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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用电
1958年,出现电力紧张现象,各地调班避峰、移峰填谷,并限制轻纺用电,克服高峰容量不足的困难。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工矿企业生产停滞,电力紧张局面暂时缓和,后来供需矛盾复又加剧。1970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开展计划用电工作,并由国务院下达文件,要求各行各业都要加强此项工作。为此,省水利电力局采取今超明还,固定大设备避峰等措施。1976年,成立“安徽省三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三电”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负责计划用电工作。
1977年,省电力工业局成立用电处,在全省试行电力计划分配,对用电负荷和负荷率进行考核,并组织各地市供电局开展“一查四定”(用电大普查、定用电单耗、电量、负荷、用电时间)、择优供电、凭证供电工作。当年,普查用户3279户,负荷25.87万千瓦;“四定”用户2315户,负荷23.76万千瓦;凭证供电户955户,负荷11.09万千瓦。月均用电负荷率达93.80%。
省电力工业局于1980年对用电量、用电负荷、负荷率3项指标进行考核。1981~1985年,全省缺口电量54亿千瓦·时,主要原因电力建设没有先行,能源开发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装机容量的增长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一、电力分配
1970年开展“三电”工作。华东电网采取按比例分配办法,分配方案由3省1市(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协商解决。分给安徽的电量比例是农灌期为18.5%,非排灌期为17.5%。1977年,省电力工业局在全省试行电力计划分配,按月分配用电指标。在电量分配方面,贯彻“农、轻、重”的方针。把部分用电指标分配给工业大户和专线供电用、剩余的用电指标由各地市“三电办公室”掌握使用。
1980年,贯彻执行“四优先、一保持”方针,即:农业、能源、轻纺和人民生活用电优先,重工业用电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1983年,实行计划用电包干,对各地市用电指标采取“先提后分”和“按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方法。先从总用电指标中提出部分电量直接分给重点用户,并以1981年和1982年各地市实际用电量为基数,算出百分比(即分电比例),将其余电量分配给各地市,地市再向县和大用户分配。在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前提下,保证重点企业、农业排灌、人民生活和能源交通用电,不把城乡人民生活用电作为主要限电对象。为此,省电力工业局制定《超计划用电拉电开关顺序表》,由省、地(市)电力调度部门掌握。
1985年,全省实际缺口电量15亿千瓦·时。在电量分配方面,继续实行1984年制定的对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用电的包干办法,对国家重点企业实行“一保二管”政策,(即:保证“双保企业”的电力供应,加强对“双保企业”的用电管理)。此外,还对列为国家重点扶贫的5个县(金寨、霍山、潜山、太湖、岳西)用电量予以补贴;每县每天补贴1万千瓦·时统配电量,共补0.19亿千瓦·时。为保证防汛、抗旱和照顾季节性用电,当年预留电量1.80亿千瓦·时,在5~9月逐月安排使用。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两淮煤矿和洛河、平圩电厂基建,500千伏超高压输变电工程,皖赣铁路,中国科技大学等安排用电2.10亿千瓦·时统配电量。对地方用电统筹兼顾,妥善安排,灵活调度,适当调剂,尽可能地把有限电量安排合理,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二、管理手段
5 0年代,针对用电负荷紧张的局面,采取调整用户用电时间,错开工厂的午休时间来平衡负荷。如芜湖规定在避峰时间内凡非24小时连续运转的一切电力、电热设备不得使用。淮南还建立变电所与大用户的负荷联系制度,要求用户每天上报前一日的负荷情况。合肥、蚌埠等地也对大用户实行电力计划分配和负荷预测工作。
70年代以来,用电紧张局面日益加剧,电力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来加强计划用电工作。1976年安徽省在华东电网内率先槁“来煤加工”,充分利用发电设备容量多发电。1976~1980年,平均每年组织计划外煤炭60万吨左右,加工电量10亿千瓦·时左右;1981~1983年在调整的形势下,来煤加工电量平均每年1.64亿千瓦·时;1984年起“来煤加工”电量又恢复到每年10亿千瓦·时左右,对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发展安徽经济起到一定作用。
1977年,省经济委员会和省电力工业局颁发《安徽省凭证供电管理办法》规定:“定用电单位的周休日、生产班次和上下班时间、让峰填谷时间、大设备开停时间、一班制、二班制生产的单位和车间、三班生产单位的非连续运行的设备均应避开电网高峰用电。农业上正常的排灌用电也必须避峰用电,实行夜灌和轮灌。”
1980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用电奖励办法》,用经济措施鼓励用户夜间多用电,对每天6~22时考核最大需量的单位,夜间用电量高于白天者,按每月少付基本电费的8~12%作为奖金,以提高夜间用电的积极性。此外,采用安装电力定量器等技术手段,来控制用户的用电负荷。当时,全省共安装电力定量器284台,控制负荷34万千瓦,占用电负荷的34%。同年,省电力工业局编写了《电力定量器讲义》,经水利电力部批准,在全国电力部门内部发行。1981年制定《安徽省电力定量器运行管理制度》,以省“三电办”和省电力工业局名义下发各地执行。该制度对定量器安装调试、现场巡视、运行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
1981年初,全省推广蚌埠市经济委员会、“三电办”制定的《计划用电奖惩办法》,规定:高峰超用1千瓦罚款6元,低谷少用1千瓦罚款2元,夜间用电超过白天,奖励用电指标。有效地控制了高峰超用和低谷少用的现象。1983年起,执行华东电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用经济办法处理超计划用电的通知》,规定:用户每超用1千瓦·时,罚款0.15元。由各地市“三电办”监督执行。省对各地市实行超计划用电扣减下年度用电统配基数的办法,并制订《安徽省超计划用电拉闸开关表》,保证了计划用电工作的实施。1984年,华东电网开始试行发电、用电、燃料三包干,省电力工业局提出“保周波、守口子、禁超用”口号,调动“多发多用”积极性。
1985年,省经委、“三电办”、电力局联合颁发《地、市用电负荷率奖惩试行办法》和《实行峰谷分时电量奖惩试行办法》,奖优罚劣,重奖重罚,并由各地市“三电办”组织实施。当年,全省共有1200余户,安装电力定量器526台,实行负荷、电量双控制,控制负荷35万千瓦、电量24亿千瓦·时;安装电力定时开关钟417台,控制负荷20万千瓦。以上2项共控制负荷55万千瓦,压低高峰负荷9万千瓦。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工矿企业生产停滞,电力紧张局面暂时缓和,后来供需矛盾复又加剧。1970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开展计划用电工作,并由国务院下达文件,要求各行各业都要加强此项工作。为此,省水利电力局采取今超明还,固定大设备避峰等措施。1976年,成立“安徽省三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三电”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负责计划用电工作。
1977年,省电力工业局成立用电处,在全省试行电力计划分配,对用电负荷和负荷率进行考核,并组织各地市供电局开展“一查四定”(用电大普查、定用电单耗、电量、负荷、用电时间)、择优供电、凭证供电工作。当年,普查用户3279户,负荷25.87万千瓦;“四定”用户2315户,负荷23.76万千瓦;凭证供电户955户,负荷11.09万千瓦。月均用电负荷率达93.80%。
省电力工业局于1980年对用电量、用电负荷、负荷率3项指标进行考核。1981~1985年,全省缺口电量54亿千瓦·时,主要原因电力建设没有先行,能源开发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装机容量的增长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一、电力分配
1970年开展“三电”工作。华东电网采取按比例分配办法,分配方案由3省1市(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协商解决。分给安徽的电量比例是农灌期为18.5%,非排灌期为17.5%。1977年,省电力工业局在全省试行电力计划分配,按月分配用电指标。在电量分配方面,贯彻“农、轻、重”的方针。把部分用电指标分配给工业大户和专线供电用、剩余的用电指标由各地市“三电办公室”掌握使用。
1980年,贯彻执行“四优先、一保持”方针,即:农业、能源、轻纺和人民生活用电优先,重工业用电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1983年,实行计划用电包干,对各地市用电指标采取“先提后分”和“按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方法。先从总用电指标中提出部分电量直接分给重点用户,并以1981年和1982年各地市实际用电量为基数,算出百分比(即分电比例),将其余电量分配给各地市,地市再向县和大用户分配。在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前提下,保证重点企业、农业排灌、人民生活和能源交通用电,不把城乡人民生活用电作为主要限电对象。为此,省电力工业局制定《超计划用电拉电开关顺序表》,由省、地(市)电力调度部门掌握。
1985年,全省实际缺口电量15亿千瓦·时。在电量分配方面,继续实行1984年制定的对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用电的包干办法,对国家重点企业实行“一保二管”政策,(即:保证“双保企业”的电力供应,加强对“双保企业”的用电管理)。此外,还对列为国家重点扶贫的5个县(金寨、霍山、潜山、太湖、岳西)用电量予以补贴;每县每天补贴1万千瓦·时统配电量,共补0.19亿千瓦·时。为保证防汛、抗旱和照顾季节性用电,当年预留电量1.80亿千瓦·时,在5~9月逐月安排使用。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两淮煤矿和洛河、平圩电厂基建,500千伏超高压输变电工程,皖赣铁路,中国科技大学等安排用电2.10亿千瓦·时统配电量。对地方用电统筹兼顾,妥善安排,灵活调度,适当调剂,尽可能地把有限电量安排合理,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二、管理手段
5 0年代,针对用电负荷紧张的局面,采取调整用户用电时间,错开工厂的午休时间来平衡负荷。如芜湖规定在避峰时间内凡非24小时连续运转的一切电力、电热设备不得使用。淮南还建立变电所与大用户的负荷联系制度,要求用户每天上报前一日的负荷情况。合肥、蚌埠等地也对大用户实行电力计划分配和负荷预测工作。
70年代以来,用电紧张局面日益加剧,电力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来加强计划用电工作。1976年安徽省在华东电网内率先槁“来煤加工”,充分利用发电设备容量多发电。1976~1980年,平均每年组织计划外煤炭60万吨左右,加工电量10亿千瓦·时左右;1981~1983年在调整的形势下,来煤加工电量平均每年1.64亿千瓦·时;1984年起“来煤加工”电量又恢复到每年10亿千瓦·时左右,对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发展安徽经济起到一定作用。
1977年,省经济委员会和省电力工业局颁发《安徽省凭证供电管理办法》规定:“定用电单位的周休日、生产班次和上下班时间、让峰填谷时间、大设备开停时间、一班制、二班制生产的单位和车间、三班生产单位的非连续运行的设备均应避开电网高峰用电。农业上正常的排灌用电也必须避峰用电,实行夜灌和轮灌。”
1980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用电奖励办法》,用经济措施鼓励用户夜间多用电,对每天6~22时考核最大需量的单位,夜间用电量高于白天者,按每月少付基本电费的8~12%作为奖金,以提高夜间用电的积极性。此外,采用安装电力定量器等技术手段,来控制用户的用电负荷。当时,全省共安装电力定量器284台,控制负荷34万千瓦,占用电负荷的34%。同年,省电力工业局编写了《电力定量器讲义》,经水利电力部批准,在全国电力部门内部发行。1981年制定《安徽省电力定量器运行管理制度》,以省“三电办”和省电力工业局名义下发各地执行。该制度对定量器安装调试、现场巡视、运行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
1981年初,全省推广蚌埠市经济委员会、“三电办”制定的《计划用电奖惩办法》,规定:高峰超用1千瓦罚款6元,低谷少用1千瓦罚款2元,夜间用电超过白天,奖励用电指标。有效地控制了高峰超用和低谷少用的现象。1983年起,执行华东电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用经济办法处理超计划用电的通知》,规定:用户每超用1千瓦·时,罚款0.15元。由各地市“三电办”监督执行。省对各地市实行超计划用电扣减下年度用电统配基数的办法,并制订《安徽省超计划用电拉闸开关表》,保证了计划用电工作的实施。1984年,华东电网开始试行发电、用电、燃料三包干,省电力工业局提出“保周波、守口子、禁超用”口号,调动“多发多用”积极性。
1985年,省经委、“三电办”、电力局联合颁发《地、市用电负荷率奖惩试行办法》和《实行峰谷分时电量奖惩试行办法》,奖优罚劣,重奖重罚,并由各地市“三电办”组织实施。当年,全省共有1200余户,安装电力定量器526台,实行负荷、电量双控制,控制负荷35万千瓦、电量24亿千瓦·时;安装电力定时开关钟417台,控制负荷20万千瓦。以上2项共控制负荷55万千瓦,压低高峰负荷9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