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原由各企业自订。1953年后,才陆续制订和逐步完善省电力系统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核定职工人数,确定劳动组织。电力企业的劳动管理组织比较稳定,一直实行三级管理,即:发电厂(站)、分场、班组;供电局、工区、班组;修造厂、车间、班组;施工企业一般也实行工程处、工地、班组(或工段)三级管理。编制定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制不严,至1983年企业整顿时,省电力工业局重新对所属企业进行核定,但各企业的职工人数均不同程度的超过定员数,实际上未能按定员组织生产。
奖励制度1959年起,实行“季度综合奖”,分为一、二、三等。工人按工作任务完成和安全生产情况逐月评定,机关干部按季度评定发放。1965年下半年起,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4元,按月领取,不再对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年终劳动竞赛评比,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发给荣誉奖状和少量的纪念品。1979年恢复综合奖,其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同“文化大革命”前。1981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供电企业试行节约燃料、电力奖励办法》,各电力生产企业在实行综合奖的同时,试行节约奖,火电厂考核供电标准煤耗率;水电厂考核耗水率、水量利用率、厂用电率;供电局考核线路损失率。由省电力局统一制定标准,进行记分考核。电力施工企业则执行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提前竣工奖和“三材”节约奖。1982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修订“计分考核奖励办法”,其考核和奖励范围有所扩大,采用百分制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奖励(见表7—4—1)。
同年,电力施工企业制定《全优工程降低成本提成奖励试行办法》,考核奖励的项目,除降低成本外,还有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生产率。
1983年,省电力系统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即“经济责任制”。由省电力局根据各电力生产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企业进行考核奖励。其他奖励还有:安全、劳动竞赛、省煤节电等。电力安全生产,除在季度综合奖中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外,还实行“长期安全周期累进奖”。安全周期分为4个等级。即:发电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和主变压器容量50万千伏安或输电线路长0.10万公里以上的供电局,安全考核周期为100天;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和主变压器容量3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长0.06万公里以上的供电局,安全考核周期为150天;容量3万千瓦以上火电厂、1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或含分站)和主变压器容量30万千伏安以下或输电线路在0.06万公里以下的供电局,以及省调,安全考核周期为200天;其他发电单位安全考核周期为300天。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达1个考核周期,奖励5元/人;连续2个周期奖励10元/人;连续3个周期奖励20元/人;连续4个周期及以上奖励40元/人。
在实行“省煤节电奖”制度的同时,省电力局于1984年制订了火力发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考核定额、水电厂的厂用电率考核定额和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见表7—4—2、表7—4—3和表7—4—4。
计分考核奖励考核指标(百分制)

1984年部属火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率考核定额

水电站用电率考核定额

供电局线损率考核定额

超发电奖,即对水电站节水增发电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1~5元/千千瓦·时不等。对火电厂则考核发电设备缩短检修工期的增发电量,考核奖励的对象是5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大修和1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小修,奖励标准为: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2元千千瓦·时;单机5万千瓦以上又不足10万千瓦,2.50元/千千瓦·时。
随着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全省各电力生产企业内部的奖励办法也发生了变化,废除了1983年前的评奖制度,实行百分制小指标竞赛,三级考核,计分算奖,即企业考核分场(工区)、科室;分场(工区)、科室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
电力施工企业,1984年5月试行《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即把过去按职工人数控制工资额的办法,改为按自行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各施工企业内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形式(详见表7—4—5)。
电力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结构及工资
[职工结构]建国前,安徽省电力工业基础薄弱,职工很少。1949年末仅有职工614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到1985年,部属电力系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合计37117人,加上施工企业雇用的计划外用工及临时工,共41599人。另外,省属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毛尖山水电站共有职工1360人(详见表7—4—6、表7—4—7、表7—4—8)。
代表年份职工结构情况

1985年部属电力生产企业职工结构情况

代表年份部属电力系统职工分布情况

[工资]建国前,电业职工的工资由各电厂(公营、官商合办、民营)自行规定月薪。
建国后,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度,1956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1963年,国家给40%职工调整工资,省电力系统同时实行统一的简化工资标准(即电简级)。1971年,国家进行低工资调整,即对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三级工的和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四级工的职工分别增加1级工资。1977年和1979年国家先后两次给40%职工调整工资。“六五”期间(1981~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按照水利电力部的统一规定,在省电力系统进行全面工资调整。1983年,国家对职工普遍调整工资。1984年,在3个电力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10个发、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试点。”985年,进行全面工资调整,简化统一了工资标准和自费浮动升级,并实行生产运行岗位津贴。职工的工资普遍提高,人均年工资由1980年的827元增加到1985年的1461元,提高76.66%。
“六五”期间职工工资情况

三、劳动生产率
安徽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见表7—4—10。施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见第五篇“设计、施工、修造”。
安徽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劳动管理制度原由各企业自订。1953年后,才陆续制订和逐步完善省电力系统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核定职工人数,确定劳动组织。电力企业的劳动管理组织比较稳定,一直实行三级管理,即:发电厂(站)、分场、班组;供电局、工区、班组;修造厂、车间、班组;施工企业一般也实行工程处、工地、班组(或工段)三级管理。编制定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制不严,至1983年企业整顿时,省电力工业局重新对所属企业进行核定,但各企业的职工人数均不同程度的超过定员数,实际上未能按定员组织生产。
奖励制度1959年起,实行“季度综合奖”,分为一、二、三等。工人按工作任务完成和安全生产情况逐月评定,机关干部按季度评定发放。1965年下半年起,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4元,按月领取,不再对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年终劳动竞赛评比,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发给荣誉奖状和少量的纪念品。1979年恢复综合奖,其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同“文化大革命”前。1981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供电企业试行节约燃料、电力奖励办法》,各电力生产企业在实行综合奖的同时,试行节约奖,火电厂考核供电标准煤耗率;水电厂考核耗水率、水量利用率、厂用电率;供电局考核线路损失率。由省电力局统一制定标准,进行记分考核。电力施工企业则执行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提前竣工奖和“三材”节约奖。1982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修订“计分考核奖励办法”,其考核和奖励范围有所扩大,采用百分制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奖励(见表7—4—1)。
同年,电力施工企业制定《全优工程降低成本提成奖励试行办法》,考核奖励的项目,除降低成本外,还有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生产率。
1983年,省电力系统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即“经济责任制”。由省电力局根据各电力生产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企业进行考核奖励。其他奖励还有:安全、劳动竞赛、省煤节电等。电力安全生产,除在季度综合奖中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外,还实行“长期安全周期累进奖”。安全周期分为4个等级。即:发电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和主变压器容量50万千伏安或输电线路长0.10万公里以上的供电局,安全考核周期为100天;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和主变压器容量3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长0.06万公里以上的供电局,安全考核周期为150天;容量3万千瓦以上火电厂、1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或含分站)和主变压器容量30万千伏安以下或输电线路在0.06万公里以下的供电局,以及省调,安全考核周期为200天;其他发电单位安全考核周期为300天。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达1个考核周期,奖励5元/人;连续2个周期奖励10元/人;连续3个周期奖励20元/人;连续4个周期及以上奖励40元/人。
在实行“省煤节电奖”制度的同时,省电力局于1984年制订了火力发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考核定额、水电厂的厂用电率考核定额和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见表7—4—2、表7—4—3和表7—4—4。
计分考核奖励考核指标(百分制)

1984年部属火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率考核定额

水电站用电率考核定额

供电局线损率考核定额

超发电奖,即对水电站节水增发电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1~5元/千千瓦·时不等。对火电厂则考核发电设备缩短检修工期的增发电量,考核奖励的对象是5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大修和1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小修,奖励标准为: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2元千千瓦·时;单机5万千瓦以上又不足10万千瓦,2.50元/千千瓦·时。
随着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全省各电力生产企业内部的奖励办法也发生了变化,废除了1983年前的评奖制度,实行百分制小指标竞赛,三级考核,计分算奖,即企业考核分场(工区)、科室;分场(工区)、科室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
电力施工企业,1984年5月试行《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即把过去按职工人数控制工资额的办法,改为按自行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各施工企业内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形式(详见表7—4—5)。
电力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结构及工资
[职工结构]建国前,安徽省电力工业基础薄弱,职工很少。1949年末仅有职工614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到1985年,部属电力系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合计37117人,加上施工企业雇用的计划外用工及临时工,共41599人。另外,省属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毛尖山水电站共有职工1360人(详见表7—4—6、表7—4—7、表7—4—8)。
代表年份职工结构情况

1985年部属电力生产企业职工结构情况

代表年份部属电力系统职工分布情况

[工资]建国前,电业职工的工资由各电厂(公营、官商合办、民营)自行规定月薪。
建国后,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度,1956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1963年,国家给40%职工调整工资,省电力系统同时实行统一的简化工资标准(即电简级)。1971年,国家进行低工资调整,即对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三级工的和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四级工的职工分别增加1级工资。1977年和1979年国家先后两次给40%职工调整工资。“六五”期间(1981~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按照水利电力部的统一规定,在省电力系统进行全面工资调整。1983年,国家对职工普遍调整工资。1984年,在3个电力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10个发、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试点。”985年,进行全面工资调整,简化统一了工资标准和自费浮动升级,并实行生产运行岗位津贴。职工的工资普遍提高,人均年工资由1980年的827元增加到1985年的1461元,提高76.66%。
“六五”期间职工工资情况

三、劳动生产率
安徽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见表7—4—10。施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见第五篇“设计、施工、修造”。
安徽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