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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机构
芜湖明远电灯公司初办时,设稽查股,负责对用电户的监察工作。民国11年(1922年),蚌埠耀淮电灯公司总务处设稽查组,并于民国23年制定《处理窃电规则》。日军侵占时工作瘫痪。民国35年后窃电现象严重,各电厂又纷纷成立稽查机构,负责查处用户窃电,欠费等事宜。但因用户多是国民党达官贵人和军警政机关,用电监察人员慑于权势,不敢深究。
建国后,1951年第二次全国电业会议要求加强安全用电监察工作。遵照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的指示,田家庵、合肥、芜湖、蚌埠等地电厂先后成立用电监察股(组),负责对工矿企业和照明用户宣传安全用电、检查违章用电。1958年,工作内容扩大为调整负荷、节约用电、提高用户力率、指导用户管好电气设备及对用户电气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培训等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用电监察组织更名“为用户服务组”。1979年,水利电力部全国电力会议上提出“各网局、省局都要恢复用电监察工作”。至此,用电监察工作重新走上正轨。为提高用电监察人员业务水平,1985年全省统一命题,对296名电监人员进行业务考试,281人合格,取得安徽省电力工业局统一颁发的用电监察证。
二、安全用电
建国前,电灯公司(厂)掌握在资本家或国民党手中,以盈利为目的,很少过问安全用电,人身及设备事故常有发生。
建国后,电力部门开始重视安全用电工作。1953年,蚌埠营业站组织用户观看《工矿安全用电》、《生活安全用电》影片、并印发安全用电宣传画、标语,以加强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1955年,淮南、蚌埠、合肥等地电力部门负责对用户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整定。
1958年“大跃进”时期,用电设备事故不断发生。1960年,各地供电局帮助用户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制定必要的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加强对配电“5大器”(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跌落保险器、继电器)的运行监视,严格执行新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制度,建立用户资料袋和“设备病历卡”,同时组织用户电工开展同工种竞赛,以安全用电为主要内容,进行自查、互查,使安全用电水平有所提高。“文化大革命”初期,用电规章被废除,事故复又增多。1972年后,各地普遍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堵塞事故漏洞。对影响供电系统的事故及时召开现场会,分析原因,制订措施,并组织参观一些安全用电好的单位,推动安全用电工作。1972年后,进一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对用户电工分批轮训,采取理论考答和现场安全操作等方式,进行安全用电技术考核,效果较好。
三、违章处理
民国10年(1921年),蚌埠耀淮电灯公司成立专门组织,查处窃电。民国14年,芜湖部分用户未经电灯公司允许,私自增加灯头,芜湖明远电灯公司登报通告用户予以禁止。民国21年又登报发出紧急通告,重申中国民政《刑法》有关规定,对严重违章用电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元。并重申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检查窃电及追缴电费的规定。抗日战争胜利后,依照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取缔军警政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源规则》和《电气事业人处理窃电规则》,各地电灯公司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各种法则。如芜湖营业所制定的《关于举报窃电奖励办法》规定,对被查获的窃电者,除由法院依法处置外,照章追补电费。并从该项电资中提取50元作奖励金,分配比例为:50%发给举报人;30%发给协助法办人;20%发给营业所工作人员。如窃电系电力职工发觉并查获,查获人兼领举报人应得的奖金。此办法公布后,当年9月发现该市居民滕某窃电,被警察局拘留。次年10月,又发生管氏父子窃电,并持凶器刺伤电气公司职工朱善力事件,被警察拘获,帮凶李某亦被宪兵队严讯。但对有权势的窃电大户,却因俱权势而不敢查处,即使上门查处,也常被拒之于门外,甚至发生被打、扣人现象。各地电厂呈请当地国民党政府出面干涉,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电厂方面只好忍气吞声。
建国后,各地电厂经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核准,制订一些取缔窃电和奖励举报窃电的办法,并取消国民党政府时期制订的军政机关半费享受或免费享受用电之特权,被查获的窃电户不仅按章罚款,有的还要登报检讨。1949年底,仅芜湖就查获窃电377户,追补电量210万千瓦·时,占该市年售电量的41.7%。次年,皖北行政公署主任黄岩签发《皖北行政区处理窃电暂行办法》和《皖北行署奖励举报窃电办法》。淮南、蚌埠、合肥等电厂据此开展反窃电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952年,中央燃料工业部颁发《电气事业处理窃电暂行规则》,各地电厂依章处理一批窃电者,此后窃电现象大为减少。“大跃进”时期,电源供应紧张,不少企业和照明用户违章用电。供电部门重点检查超过供电协议规定用电、未经批准用电、使用大灯泡、电炉以及擅自更动用电设备容量等违章用电现象。
1963年,省电业管理局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制订实施细则,有效地制止了照明用户和企业的违章用电。“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突出政治”,取消违章用电罚款的规定和有关奖励办法,致使违章用电又日趋严重。1979年起,开展营业大普查,历时5年,共普查207654户,查出应补电量0.68亿千瓦·时,应补电费0.09亿元,实补收电费0.07亿元。
1983年11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修订《全国供用电规则》,恢复对违章用电的罚款和有关奖励办法。1984年至1985年6月,共查违章用电和窃电746起,追补电量0.05亿千瓦·时,追缴电费近79万元。
为防止偷电,至19 85年,对用户的用电设备加装计量箱5042台,高压计量柜49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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