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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料管理机构
70年代以前,发电燃煤供应及时均衡,合同计划兑现率高。省电力局在材料部门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全省电煤订货分配、计划调度,各火电厂亦有专职人员负责本厂电煤调运工作。70年代后期,大机组不断投入生产,耗煤量逐年增加,省电力局物资公司设燃料科。1983年后燃料科划归局生产处。各火电厂的燃料供应分别由计划、燃料运输和材料部门负责发运、接卸。
二、燃料供应与管理
发电燃煤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分配,每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分配指标下达到部、省,再由部、省根据供需情况,分配到各企业。最后,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供方据以编制产量和提报运输计划。交通部门据以编制运输及到站(港)计划。各企业和各用户根据合同组织接卸、转运、验收。
80年代起,开始燃用部分外省煤。1985年燃用外省煤炭占全省电煤计划总量的8.8%,矿点也逐年增加。除省内矿点外,计有山西9处,陕西3处,河南1处。因运输线增长,发运周期长,加上煤矿欠产,运输能力限制等因素,造成电煤计划合同兑现率低,欠供量大,使电力生产受到影响。1980~1985年间,外省煤矿发率平均84.2%,其中1985年仅75.2%,1984、1985年,省内煤矿发率也达不到百分之百。为及时掌握煤炭发运和调运情况,省内主要火电厂各抽派2人,由省电力局统一业务领导,分驻有关煤矿和中转港口,代表省局负责各发电厂的煤炭交货催运工作。驻矿和驻港人员,每天将矿发和中转情况电报省局,各发电厂也将每天到煤、用煤和存煤数,向省局汇报,以便省局掌握全省发电煤炭动态。以往电煤主要来自淮南、淮北煤矿,单一的生产供应思想使电力燃料管理工作长期没有跟上去。由于燃料供需逐渐紧张,渠道增多,亏吨亏卡现象比较严重。燃料管理工作逐渐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省局制订了《煤炭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来煤抽查验收、过衡、清扫车皮、测船验收和月终盘存制度。各火电厂加强了计量验收、统计和煤质管理。田家庵、洛河、铜陵电厂都装置动态轨道衡,进厂煤过衡率达100%,淮北电厂的轨道衡,因扩建暂停使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电厂进厂煤的检尺工作亦有所加强,有的电厂检尺率达96%。各电厂还对灰分、热量等煤质进行分析,及时准确上报。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调度通信局燃料处的要求和《燃料管理优秀厂考评条例》,安徽电力系统先后制定《进厂煤和入炉煤计量验收》、《煤场月终盘存和管理》、《煤质分析验收》等制度,还制订了驻矿、驻港人员和燃料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燃料管理工作,以保电煤供应。
1980~1985年火电厂燃煤供应情况,见表7—4—11。
1985年淮南矿务局煤质元素分析,见表7—4—12。
1980~1985年火电厂燃煤供应情况

1985年度淮南矿务局煤质元素分析

安徽省火电厂中,仅安庆石油化工总厂热电厂2台220吨/时锅炉为燃油锅炉,其用油由该厂自行解决。其余火电厂的燃油,主要用于锅炉启动点火助燃,由省石油公司计划分配部分,不足数由各火电厂自行采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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