、接洽、推销、合同等费用支出,无呆滞帐户。全省社队企业财务工作虽然有较大的进展,但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变。
根据农、财两部、颁布的社办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安徽的具体情况,1981年6月,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社队企业局又制订了《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企业办公室会计制度》(试行草案),要求自1982年1月1日起全面试行。它规定了公社企业办公室财会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公社企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增减记帐法,也可采用其它记帐法,要和所属企业采用的记帐方法取得一致,使用15个会计科目;规定公社企业办公室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元制,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要求企业办公室设置日记册、总分类帐和明细帐;编资金平衡表、利润及管理费收支明细表。
同年,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全国社队企业系统供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草案)。1982年5月,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社队企业局结合全省具体情况,作了如下补充规定:要认真编报财务计划中的四项经济指标,即商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商品流通费用率和流动资金周转率;运输设备可以计提大修理基金;必须按照商品管理和核算的要求划分商品大类;简易货棚的范围及管理;营业外收入;积压商品削价处理;财产损失处理;税后利润安排;工会经费、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等。此后,全省各地、市、县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又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
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农委、农业部关于整顿社队企业财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认真整顿社队企业财务,杜绝损失浪费和贪污,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安徽省各地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结合社队企业的实际情况,普遍地进行了清理财务的活动。到年末,私人归还公款600万元,占欠款总额的35%,私人欠款下降到1146万元。但一部分社队企业还存在企业的利润上缴多,职工工资(包括奖金)分配多,欠国家债务多;企业积累少,生产流动资金少,更新改造基金少的“三多三少”问题。
1984年后,安徽省农村联户、个体企业发展很快。为了使联户、个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反映企业的收入、支出、盈亏和分配等财务指标,1985年7月,省乡镇企业局根据联户和个体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从简明易懂、适用易学的角度出发,制订了《安徽省农村联户、个体企业简易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它适用于规模小,产品单一,人员少,核算要求不高的部分社员联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它以现金(包括存款)为记帐主体,采用单式收付记帐法;不设会计科目,经济业务的分类核算,主要根据现金(包括存款)收付主体帐上的类目登记数,以及期末盘点资料分析汇总进行;经济业务分类的明细项目共11个,分成收入、付出两大类。实际上,全省大多数个体企业没有建帐,不搞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
到80年代中期,安徽省乡镇企业财务管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平调和侵占企业财物和资金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有些部门利用职权向企业乱收费,名目繁多。三是企业上缴给乡镇的利润比例过大,有的几乎全部缴光,而且上缴的利润中,用于社会性开支大大超过规定的比例。四是经济承包责任制不完善,有很大一部分是甩手承包,特别是个人承包企业,出现“肥了个人,垮了集体”的现象。五是企业应收款较大,其中私人欠款数额惊人。据14个地、市1985年初的不完全统计,挪用资金总额达1.75亿元,其中私人欠款3900多万元,相当于当年全省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六是绝大多数企业未能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七是有些企业未能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致利润不实,造成偷税、漏税和多缴税款两种情况。八是财会人员不稳定,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地方领导对坚持按章办事的财会人员不积极支持,甚至横加打击。1985年,全省开展了乡镇企业财税大检查。本着对乡镇企业既要检查整顿,又要保护扶持的原则,主要检查向企业乱调财产,乱拿企业物资,乱摊各种费用,随意平调企业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以权谋私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产等问题。同时检查企业内部职工拖欠的公款是否如数归还,积压的产品及物资是否及时处理,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 90号文件又重申了乡镇企业的有关费用列支范围。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全省各地采取强硬措施,限期归还欠款,使不正之风有所收敛。据14个地、市年底的统计,共收回各种欠款近4000万元,其中私人欠款800多万元。这不仅壮大了一些企业的经济实力,而且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干部。全省各地还针对财务大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堵塞物资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些地方平调、摊派、超额提留的现象有所改变。宣城县周王镇政府和工业公司原准备将镇办煤矿的20万元减免税金作为利润分成上划,通过检查验收,及时中止了违背政策的做法,表示将这笔资金留作企业的发展基金。定远县管塘乡政府盖办公大楼,平调乡镇企业的建筑材料和劳力不付款,在验收中补缴了费用。各级领导也通过财务大检查,重视了乡镇企业财会队伍建设,纷纷采取措施,帮助整顿、壮大、提高。1985年,省乡镇企业局直接培训了1691名财会人员,其中有1382人经过考试领取了合格证书,并规定今后乡镇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986年3月,安徽省乡镇企业局提出要加强对承包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农、财两部财会制度建帐建制,使用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认真编制和及时上报会计报表,配备必需的财会人员,其主管会计的招聘和任免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主管部门不予鉴证承包合同。这年,全省乡村两级企业应该提留,但过去长期末能提留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得到提留,使企业当年度新增两亿元的更新发展基金,相当于1985年度固定资产原值新增部分的二分之一;减少不合理摊派4000万元,追回贪、占、挪、借的资金3000万元,扩大了企业积累。
1986年,财政部、农业部又颁发了《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要求自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精神,1987年2月,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制订了《关于〈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1、乡镇企业必须在年终前20天编制下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利润计划”、“产品成本计划”。2、乡镇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乡镇企业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规模较大的企业要逐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个别折旧率。4、乡镇企业的简易仓棚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实,可按实在税前列支。5、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纳入规模计划,实行分级管理。6、乡镇企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工资,一般采用按月分配按实核算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按月分配按成本工资核算的办法。7、核算生产经营成本的科目。8、重申有关成本费用开支标准。9、乡镇企业营业外收支项目。10、乡镇企业各种设备借款和技措借款,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产利润归还借款本息的60%,其余部分用税后利润归还。11、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上缴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税后利润不准再上缴。12、解决乡镇企业历年来亏损挂帐问题办法。13、新办企业以及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不足定额流动资金(核定数)60%的企业,均不上缴税后利润。企业上缴乡、镇、村企业主管部门的利润,要控制在税后利润的20%以内,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企业留成部分不得少于80%,决不允许超分配。14、乡镇企业教育基金的提取。15、自1988年元月份起,乡镇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合格证,不得无证上岗。乡镇企业要逐步实行“会计技术聘任制”。16、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主要承包人不得兼任会计,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财会人员。17、目前乡镇企业仍可使用增减记帐法,有条件的要逐步推广借贷记帐法。18、关于会计科目设置。19、乡镇企业要按月编报“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和“利润分配表”。工业企业要加报“产品成本表”。20、本补充规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后,安徽省各地、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并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积极培训乡镇企业财会人员。1987年、1988年,全省共培训财会人员22367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35.4%;发放会计合格证1820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28.8%;评定和引进有专业职称的会计人员4219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6.68%。通过专业培训和职称评定,乡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有所提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得到落实,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如固定资产年折旧率由1985年的4.7%提高到1988年的8.81%;绝大部分企业也按规定提取了管理费、教育基金等,利润分配趋于合理。二是财务报表质量有所改进。全省乡镇企业1988年度会计报表,大都达到了“准确、完整、及时、整洁”的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水平也有明显提高。
1987年,安徽省乡镇企业还普遍开展了“双增双节”活动。各地狠抓积压产品的销售和资金回笼。淮北、安庆、滁县等地、市都采取了一些措施,追回贪占挪借的款子,处理销售积压产品,加速资金周转。天长县明确要求各地的资金回笼要保证达80%以上,否则年终不参加评比先进。各地也注意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安庆、滁县、宿县、蚌埠等地/市都先后对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额包干,进行压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少企业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有的企业长期资产不清理,甚至严重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自己尚不清楚。据统计,1988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应收款总额达13.9亿元,占全部流动资金余额44.5%,其中私人挪欠约占18%,这种状况,加剧了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的矛盾。1989年全省乡村集体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追回挪欠的工作。清理方法一般以企业自清为主,经清理小组复核后备案,重点企业由清理小组直接清理。固定资产清理以清折旧为重点,流动资金清理以清库存商品材料为重点,债权债务清理以清债权为重点。据不完全统计,到10月底,全省乡村集体企业清理回收各种欠款总计21474万元,占年初应收欠款99349万元的21.4%,其中收回私人欠款5546万元,占年初应收9238万元的60%。清产核资和追回挪欠工作实际上是一次企业的全面整顿工作,全省各地把立足点落实到加强和改善基础管理上,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资产档案,处理闲置的设备和积压的产品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调整帐面,并针对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全省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全省各地还结合清产核资,对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主要是检查1986年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1987年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利润分配情况,特别是亏损企业用贷款上缴乡村政府资金情况;政策规定的应列入成本、税前提留的落实及使用情况;其它部门有无乱收费现象。省乡镇企业局加强了对局机关、直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采取这些措施后,全省乡镇企业扩大了留利,抑制了消费基金增长,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
一、资金筹集
安徽省乡镇企业发展初期,资金来源主要靠原有企事业积累和公社(或大队)按规定提取的积累。1970年召开的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曾提出,公社、大队一般不从生产队提取公共积累,如果举办企业、购买农业机械等,在不影响生产队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同意,也可以从生产队适当提取一部分公共积累。随着社队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扩大,安徽省在1974年规定了公共积累提取的数量:大队一般可向生产队提取当年公积金的10%~20%,最多不超过30%。公社可由大队向生产队提取的公积金中,提取10%~15%。“文化大革命”以后,安徽省兴办社队企业所需资金,除了集体积累外,还有群众自筹资金和国家贷款,但主要是依靠群众自筹资金。
80年代初,安徽省社队企业自筹资金的主要形式有:(1)预收货款。如巢县黄麓公社刘町大队兴办一座轮窑厂,向群众低价预售砖瓦,计划价每万块砖400元,预售价320元,结果有400多户社员预购,交款95000多元。(2)发动职工带款进厂。如颍上县颖河公社规定每个进厂职工带款300~400元,共筹款9700元。砀山县筹建地毯厂时,张贴招工广告,进厂职工每人带款1000元,月息1.8厘,5年归还,报名者上千人。(3)入股分红。如亳县蒋糟公社向群众发股票,每股50元。前两种形式较多,成效较大,后一种形式极少。
安徽省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大力支持。从1980年起,该分行就从社队贷款总指标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社队企业贷款指标,单独管理,单独考核。1983年全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向乡镇企业发放贷款39320万元。1984年,安徽省乡镇企业进入大发展时期,省人民政府及时调整了农业信贷政策和资金投向,增加了信贷资金的投放量。该年全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向乡镇企业发放了贷款75998万元。到11月底,向60.6万专业户、联合体发放贷款31365万元,比上年同期贷款增长2.4倍。1985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贷款指标的通知》,要求对乡镇企业贷款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发放。农业银行总行核定安徽省该年对乡镇企业贷款的计划额度为5000万元,但到4月底,全省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比上年末增加了16200万元,超过全年计划增加数的2倍多。为此,省人民政府在5月份要求各地在上半年将乡镇企业贷款压缩到5000万元。全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严重短缺,不少项目因为缺资金被迫停工。8月份,省乡镇企业局争取了国家分配给安徽省的450万元农行贴息贷款,缓解了乡镇企业粮、棉转化项目中的资金不足。这年,全省农行系统投向乡镇企业的资金共64000万元,其中95%以上是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有3000万元,不到5%。特别是银根紧缩后,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基本上被一刀切掉,有3000多个项目被迫停建、缓建。1986年,省人民政府要求农行及时发放已确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指标,对乡镇企业基础薄弱的地方,农行放贷可适当降低自有资金的比重。该年,安庆地区农行计划向全区乡镇企业贷款1.6亿元,并确定了具体扶持办法:一是放宽原来贷款要经济担保的规定,有固定资产抵押的可以不要担保;二是降低自筹资金比例标准,老、少、边、穷地区和体改县只要求达到20%,特殊困难地区和乡镇企业“空白村”还可以降低到15%;三是改变对专业户不贷款的做法,允许根据不同情况贷0.3~1万元;四是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对效益好、讲信用的可适当多贷,对联合体的贷款也可以超过1万元。全省乡镇企业在利用银行贷款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额度小,周期短,利息高。如乡镇企业设备贷款的利率比国营企业高一半,一部分支持老、少、边、3穷地区的贷款几经周转,月息高达9厘,使老区、贫困区不敢用。同时,全省乡镇企业只限于农行投贷,其它银行不能跨行投贷,限制太死。为此,1986年省人民政府提出乡镇工业企业的贷款允许跨行,不仅农行应予以重点支持,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要给予帮助。
安徽省财税部门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有5种,即支农周转金、税务周转金、县级经济发展资金、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资金及经济发展周转金。它从1977年开始投放.1982~1986年,全省累计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支农周转金达13685万元,占同期支农周转金累计投放额的65.5%,其中,1986年为4835万元,占76%。1987年上半年,全省用于乡镇企业的支农周转金2311万元,占投放总额的75%,比上年同期增长9.2%。从1982年开始,税务部门设立了支持生产发展周转金,到1986年绝对额已达到5500万元,其中用于乡镇企业的达3500万元,占63.64%。1982~1986年,全省支持乡镇企业的税务周转金累计额为11000万元。同时期,全省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乡镇企业的达1567万元,支持了1931个企业,1987年前8个月投放587万元,扶持了299个企业。1984~1985年,省财政部门每年拿出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一部分县发展经济,其中累计用于乡镇企业的有1329万元,扶持了469个企业。省财政厅发放的经济周转金中,1986年有10.4%扶持了乡镇企业,投放额为1008万元,1987年上半年又向69个乡镇企业投放了1396万元,占投放总额的17.1%。财税部门向乡镇企业发放的这些周转金,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前提,基本上都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实行按期归还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果。如用于乡镇企业的支农周转金回收率达91%以上,1982~1986年投放给乡镇企业的税务周转金,使企业增加产值44954万元,增加利润3383万元,同时为国家提供税收1408万元。除农行、财政贷款外,安徽省乡镇企业还采取各种措施筹集资金。1985年6月,省人民政府提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可以采取带资金、带设备、带原材料进厂的办法兴办企业;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发展民间信贷;也可以实行先劳后酬/分月计资、年终结算,或预收产品定金的办法。还提出要加强横向经济联系,采取各种办法,积极引进外乡、外县、外省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国外资金。繁昌县提出发展乡镇企业资金来源,“横向联系扛大头,群众集资占中头,国家贷款是小头”。1985年广泛发动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搞联合,引进资金1600万元,1986年又引进1600多万元。这时期,安徽省增加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主要靠群众集资、企业自身积累和横向联系引进,同时,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地予以扶持,金融部门帮助融通疏导。乡镇企业集资的形式主要有:以资带劳、入股联营、发行债券、预收货款。通过这些措施,全省乡镇企业1986年筹措、融通资金5.3亿元(其中银行和财政贷款2.47亿元,自筹1.3亿元,引进1.22亿元),1987年又筹措、融通了7.4亿元。
1985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还提出要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事业。随后,有的乡镇为筹集企业周转金,筹办了金融互助会。砀山县大弯庄乡镇企业金融社,开业时间不长就集资68万多元,用这笔钱支持了40多家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同时还投资13万元新建了3个小厂,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86年7月,亳州市张集乡成立了乡镇企业基金协会,是一种群众性的集体金融组织,任务是:以股份形式,挖掘民间闲散资金,为本乡乡镇企业筹集资金,并负责管理、协调资金,保障资金投放、投向及回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再由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并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规定每500元为1股,持股者即为协会会员,发给股票和股票证。每10股产生1名会员代表,10股以上者为当然代表。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并以优惠的待遇广开股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7年7月2日,五河县乡镇企业局为筹集资金成立了乡镇企业金融所,是全省第一家实行股份制的自办乡镇企业金融组织。该所从开业至当年年底仅5个月时间,就初见成效:吸收股金10.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集体入股占92.2%;通过各种办法筹集资金168万元,其中各种存款22.3万元,活期储蓄11.78万元,拆借省、市金融市场90万元;贷款发生总额312.68万元,其中乡村集体企业占81.2%,个体工商户占11.19%,其它个体户占7.69%;资金回收率87%,年终获利润1.94万元;乡镇企业从金融所及时取得贷款直接获利90余万元。太和县也成立了“乡镇企业金融服务社”,由县农行牵头,指导、吸收并凝聚社会上闲散呆滞资金,采取个人自愿投资入股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进行金融服务。区别于国家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坚持以存定贷、以产定贷、以销定贷,采取投资风险由企业、主管部门、贷款者3家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用经济合同形式明确责任,确保投资方向的正确。其存放的利息虽略高于国家银行,但为乡镇企业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
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整顿方针后,国家实行银根紧缩政策,安徽省乡镇企业利用信贷资金非常困难。如1988年农行安排全省乡镇企业新增贷款指标是1.8亿元,到9月底投放了3.4亿元,超投1.6亿元,但到10月底便将其压回,并基本停止对乡镇企业贷款。实际上,1988年农行扶持乡镇企业资金比1987年减少一半。省财政周转金原计划安排1500万元扶持乡镇企业,但没有落实。1988年全省乡村两级新上了3500多个项目,由于信贷收缩过急过猛,近1000个在建项目固定资金缺口1.6亿多元,流动资金缺口6~7亿元。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采用眼睛向下,自力更生的办法。为把全省农村非必需性支出和闲散资金吸引聚集起来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提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放宽政策上的限制:1、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使一些已办的民间金融组织的活动公开化、合法化,并从政策上给予扶持指导。2、放宽存、贷利率的控制,允许民办金融组织在存贷利率上高进高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要放宽这方面的审批权限。发挥农经服务站的作用,使之能把社会上其它方式所不能动用的分散资金汇聚起来,投向需要资金的部门、企业和农户,又能适应多种经营方式,促进多种经营联合协作的巩固和发展,补充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的不足,做到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灵活、方便、及时,使资金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各显其能、各得其利。
这年,安徽省各地区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融通资金,增加投入的好办法,主要有:股份集资,按股分红;带资进厂,按资付息;厂内办银行,集聚职工资金;集中各企业上缴,新办企业;引导存款户消费资金,联合办企业;利用间歇资金,短期扶持企业;减免应纳税金,改造老、小企业;利用外资,大搞“三来一补”企业;部门包企业,吸收社会(各部门)游资;双增双节,扩大积累,发展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全省乡村企业吸收外来投资总额达2.88亿元,比上年增加1.02亿元,增长54.88%。其中,来自全民单位5544万元,占19.3%;来自集体单位5654万元,占19.7%;来自个人17591万元,占61%。外来投资的增加,标志着安徽省乡村企业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方面探出了新路子,同时也说明乡村企业的经济成份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使乡村企业经济逐步得到优化组合,开辟了自有资金新的来源渠道,增加了新的管理方式,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989年全省各地采取了“十字”方针,解决资金困难。“十字”方针是:清(清欠回收款);引(引进资金);缴(缴承包抵押金);集(集资入股);缓(缓发工资);争(争取银行、财政支持);压(压缩非生产性的开支);预(预收货款);卖(对小企业、亏损企业拍卖、租赁);扩(对于销路好的产品,扩大到其它企业生产)。通过各方面艰苦的努力,全省共筹集资金近20亿元,其中滁县地区自筹资金2.3亿元,主要是流动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全省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资金管理
为了有利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开展人才培训,促进乡镇企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一定数额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教育基金、企业扶持基金等,并监督这些资金的使用效果。
〔管理费〕
1980年,农业部、财政部在《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要提取社队企业管理费,此后又多次下文予以重申。由于种种原因,1985年以前,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实际上并没有收取管理费。1985年,省乡镇企业局下文指出,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按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的比例提取,在税前列支。还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必须拿出适当的比例,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基金使用。上缴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县、乡(镇)两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经费支出,补助智力开发和业务活动经费的不足,以及乡镇企业教育基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年终结余的管理费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教育基金。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为:企业按标准提取的管理费,月终全部上缴乡、村企业主管部门;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按实际收入留成70%,季末上缴县乡镇企业局30%;县乡镇企业局按实际收入留成80%,在7月和年终分2次上缴地、市乡镇企业局15%,同时上缴省局5%。
1987年,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在《关于〈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乡镇企业按销售额的1%提取管理费,按月上缴乡、村企业主管部门。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按实收数留成50~70%,按季上缴县乡镇企业局30~50%;县乡镇企业局按实收数留成80%,按季上缴地、市乡镇企业局15%,上缴省乡镇企业局5%。实行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也要按此标准提取并上缴管理费。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向乡镇企业收取管理费。县乡镇企业局可以委托县农行等部门代收管理费,并按代收数上缴省乡镇企业局1.5%,上缴地、市乡镇企业局4.5%。下拨乡村企业主管部门的比例由各县自定。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乡镇企业局在联合制定的《安徽省农村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农村建筑企业应按规定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包工包料工程按预算的0.3%上缴,包工不包料工程按人员工资加管理费收入的1%上缴。县乡镇企业局自留其中的70%,上缴地、市乡镇企业局20%,省乡镇企业局10%。企业进城施工时,还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管理费。包工包料工程,按工程预算的0.4%上缴,包工不包料工程,按人员工资加管理费收入的2%上缴。
1988年,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又规定了管理费留缴比例:乡(区、镇)主管部门留成65%,县局留用24%,地(市)6%,省局4%,部局1%。1989年,省乡镇企业局,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要求乡镇企业的管理费由当地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办事处或营业所)信贷人员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缴纳范围和应缴管理费数额,按月代收,并按规定的留缴比例逐级汇总解缴。农业部乡镇企业局1%由省乡镇企业局代缴。同年,省乡镇企业局决定,今后将按各地、市管理费实缴数的10%返还,同时省局从中集中一定比例用于对管理费上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各级乡镇企业局直属专业公司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也必须按制度的规定提取和缴纳管理费。但由于多种原因,主要是安徽乡镇企业起步迟,基础薄弱,资金困难,又致力于发展,管理费没有按规定兑现。
〔教育基金〕
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从1985年开始要求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5%提取教育基金,在生产费用中列支。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企业人员文化、技术、业务方面的教育,也用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培训人员的各种费用。省乡镇企业局1985年规定,教育基金省局不参加分成,地、市是否分成,及县以下的分成比例,由各地(市)、县自行决定。1987年又规定,乡镇企业的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奖金)的1.5%计提,企业自留50%,上缴乡、村主管部门50%,主要用于职工培训。
〔企业扶持基金〕
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从1985年开始要求按乡镇企业税后利润1%的比例提取企业扶持基金。企业扶持基金只能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企业扶持基金一律采用有偿支付,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办法。省乡镇企业局1985年规定,企业扶持基金省局不参加分成,地、市是否分成,以及县以下的分成比例等,由各地(市)、县自行决定。
〔福利基金〕
1982年,安徽省社队企业开始要求按企业人员工资总额的9%提取福利基金,专用于企业人员的福利事业。同年,省社队企业供销公司也开始提取福利基金,其中用于职工医药费为工资总额的5.5%;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为4%;用于集体福利支出的为1.5%。到1983年,安徽省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的社队企业,按劳动报酬总额扣除奖金和副食品补贴后,以11%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其它不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的社队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1985年,省乡镇企业局重申,乡镇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奖金后的11%提取,在生产费用中列支。以后一直未变。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1977年,安徽省社队企业开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1980年,省财政厅、省社队企业局规定,社队企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定为200元以上,原按1977年省财会制度规定的单位价值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再调整。税务部门规定,社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原定的折旧年限缩短一半计算。折旧的计算,一般要求采用单项折旧率,应取其个别折旧率的加权平均数。综合折旧率确定后,至少在一年内不得任意变动。还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原则上不再上缴,主管部门认为必要,也可提少量基金以贷款形式调剂使用。该年,安徽省开始提取社队小煤矿更新改造资金,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矿井为提取单位,每产原煤1吨提取3元。198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 90号文件重申,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可与国营同行业相比,年综合折旧率不能超过12%,具体标准由地、市乡镇企业局、税务局研究确定。这年,全省乡村两级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大约15亿元,按规定可提取折旧费1.8亿元,但实际上只提了5200万元,有1.28亿元没提。安徽省1982年还规定,社队企业可按折旧率的50%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费合并使用,但到1985年全省只提了1/3,还有几千万元没有提。两项加起来就是两亿元,被企业作为利润,将其中的大部分上缴给了乡政府和行政村。1986年,全省乡村两级企业提留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两亿多元,相当于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新增部分的二分之一。1987年,安徽省进一步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乡镇企业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规模较大的企业要逐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个别折旧率。采用分类折旧率或个别折旧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一半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定为原价的3%;采用综合折旧率的,年综合折旧率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9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掘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按吨产量提取维修费(折旧费)。此后,一直执行此规定。
〔其它基金〕
1985年后,安徽省乡镇企业提取的其它资金还有:劳保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8%提取;工会活动基金,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业务费,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1985年安徽省还规定,凡符合提取企业基金条件的乡镇企业,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产量、质量、流动资金周转率、利润等4项经济指标的前提下,经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完不成利润指标的,不得提取。
三、资金效益
〔税收政策与税金〕
安徽省为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除积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行减免税照顾外,还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早在1965年,省财政厅就规定对社、队新办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免征1年。1976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规定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全省统一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社队企业与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队办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农村社队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对于少数穷社穷队,纳税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给予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省人民的思想进一步解放,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也加大了对社队企业扶持的力度。这年安徽省执行了财政部《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1979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又规定,对社员平均收入40元以下的穷社穷队,从1980年起免征工商税、所得税3年。社队集体公用和窑厂自用的砖瓦,免征工商税。1980年5月,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财税总局的有关文件,决定对农村社队新办商业企业,给予免征工商税、所得税3年的照顾。8月,又给予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的照顾。1981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决定取消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3年的照顾,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社队企业同国营大企业争原料,避免盲目建厂和重复建厂。4月,省人民政府转发了这个文件,并根据全省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社队企业与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队办企业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和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免税。但取消了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税3年的优惠;对社队企业应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也一律按国务院规定的20%比例税率征收,不再执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982年1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农村新办的社队企业给予免税三年照顾的通知》,对社队企业的税收政策做了较大的调整。同月,省委皖发[1982]9号文件又决定对1981年4月1日以后新办的除烟、酒、糖、棉纺、手表、肥皂、皮革、机制纸以外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对利用饲料粮(不包括高梁)酿酒及酿制的各种果木酒减低税收。2月,省税务局又根据省委9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社队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农村新办的社队企业减免税问题仍按省财政厅上月通知执行。对原属社办的,因建区划社后由区管理的企业,仍暂按农村社队企业税收政策规定纳税。5月,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指出除国务院列举的20种产品不予减免税外,生产其他产品,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1年,免征工商所得税1~2年的照顾。对直接为本社队企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的若干产品仍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到1984年,全省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各种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大量涌现,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活跃了农村经济。为了适应农村新的经济形势,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放宽农村工商税收政策,不仅适用于乡村企业,也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这年2月,省委皖发[1984] 9号文件提出,对那些生产市场急需产品的、开发性生产的、直接为人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农副产品综合加工利用的乡村工业,应实行减税免税。同月,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放宽工商税收政策,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对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作了较大放宽。规定农村社队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除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与大工业争原料的20种产品,不给予减税免税外,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如农村社队新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予免征工商税1年和工商所得税1~2年的照顾。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的照顾。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的照顾。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村社队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其费用列支范围,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1985年省税务局又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 1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对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作了进一步放宽,制定了20条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乡镇企业,除少数属财政部规定外,在开办初期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年和所得税2年的照顾;对全年所得税在3000元以下的企业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除此以外,安徽省还对乡镇企业实行了其它优惠政策,如可以在销售总额3%~5%的范围内按实列支交易费;可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成本工资由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60~80元;财税部门向乡镇企业投放的生产发展资金,对有困难的给予减收或免收利息的照顾等。1989年2月,省税务局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 85号文件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第13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印发了《关于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征免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如对新办的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属于国务院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产品和“八小”企业除外)和服务业,在开办初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年的照顾;对生产酱油、醋等直接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乡镇企业,可在1990年底前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以上这些优惠政策,对安徽省乡镇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受到了各地乡镇企业的欢迎。
1978~1989年,安徽省乡镇企业共向国家缴纳税金271231万元,其中从1984年开始,还包括个体、联户、合作企业上缴的税金。实际上,1984~1989年,安徽省乡村企业上缴的税金分别为11830万元、17529万元、17875万元、21565万元、41900万元、53806万元,各占当年全省乡镇企业缴纳税金的百分比为:73.88、62.07、49.86、53.43、74.27、80.69。
安徽省乡镇企业上缴税金一览表

说明:1、1978~1989年全省社队企业税全年平均递增20.26%;2、1984~1989年全省乡镇企业税全年平均递增33.02%。
〔利润及其分配〕
安徽省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资金,不仅发展、壮大了乡镇企业,而且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全省乡镇企业在发展初期,上缴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支援穷队。在利润中提留归企业自己使用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购置固定资产。对企业利润上缴的比例,安徽省在乡镇企业发展初期,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如1977年歙县要求60%上缴公社(或大队)作为集体福利、文化事业费用。肥西县要求公社企业上缴公社30%,大队企业上缴大队30%(大队留25%,上缴公社5%)。
1979年11月,省社队企业局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了社队企业利润的分配方案,即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的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支援穷队和集体福利的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半左右。企业在初办阶段,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可以大一些,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支援农业部分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这年,全省社队企业利润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的有8553万元,用于购置农业机械的有2085万元,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有1928万元,用于支援穷队的有648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有1077万元,用于社员工资的有31828万元,合计46119万元,全省每个农业人口平均10.7元。那些企业办得好,集体收入大的社队,支援农业的作用更大,群众得到的实惠更多。如有的实行了免费医疗,免费上学,免费理发,个别的还实行老年社员退休制度,免提生产队管理费,大队干部、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等工资都从企业收入中开支。铜陵县钟鸣公社还每年从社办企业(主要是开铁矿)收入中拿出5%让生产队分配给社员。
1980年,省社队企业局明确规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的部分,一般应占45%左右;用于支援农业的部分,一般应占40%左右;用于企业人员个人奖励和集体事业等方面,一般应占15%左右。社队企业的利润使用,由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社批准,严禁领导人任意批条动用。省委皖发[1980] 71号文件又规定,要加大企业留成,缩小上缴比例,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应留给企业,上缴部分一般要控制在10%左右。这时期,安徽省有些地方没能认真地执行这些文件。有些社队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公社盖房子、非生产人员工资和其它公共费用支出,有些企业的利润大部或全部被公社拿走,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缺乏,还贷能力差,甚至贷款上缴公社。针对这些问题,1982年省社队企业局提出,企业的纯利润上缴给公社或大队的比例不宜太高,一般以30~40%为宜(二轻划交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为切实搞好利润分配,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 90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办的企业,更新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企业,以及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流动资金60%的企业,均不上缴利润。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税款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必须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企业上缴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用于社会性开支的部分,不得超过利润的10%,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上缴乡(镇)村企业主管部门的利润,要控制在税后利润的10~40%,且只能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企业留成部分不得少于60%。12月,省乡镇企业局进一步规定企业的留成利润主要用于充实流动资金和更新发展基金以及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987年2月,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又规定:新办企业以及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流动资金(核定数)60%的企业,均不上缴税后利润。企业上缴乡、镇、村企业主管部门的利润,要控制在税后利润的20%以内,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企业留成部分不得少于80%,决不允许超分配。4月,省乡镇企业局提出了企业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在近期内应保证企业留成不少于60%,用于发展生产基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用于企业福利基金的占10%左右;上缴乡、村的部分最多不超过30%,且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以工补农”和兴办集体公益事业。1989年8月,省乡镇企业局在布置清产核资工作时重申,企业税前上缴乡村政府用于社会性支出的利润不超过10%,税后上缴乡村政府利润控制在20%以内,在使用上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认真检查亏损企业用贷款上缴乡村政府资金情况。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安徽省乡镇企业,尤其是乡村集体企业收入分配日趋合理,国家税金、企业积累、上缴利润、职工工资分配适当,同步增长。如1988年全省乡村集体企业用于可分配的国民收入为24.86亿元,比1987年增长31.35%,其中上缴国家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为4.24亿元,比上年增长44.2%,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占可分配国民收入比重的17.07%;上缴乡村1.76亿元和用于社会性支出0.27亿元,两项合计占可分配国民收入的8.15%,比上年增长36.2%,略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总额14.33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大大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占可分配国民收入总额的57.6%;企业积累4.15亿元,比上年增长36.5%,占可分配国民收入的16.7%,其中企业税后留利3.37亿元,占税后纯利润的68.8%。1988年全省乡村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分配是:用于企业发展基金2.41亿元,占71.5%;增加企业福利基金0.47亿元,占13.9%;用于奖励基金0.50亿元,占14.6%。全省乡村两级企业税后纯利润中用于以工补农的资金总计为2337万元,占乡村企业税后利润的4.11%。1979~1988年,全省乡镇企业用于以工补农和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资金达10.57亿元,对稳定农业生产,改变农村面貌有着其它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安徽省乡镇企业纯利润情况表

说明:1.1978~1989年全省乡村企业纯利润年平均递增14.49%;2.1984~1989年全省乡镇企业纯利润年平均递增30.58%。
〔计酬形式与工资〕
安徽省乡镇企业发展初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有工分制和工资制两种,并根据技术、能力等划分不同的标准。1957年省委规定,集体副业的记工报酬,有技术的要高于无技术的,技术高的要高于技术低的,搞副业的技术工人的收益最低要相当于过去的工资。同年,省委在鼓励农业社与手工业社发展土纸生产时指出,造纸工人的工资应按不同的技术采用分成或按件记工(但要定质)的制度,不要采用给予农业工分的办法,他们的平均收入一般要高于社内的一般社员。1958年社队企业兴起时,有实行评工记分的有实行半供给半工资的,但有的级别和工资订得悬殊较大,比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高出太多,1959年后有所纠正。1961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对公社运输队的分配形式作了规定,即专业队可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副业队应与农业社员基本一样,另加出勤补贴。1962年,全省社队企业下马后,对农村副业,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略高于农业,记工的方法有交钱记工,多余归己,有按件记工,也有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对农村手工业企业,凡是能实行记件工资的,一律改为记件工资,不能计件的,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或拆帐分成等多种多样的工资形式。到1965年,全省各地农业副业和手工业企业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交钱到队,由队记工,参加分配。劳动量大、技术性强的企业生产人员,劳动报酬略高于同等劳力。
1970年安徽省社队企业再度兴起后,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相当一部分采用工资制,也有采用工分制的。1972年省委规定:基本核算单位所办企业的职工报酬,应和一般社员一样,评工记分,参加统一分配。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公社所办企业的职工报酬,由企业付给,或由企业将报酬拨交给有关生产队记工参加分配,不得向生产队摊派企业人员工资。1974年批“资产阶级法权”后,全省社队,企业基本上改为“不拿工资拿工分”,实行“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适当补贴”的办法,使企业职工与社员的收入大体保持相等的水平。一般情况是,大队企业职工,在厂劳动的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其分值按全大队平均工分值计算,年终决算后厂队结算。公社企业按全公社平均工分值直接与生产队结算。职工在厂劳动期间,适当给予补助。肥西县的做法是,大队企业每人每月一般补助3~5元,公社企业每人每月补助5~7元,主要技术人员略高于此标准。合肥市郊区社队企业每人每月发给6~8元的补贴,技术工种和强体力劳动的略高一点,其余全部由厂结算缴队,不搞缴钱记工。肥东县西山驿公社社队企业职工报酬的支付形式较多:一是平调,厂给生活费,生产队付工资;二是按固定工资交70%给生产队记工分,30%作为生活补助、劳保、加班等补贴;三是厂补生活费,其余到年终付给生产队,生产队按同等劳力工分处理;四是厂队结算,见工加1角;五是按固定工分值付工资,富队吃亏,穷队沾光;六是全部工资交给本人,只给生产队适当费用。寿县建设公社社队企业实行“四在厂、两在队、厂队结算”的形式,即学习、生产、吃住在厂,工分、口粮在队,年终厂队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社队企业计酬形式灵活多样,但概括起来还是两大类:一类是工分制,一类是工资制。实行工资制的,一种是记时工资,一种是记件工资,此外还有少数的拆帐分成。随着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实行工资制的越来越多,实行记件工资的不断增加。具体的计酬形式有以下几种:1、基本工资加奖励。基本工资部分,有的比照同行业国营和大集体的工资标准执行,有的是自行拟定工资等级差别。奖励的形式有超产奖、节约奖、利润奖、质量奖、技术革新奖等。不便计件的行业、企业、工种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大都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这是这时期主要的工资形式。2、按件计资(工),或叫按定额付酬、以产计酬,即规定完成多少产品或半成品或工作量,按数量付给报酬。有的定额到组,组内评分到人。实行按件计资,不仅规定数量,同时规定质量和消耗,超奖减罚。3、收入分成。有的按毛收入分成,有的按纯收入分成。运输、建筑、修理、服务等净产值高的行业,大都实行毛收入分成,这种形式过去就有。净产值低的制造行业,实行纯收入分成,即按销售收入除去消耗和管理费用外,从纯收入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工资分配。实行收入分成的大都是车间或班组,车间、班组内评底分、记出勤。这是70年代末才发展起来的形式,而且日益增多。4、工分加补贴,通称工分制,即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除生产队记工外,企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和技术补贴,有的还实行各种奖励。这时期工分制真正实行的已经不多,随着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这种计酬方法逐步被取消。5、包干上缴,即企业对小组或个人只规定上缴积累的任务,剩余归小组或个人所得。这种形式,大队企业,修理、服务行业实行的比较多,有些地方对汽车、拖拉机的使用也采取包干上缴的形式。对此,1980年5月,省社队企业局规定:要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多搞活工资,少搞死工资;尽可能把计酬形式与责任制结合起来,即联合产量计算报酬,促进高产、优质、低消耗;做法力求简便易行,利于考核和检查,不要过于烦琐;定额要先进合理,奖罚比例要适当。报酬应当有高有低,但要照顾“左邻右舍”,行业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之间、务工与务农社员之间差别不能过大;要有奖有罚,多奖少罚,奖罚兑现,取信于民。
社队企业人员不论实行工资制还是工分制,都存在有厂队结算的问题。70年代后期实行的是交钱记工,参加分配。交多少钱,记多少工,做法多种多样。有的按工资收入比例交,如60%或70%缴队;有的统一规定每月交多少钱,如18元或20元;有的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有的按平均工分值记工分,低的不退,高的补足;有的按实际工分值或高于实际工分值一定的比例记工分;还有的按毛工分值记工分。这些办法都不能处理好生产队和工人的利益,矛盾较多。到80年代初期,实行的厂队工分估算的方法逐渐减少。不少地方采用缴积累,队分口粮的办法,务工社员固定向生产队缴积累,有的按工资收入比例交,如交10~15%;有的一年固定缴多少钱,生产队不记工分,参加分配口粮和实物(均拿钱买)。分配标准,有的按同等劳动力靠,有的按人口平均分。为了避免务工社员家庭超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留下一部分工资转给生产队。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推行,生产队这个基本核算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功能削弱,全省社队企业不再实行工分制,也就不存在厂队结算问题,其它几种基本的计酬形式依然保留。
安徽省乡镇企业在80年代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把企业好坏和企业人员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力求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这时期,全省乡镇企业的计酬形式更加多样化。如宁国县中溪液压密封件厂把职工的劳动工资分解成8个小指标,即出勤工资、定额工资、文化技术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材料消耗奖赔和质量奖赔等。随着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全省社队企业内部也实行层层承包,把任务指标落实到班组、个人,严格定额管理,并使劳动报酬与贡献成果挂钩,实行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由职工分配的办法,采取计件工资制、奖金制、浮动工资制等。具体做法是:1、车间向厂部承包,包产量、质量,包费用、消耗,超奖减罚。涡阳县义门轮窑厂对制砖车间,重点是包质量,按件计资,分档验收。它规定正品率达到80%的每块砖工资6.3厘;达到81%到87%的奖50%,超过部分每块砖工资9.45厘;次品砖4厘一块;废品砖不计工资。对雨具、工具实行定额管理,节约的奖50%,超支自补。对制瓦车间重点是包产量,规定用电动制瓦机的每片工资2.7分,用手动制瓦机的每片2.95分,超额奖50%,减产罚50%。对轮窑车间,装窑、码窑、烧窑、出窑各有定额,超奖减罚。2、联产、联责联利,企业内部根据车间、班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形式承包,利辛县王市农机厂对生产第一线的13个单位,分别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承包:铸工车间、两个营业部除本分利、比例提成;金工、钳工、总装车间按件计资;锻工、油漆、修配等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缴的办法;对行管人员采取计分法,实行浮动工资和固定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对病事假减发工资,旷工扣发工资,明确责、权、利,做到每月一公布,每季一初评,年终一总结,奖惩兑现。这样,调动了全厂职工积极性,经济效益十分显著。3、定额承包。亳州市五马区张店面粉厂对车间实行定额承包,收麦、打面、发面三过磅,即收麦车间收麦过磅,向打面车间发麦过磅,多了不行(群众吃亏),少了全赔;打面车间每百斤小麦缴面粉80斤,麸皮18斤,少了全赔;卖面的卖少了也全赔。1983年没有实行这种方法时,全厂亏损小麦3万多斤,承包以后再没有发生过亏损现象,每年还交区2000元,厂得利润2万元。利辛县潘楼区私营企业李玉平面粉厂,实行定额工资与定额承包相结合。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每月工资定额100元;收麦、发面、换面、维修人员每月定额工资60元,每生产1万斤面粉提奖1元;打面工人每人每月定额工资30元,每生产1袋面粉提奖0.1元,这样该厂人均工资超过了40元。全省乡镇企业还采用其它的计酬形式,如多数企业对推销员实行提成工资。各个企业尽管具体方法不同,但都实行了“三挂钩”:提成额与合同额挂钩,与合同利润率挂钩,与贷款回笼挂钩。桐城县陶冲综合厂对7名推销员规定每人每年完成推销业务5万元,提成费(包括工资、差旅费等)依照合同额和合同利润率的高低来确定,最低的为4%,最高的为20%,平均提成为12%。同时规定推销员要包货款回笼,提成费必须等货款回笼后才予以兑现。嘉山县1987年规定乡、镇、村办企业实行负责人职务工资与固定资产、产值和利润挂钩。对贡献大的厂长(经理)办理养老保险。供销员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5年,每年为企业推销40万元以上产品或为企业获得5万元以上纯利的,企业可参照厂长(经理)优惠条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企业技术人员贡献大的,也可办理养老保险。通过这些不同的计酬形式,企业职工的责、权、利明确了,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从而促进了全省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安徽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及工资收入情况表

说明:1、1978~1989年全省乡村企业人员工资年平均增9.48%;2、1984~1989年全省乡镇企业人员工资平均增长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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