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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炭的开采,虽然历史悠久,但在清光绪三十年(1904)以前,全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光绪三年(1877年)皖南地区最早分别设立了贵池、池州两矿务局。这虽不是全省性煤矿机构,但却是清代安徽煤炭开发,由私人零星开采,逐步走向商办、官商合办、官办的第一步。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山东、亳州、宿城等地富商集股成立烈山煤矿合股公司,试用新法开采,这是淮北地区较早的公司。
光绪三十年(1904)6月,清政府批准孙家鼐等奏请,设立安徽全省矿务局,一切矿务均自行筹款兴办,并由道员袁大化督办。煤属皖省主要矿产之一,当属其管理。
民国5年(1916年),安徽省长公署实业厅下属第三科为商矿科,专理全省商务和矿务。
民国11年,安徽官矿督办处成立,地址设在芜湖,同时订立了《安徽官矿权限章程》、《安徽官矿大纲办法》。民国16年,民国政府定都南京,安徽省长公署于4月改为政务委员会,下设建设等科,同年8月政务委员会改为省政府,将原建设科改为建设厅,厅内除设四科外,并附设7个专局,第二局为矿冶局。民国17年,厅内各科职掌重新作了调整,第三科主办水利矿冶,并将7个专局合并成立了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下分矿冶等7组。民国26年,日本侵略军入侵,建设厅随省政府迁往六安,次年再迁立煌(今金寨县),建设厅又略作调整,第二科主工商矿冶,二科设三股,矿冶为其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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