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工资管理制度及实施
一、标准工资制
标准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制。建国初期,安徽煤炭系统职工实行以粮、油、煤、布、盐等实物为基础的生活维持费和折实分制。井下工每月发大米120市斤,每人每天发华中市1500—2000元(相当于人民币0.15—1.20元);职员每月发大米150—180市斤,每人每天发华中币2500—5000元(相当于人民币0.25—0.50元)1951年10月,全国实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八级工资制,仍以折实分为计算单位。
1952年,煤矿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煤矿工人试行固定工分制,评定“工资分”,按市场物价月平均值核定月分值。工分制人员每月按省报刊公布的工资分分值发放工资。
1956年,全国性工资改革,始行干部职务等级标准工资制和工人六级标准工资制(1958年又改为八级工资制)。在工资改革的同时,调整了部分矿工的工资。
1963年,省内统配煤矿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新工资标准。井上、井下工人统一执行同一工资标准。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划分为21个等级,地方煤矿执行省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1977年9月,省地方煤矿取消井下工资标准,执行井上、井下同一种工资标准。
1985年,全国性工资改革,煤炭工业部行文废除1963年制订的工资制度,实行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等级工资制和工人岗位等级工资制,首先在“两淮”煤矿实行。皖北矿务局执行煤炭工业部的工改办法。地、市、县国营煤矿、皖南煤矿机械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计件工资制
50年代安徽煤炭系统推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形式有大组计件、分组分班计件、个人计件等。1960年之后,计时工资加奖励逐步取代了计件工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其间,曾一度取消计件工资及各种奖励办法。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安徽省煤炭系统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制,采取以煤计资和以米计资等办法。计件超额工资控制在计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20%以内。
1986年淮南矿务局采、掘、开计件人数为17073人,占职工总数19.49%;淮北矿务局计件人数为33729人,占职工总数32.87%。
三、奖金制度
1966年前,煤矿实行安全奖、生产奖、质量奖、材料节约奖等多种名目的奖励办法奖金提取的办法不断改变,标准不一。1958年,按本人标准工资40—60%进行奖励。1963年,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了《煤矿计时职工综合奖励试行办法(草案)》、《煤矿计件职工质量奖励试行办法(草案)》、《煤矿企业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等3个奖励制度。其奖励范围、奖励面和提奖标准各有侧重。这几种奖励制度直至“文化大革命”才被迫停止执行。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安徽煤炭系统又恢复了奖励制度。奖金总额控制在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以内。1979年“两淮”矿务局根据煤炭工业部文件精神,改为按吨煤提取奖金的办法。淮南矿务局按吨煤1元提取,淮北矿务局按吨煤0.90元提取,每超产1吨煤提取2元。省属百善煤矿吨煤提取0.75元,孟庄煤矿吨煤提取0.90元。
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核减吨煤奖金提取标准的文件精神,“两淮”矿务局吨煤奖金提取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1982年,省属煤矿吨煤奖金提取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百善矿为0.85元/吨,孟庄矿为1元/吨,毛郢孜矿为0.90元/吨,前岭矿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3%提取。1984年,省煤炭工业厅统一规定,省属煤矿每产1吨煤平均提奖0.90元,列入成本。各矿提奖的具体标准为:百善矿0.80元/吨,孟庄矿1.10元/吨,毛郢孜矿0.85元/吨,刘桥一矿0.90元/吨,前岭矿1元/吨。每超产1吨煤10元提8元,增盈(减亏)额的20%用于奖金。其他企业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按不同的上缴利润计划为基数,分别按不同奖金率提取奖金。超过20%的,按奖金率减半计算。1986年,皖北矿务局成立后,领导干部的奖金按煤炭工业部(1985)8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津贴制度
[井下津贴]
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职工的井下津贴,1963年11月底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支付;1965年12月,津贴标准由原标准工资的15%一律改为固定额办法;1979年,省煤炭工业局对井下采掘工人的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1985年,煤炭工业部提高了井下工作津贴标准。
地方国营煤矿职工的井下津贴,1963年按标准工资7%执行,此后,又先后两次作了调整。
[班长津贴和区队长补贴]
井下班长过去有津贴,后被取消。1979年4月1日起恢复班长津贴。采掘队的班长,井下每工作一班,发给津贴0.30元(不脱产的安全检查员自1979年10月16日起执行);井下修护等辅助单位的班长发给津贴0.20元,跟班区、队长补贴0.20元。
[班中餐]
班中餐制度于1978年11月开始实行。采掘工人,每人每班0.30元,其它工种,每人每班0.20元。1980年煤炭工业部规定:采掘工人,每人每班0.40元,其它工种,每人每班0.30元。1986年又分别提高到0.60元和0.40元,并将班中餐送到井下。
[夜班津贴]
1966年前的夜班津贴是免费供应一顿夜餐,标准为每人0.20元,供23点以后夜班职工享用。1977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对实行三班连续生产的企业,可供给一顿夜餐,标准为每人0.20元。1979年,经批准提高到0.40元,1986年提高到0.60元。
[矿山救护队伙食补助费]
1956年,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昼夜值班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10元,矿山救护队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5元。月出勤20天以上者,按全月发给;出勤不足20天者,按半月发给。
[煤贴]
煤贴是建国前延续下来的一种津贴。根据煤炭工业部通知精神,从1958年5月1日起,新进矿的职工,一律不发煤贴;5月1日前原享受煤贴人员暂予保留;从原有煤贴的单位调入淮南矿区,其标准低于淮南的,保留原标准,高于淮南的,按淮南标准发给。1973年,省民劳局规定,在煤炭系统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原有煤贴的,调动后继续发给;调出煤炭系统的,将原有的煤贴取消。
[保健津贴]
1963年,煤炭系统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规定》。其标准:甲等,每月8元;乙等,每月6元;丙等,每月4元。煤矿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为乙级,高温作业的为丙级。
1979年,由于副食品价格调整,经批准,保健津贴标准相应提高,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甲等增加1.30元,乙等增加1.00元,丙等增加0.80元。
1986年安徽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工资总额构成表

注:淮南局说明:
①工资总额是工业生产人数的构成情况,平均人数亦是工业生产的平均人数。
②吨煤工资是中煤总公司承包指标。
安徽煤炭系统历年人救统计表

说明:1982年中央企业上划后,人数未统计在内。
标准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制。建国初期,安徽煤炭系统职工实行以粮、油、煤、布、盐等实物为基础的生活维持费和折实分制。井下工每月发大米120市斤,每人每天发华中市1500—2000元(相当于人民币0.15—1.20元);职员每月发大米150—180市斤,每人每天发华中币2500—5000元(相当于人民币0.25—0.50元)1951年10月,全国实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八级工资制,仍以折实分为计算单位。
1952年,煤矿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煤矿工人试行固定工分制,评定“工资分”,按市场物价月平均值核定月分值。工分制人员每月按省报刊公布的工资分分值发放工资。
1956年,全国性工资改革,始行干部职务等级标准工资制和工人六级标准工资制(1958年又改为八级工资制)。在工资改革的同时,调整了部分矿工的工资。
1963年,省内统配煤矿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新工资标准。井上、井下工人统一执行同一工资标准。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划分为21个等级,地方煤矿执行省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1977年9月,省地方煤矿取消井下工资标准,执行井上、井下同一种工资标准。
1985年,全国性工资改革,煤炭工业部行文废除1963年制订的工资制度,实行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等级工资制和工人岗位等级工资制,首先在“两淮”煤矿实行。皖北矿务局执行煤炭工业部的工改办法。地、市、县国营煤矿、皖南煤矿机械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计件工资制
50年代安徽煤炭系统推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形式有大组计件、分组分班计件、个人计件等。1960年之后,计时工资加奖励逐步取代了计件工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其间,曾一度取消计件工资及各种奖励办法。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安徽省煤炭系统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制,采取以煤计资和以米计资等办法。计件超额工资控制在计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20%以内。
1986年淮南矿务局采、掘、开计件人数为17073人,占职工总数19.49%;淮北矿务局计件人数为33729人,占职工总数32.87%。
三、奖金制度
1966年前,煤矿实行安全奖、生产奖、质量奖、材料节约奖等多种名目的奖励办法奖金提取的办法不断改变,标准不一。1958年,按本人标准工资40—60%进行奖励。1963年,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了《煤矿计时职工综合奖励试行办法(草案)》、《煤矿计件职工质量奖励试行办法(草案)》、《煤矿企业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等3个奖励制度。其奖励范围、奖励面和提奖标准各有侧重。这几种奖励制度直至“文化大革命”才被迫停止执行。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安徽煤炭系统又恢复了奖励制度。奖金总额控制在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以内。1979年“两淮”矿务局根据煤炭工业部文件精神,改为按吨煤提取奖金的办法。淮南矿务局按吨煤1元提取,淮北矿务局按吨煤0.90元提取,每超产1吨煤提取2元。省属百善煤矿吨煤提取0.75元,孟庄煤矿吨煤提取0.90元。
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核减吨煤奖金提取标准的文件精神,“两淮”矿务局吨煤奖金提取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1982年,省属煤矿吨煤奖金提取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百善矿为0.85元/吨,孟庄矿为1元/吨,毛郢孜矿为0.90元/吨,前岭矿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3%提取。1984年,省煤炭工业厅统一规定,省属煤矿每产1吨煤平均提奖0.90元,列入成本。各矿提奖的具体标准为:百善矿0.80元/吨,孟庄矿1.10元/吨,毛郢孜矿0.85元/吨,刘桥一矿0.90元/吨,前岭矿1元/吨。每超产1吨煤10元提8元,增盈(减亏)额的20%用于奖金。其他企业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按不同的上缴利润计划为基数,分别按不同奖金率提取奖金。超过20%的,按奖金率减半计算。1986年,皖北矿务局成立后,领导干部的奖金按煤炭工业部(1985)8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津贴制度
[井下津贴]
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职工的井下津贴,1963年11月底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支付;1965年12月,津贴标准由原标准工资的15%一律改为固定额办法;1979年,省煤炭工业局对井下采掘工人的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1985年,煤炭工业部提高了井下工作津贴标准。
地方国营煤矿职工的井下津贴,1963年按标准工资7%执行,此后,又先后两次作了调整。
[班长津贴和区队长补贴]
井下班长过去有津贴,后被取消。1979年4月1日起恢复班长津贴。采掘队的班长,井下每工作一班,发给津贴0.30元(不脱产的安全检查员自1979年10月16日起执行);井下修护等辅助单位的班长发给津贴0.20元,跟班区、队长补贴0.20元。
[班中餐]
班中餐制度于1978年11月开始实行。采掘工人,每人每班0.30元,其它工种,每人每班0.20元。1980年煤炭工业部规定:采掘工人,每人每班0.40元,其它工种,每人每班0.30元。1986年又分别提高到0.60元和0.40元,并将班中餐送到井下。
[夜班津贴]
1966年前的夜班津贴是免费供应一顿夜餐,标准为每人0.20元,供23点以后夜班职工享用。1977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对实行三班连续生产的企业,可供给一顿夜餐,标准为每人0.20元。1979年,经批准提高到0.40元,1986年提高到0.60元。
[矿山救护队伙食补助费]
1956年,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昼夜值班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10元,矿山救护队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5元。月出勤20天以上者,按全月发给;出勤不足20天者,按半月发给。
[煤贴]
煤贴是建国前延续下来的一种津贴。根据煤炭工业部通知精神,从1958年5月1日起,新进矿的职工,一律不发煤贴;5月1日前原享受煤贴人员暂予保留;从原有煤贴的单位调入淮南矿区,其标准低于淮南的,保留原标准,高于淮南的,按淮南标准发给。1973年,省民劳局规定,在煤炭系统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原有煤贴的,调动后继续发给;调出煤炭系统的,将原有的煤贴取消。
[保健津贴]
1963年,煤炭系统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规定》。其标准:甲等,每月8元;乙等,每月6元;丙等,每月4元。煤矿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为乙级,高温作业的为丙级。
1979年,由于副食品价格调整,经批准,保健津贴标准相应提高,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甲等增加1.30元,乙等增加1.00元,丙等增加0.80元。
1986年安徽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工资总额构成表

注:淮南局说明:
①工资总额是工业生产人数的构成情况,平均人数亦是工业生产的平均人数。
②吨煤工资是中煤总公司承包指标。
安徽煤炭系统历年人救统计表

说明:1982年中央企业上划后,人数未统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