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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价
民国5年(1916年),芜湖、安庆包灯电价,每只16瓦灯每月收费0.22银元,蚌埠每盏16瓦灯每月收费银元1元。民国8年,芜湖、安庆对部分用户实行表灯电价。民国18年,芜湖明远电灯公司的表灯电价,每千瓦·时收银元0.22元;安庆电灯厂表灯电价0.26银元/千瓦·时。日军侵华期间,华中水电公司于民国28年制订的地区电价见表3--2、表3-2-3。
电灯价

电力价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行政院令经济部于民国35年9月确定电价原则:以基本电价和燃料附加费作为确定电价的标准。如蚌埠电力厂确定基本电价不变,再据市场煤炭和柴油价格,每吨上涨1000元(法币),每千瓦·时增加50元(法币)作为燃料附加费。淮南电价根据田家庵的煤价和蚌埠市面粉价格增减而上下浮动。因物价暴涨,民国36年1月,蚌埠电力厂每千瓦·时电价为100元(法币),2月为2000元(法币),7月竟涨到12000元(法币)。
建国初期,各地电厂恢复生产,降低煤耗,使电价下降。蚌埠电厂曾于1950年3月、6月,1954年4月3次降低电价,电灯电价下降19%,电力电价下降29%。合肥市的照明电价和动力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4元、0.35元。
1954年起,执行国家制订的分区域电价。淮南供电区域的合肥、蚌埠、淮南以及皖南的芜湖、马鞍山、铜陵等地均执行淮南区域电价。其余小火电厂基本参照实际成本拟定电价(见表3-2-4)。当供电网扩展到这些地区,小火电厂停止发电后,均按各自所在区域的电价执行(见表3-2-5)。
1960年起,逐步执行国家统一电价。此后20年间,国家虽数次实行部分产品优待电价,扩大优待范围,调整两部制变压器容量电价范围,调整力率及力率奖惩办法,但在电价制度上并无实质性变化。80年代,因燃料运输价格上涨,电力成本上升,而电价却没按价值规律同步上涨,廉价的电力促使供需矛盾更加紧张。为此,安徽省实行燃料运输加价及议价电价“高进高出”,1962~1985年全省平均电价见表3-2-6。
安徽省各地小火电厂电价表

安徽省历次调整电价情况表(1950~1985年)


1962~1985年全省平均电价

二、电费
办电初期,用电多为达官贵人,收费困难。如民国18年(1929年)9月,安庆电灯厂应收电费2.08万元,实收1.05万元,欠费近半。民国19~21年间,国民政府铜陵大通6任公安局长共欠电费1471.62元(银元),振通电气公司上书全国民营电业联合会进行指控。后转经省政府干预,追回欠费。民国28年,安庆、芜湖等地实行电费预交保证金制度,使电费回收有所好转,但欠费仍未彻底解决。民国35年蚌埠由银行代收电费,以图改善收电费难的状况。次年,又实行延付5个月电费即行停电的办法,但执行起来困难颇多。安庆、芜湖、蚌埠等地欠费仍在5000万元以上。
建国初期,电费回收均能基本完成。1962年,部分工矿企业资金紧缺,农业又遭到自然灾害,全省电费回收率仅为93%,欠收电费0.06亿元。“文化大革命”初期的1967年,电费回收率仅为73.15%,欠电费近0.25亿元。1972年,马鞍山供电所率先收清当年电费。此后,芜湖供电局抓收旧欠,保收当年电费的做法,效果显著,曾在水利电力部财务会议上作了介绍。全省至1974年上半年,共欠电费0.60亿余元。其中,农业电费0.48亿元,成为全国欠费最多的省。次年,水利电力部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张彬副部长指出:“安徽欠费的严重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徽省电力局及时采取各种措施,收到较好效果,但由于抗旱电费采取记帐办法,滋长了依照国家等待减免的错误思想,加之国营电力排灌站的体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电费回收上没有采取经济手段,仍未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电费欠收的途径。1978年,全省电费回收率为81.10%,当年欠0.05亿元。
1979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电力工业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抓好电费回收工作,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分析多年欠费原因,提出解决欠费的行政、经济办法。省电力系统提出克服“重发、轻供、不管用”的思想,各地市供电局领导和用电管理人员认真扎实抓营业工作,使电费回收情况趋向好转。1980年,全省电费回收率上升到85.86%,至1985年,电费回收率达100%。全省历年积欠电费0.77亿元,其中农电欠费0.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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