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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决策、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税管理等。建国后,财务核算体制的变换,可分为三个时期五个阶段。
解放初期,各电厂独立核算。1953~1958年6月,部属企业以淮南电业局为主体,各电厂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属中央财政。1958年7月~1961年,安徽电业为省属企业,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实行省局、区域性电业局、电厂(站)和供电局三级核算。
从1962年开始,隶属水利电力部(或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统一核算。至1970年5月,省电业管理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各厂、站、局为内部核算单位,属中央财政。
1970年5月,水、电机构合并,省革委会水电局的电业部分,仍以省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属中央财政。
1975年8月,水、电机构再次分开,省革委会电力工业局为华东电业管理局(网局)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网局实行利润留成统一分配制度,属中央财政。
在资金管理上,以集中为主和分级管理相结合。1962年起,各基层收取的电费、提取的大修基金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省局集中统一管理。省局根据生产成本、大修工程和技措工程计划,分期下拨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给各基层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
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省电力工业局于1982年下放部分财权给基层企业。大修基金10%上缴省局,90%企业自留;但水电站大坝提取的大修基金,则90%上缴省局,以保证大坝大修加固工程资金的需要。基本折旧基金,基层企业自控20%,80%由省局统一安排,以保证电网设备的技术改进。
原为部属的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于1985年划为省属企业,财政划转省财政厅,由省电力局负责管理。
毛尖山水电站,自1966年投产后,即为省属企业,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方式。起初由安庆电业局核算利润,电站只进行内部核算。1976年1月,安庆供电局划为部属企业后,毛尖山水电站即改由省电力局代管,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
省电力企业核算办法,也经过几次变化。建国初期,各电厂沿用西方的三栏式总账和明细账的簿记核算,根据各自账务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账册、报表,采用“借贷记账法”。
1953年,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制订电力工业第一个统一的成本计算规程,1954年起执行,奠定了电力工业成本核算及分析的基础。同年,又制订簿记核算办法,确立记账原则和程序、账册、凭证的示范格式,以及会计核算制度,基本上统一了各厂的会计核算形式。
1955年推行苏联《凭证整理单日记账》核算办法。因对账务记载求全求细,过于繁琐,1957年停用。
1958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1962年,各单位从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入手,拟订适合各自需要的核算办法。1964年,水利电力部财务司修订颁布了较为全面的电力工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成本计算规程,各单位的会计核算逐步趋向统一。
1966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再次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记账方法,大多采用“增减记账法”。1981年,财政部重新颁布会计制度,水利电力部确立了完整的报表制度并冠以编号。1983~1985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又逐年颁发了华东格式,报表从简到繁,资料日臻齐全,记账方法也统一为“借贷记账法”。同时,经过企业整顿,从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着手,逐步统一了全省电力企业的会计核算形式。
固定资产,初期由各电力企业自行管理。1958年,成立省水利电力厅后,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把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即: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此后,固定资产管理贯彻谁用谁管的原则。省电力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全省电力系统在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修理、设备定级和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更新等的计划、统计、考核和核批调拨、盘盈盘亏,以及已满使用年限3万元以下,未满使用年限2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的审批,以及超过限额以上资产清理转报批。物资部门负责在库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包括对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基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施工企业等)负责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验收,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负责对厂级权限以内(即已满使用年限1万元以下,未满使用年限5千元以下)固定资产的调拨、盘盈盘亏和报废清理等工作。基层企业内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类似省局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进行厂一级核算,做到账、卡、物一致,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并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等计划的报批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分场(车间)一级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实物保管和转移清理等工作,并根据厂部的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及大、中、小修工程。
1985年,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为3.79%,大修基金年提取率为1.4%。
1975年以前的发电设备容量约占1985年末机组容量的50%,这部分设备运行年限已久,状况较差,急待恢复、补偿,但这些资产的现值与账面原值价值差距颇大,所提取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存在无力恢复补偿固定资产原貌的状况。
电力施工企业,50年代受苏联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影响,多采用国家预算拨款,实报实销或大包干的管理办法。电力建设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无偿使用。1979年,参照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程序才逐渐完善。固定资产核算、调拨,由公司(工程局)直接掌管。下属单位只负责实物保管和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单台件按资产目录规定年限提取。1983年1月与省电力工业局合并后,实行统一的综合折旧率。80年代,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经济责任制的不断加强,电力施工企业在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普遍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也有变化。1982年1月,按照《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电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预测和监督。
1983年省电力工业局划分的施工企业部分财务管理权限

注: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83)华东财字第51号文制订。其中,属于网局审批权限的各事项均委托省局审批(1983年6月1日起实行)。
二、固定资产总值
1952年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价值评估,使接管后的资产在使用年限、价格标准等方面得到统一。
1958年成立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后,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实行统一归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1962年,全省部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3.58亿元。1985年增至22.80亿元,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13位;百元固定资产创利7.10元,居全国第12位;百元固定资产创产值43.90元,居全国第5位;百元固定资产生产发电量为672千瓦·时,居全国第4位。1985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比1962年增长5.3倍;发电设备容量增长6.1倍,输电线路总长度增长13.2倍;固定资产原值平均每年递增率为9%,工业总产值和发电量平均增长率超过10%,全系统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良好(未包括1985年部属企业下放为省属企业的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以及其他地方电业和用户自备电厂的固定资产)。
全省部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省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主要是收取列入工程概算中的技术装备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部分是由企业提取积累的自有资金购置。实行贷款后,仍由工程概算支付。工程移交后,由生产单位还款。1982年后,由于电力建设规模扩大以及企业扩权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须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较快。
“六五”期间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长情况

三、成本
1957年前,全省主要电厂平均单位成本如下:

“二五”期间,发电单位成本有所降低如下表:

1972年后,由于高温高压机组陆续投产,煤耗率下降幅度较大,但自1979年5月,煤炭价格不断调升,燃料费在成本结构中的比重,由1962年的43%上升到1985年的54%。1980年开始对地下水收取水费,并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同时,设备的折旧率也提高0.5%,致使省局单位售电成本从1965年的33.51元/千千瓦·时,上升到1985年的42.45元/千千瓦·时,略低于华东电网和全国平均水平,工资在成本的结构中的比重,从1962年的12%,逐渐下降到1985年的5%。
部属电力企业成本结构及单位成本

省属电力企业成本结构(一)(1985车佛、梅、响水电站)

省属企业成本结构(二)(毛尖山水电站)

电力施工企业1955年已基本上形成三级核算制,并广泛推行工地成本核算,少数工地实行班组核算。1958年简化成本核算制度。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重新提倡班组核算,并贯彻工程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成本核算制度松弛。1977~1979年,恢复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成本核算。公司对工地实行人工、材料和费用等考核。1981年试行“本票核算”,全面推广内部核算制。1983年起,各公司开始制订内部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台班费标准等,采用单位工程成本分项考核、年度总计考核的办法,并按季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使单纯的成本核算变成企业全面经济核算。
部属电力施工企业成本(1979~1985年)

四、利、税
省局自1962年起,集中核算,对基层电力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至1980年实现利润每年都以较高比例增长。1981年后,呈下降趋势。资金税利率和资金利润率也出现类似情况。主要原因是煤价和运费调高,发电成本上升,产品税率调升,电价基本未调,致使单位利润逐年下降。其变化情况如下表:
利润率变化情况

安徽省电力用户拖欠电费比较严重,1962年前用户积欠电费0.05亿元。1965年末用户又欠电费0.12亿元,农业电费回收率1967年只有29.89%,1968年为46.33%。1971年末用户拖欠电费0.47亿元,至1979年末用户累计欠电费达0.75亿元,其中农电欠费0.71亿元。1980年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下文,强调电力是商品,用电必须交纳电费,在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支持下,当年电费基本结清,但积欠仍未解决。至1985年末,积欠电费共0.77亿元,其中农电欠费0.75亿元。
安徽省电力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逐期降低,“四五”期间(1971~1975年)较“三五”期间(1966~1970年)增长1.8倍;“五五”期间(1976~1980年)较“四五”期间增长0.6倍;“六五”期间(1981~1985年)较“五五”期间增长0.2倍。主要原因是单位实现利润下降,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等。实现利改税后,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基本建设由拨款改为贷款。1962~1985年,全省电力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总额为41.79亿元,是此期间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平均的4.3倍。
省属毛尖山水电站,1976~1985年,上交利润547.23万元。1976~1978年,该站利润上交省财政。1979年起,实行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资金,同时实行超基数利润按比例分成。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核定所得税为55%,调节税率25%,留利率20%,并核定基期利润15万元。超基期利润减征调节税70%。
税利率变化情况

部属电力生产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情况

1979年以前火电施工企业任务不饱满,利润水平较低。1982年,火电施工企业由于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加强,以及电力建设任务饱满,利润水平上升较大。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决策、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税管理等。建国后,财务核算体制的变换,可分为三个时期五个阶段。
解放初期,各电厂独立核算。1953~1958年6月,部属企业以淮南电业局为主体,各电厂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属中央财政。1958年7月~1961年,安徽电业为省属企业,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实行省局、区域性电业局、电厂(站)和供电局三级核算。
从1962年开始,隶属水利电力部(或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统一核算。至1970年5月,省电业管理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各厂、站、局为内部核算单位,属中央财政。
1970年5月,水、电机构合并,省革委会水电局的电业部分,仍以省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属中央财政。
1975年8月,水、电机构再次分开,省革委会电力工业局为华东电业管理局(网局)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网局实行利润留成统一分配制度,属中央财政。
在资金管理上,以集中为主和分级管理相结合。1962年起,各基层收取的电费、提取的大修基金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省局集中统一管理。省局根据生产成本、大修工程和技措工程计划,分期下拨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给各基层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
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省电力工业局于1982年下放部分财权给基层企业。大修基金10%上缴省局,90%企业自留;但水电站大坝提取的大修基金,则90%上缴省局,以保证大坝大修加固工程资金的需要。基本折旧基金,基层企业自控20%,80%由省局统一安排,以保证电网设备的技术改进。
原为部属的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于1985年划为省属企业,财政划转省财政厅,由省电力局负责管理。
毛尖山水电站,自1966年投产后,即为省属企业,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方式。起初由安庆电业局核算利润,电站只进行内部核算。1976年1月,安庆供电局划为部属企业后,毛尖山水电站即改由省电力局代管,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
省电力企业核算办法,也经过几次变化。建国初期,各电厂沿用西方的三栏式总账和明细账的簿记核算,根据各自账务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账册、报表,采用“借贷记账法”。
1953年,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制订电力工业第一个统一的成本计算规程,1954年起执行,奠定了电力工业成本核算及分析的基础。同年,又制订簿记核算办法,确立记账原则和程序、账册、凭证的示范格式,以及会计核算制度,基本上统一了各厂的会计核算形式。
1955年推行苏联《凭证整理单日记账》核算办法。因对账务记载求全求细,过于繁琐,1957年停用。
1958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1962年,各单位从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入手,拟订适合各自需要的核算办法。1964年,水利电力部财务司修订颁布了较为全面的电力工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成本计算规程,各单位的会计核算逐步趋向统一。
1966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再次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记账方法,大多采用“增减记账法”。1981年,财政部重新颁布会计制度,水利电力部确立了完整的报表制度并冠以编号。1983~1985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又逐年颁发了华东格式,报表从简到繁,资料日臻齐全,记账方法也统一为“借贷记账法”。同时,经过企业整顿,从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着手,逐步统一了全省电力企业的会计核算形式。
固定资产,初期由各电力企业自行管理。1958年,成立省水利电力厅后,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把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即: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此后,固定资产管理贯彻谁用谁管的原则。省电力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全省电力系统在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修理、设备定级和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更新等的计划、统计、考核和核批调拨、盘盈盘亏,以及已满使用年限3万元以下,未满使用年限2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的审批,以及超过限额以上资产清理转报批。物资部门负责在库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包括对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基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施工企业等)负责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验收,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负责对厂级权限以内(即已满使用年限1万元以下,未满使用年限5千元以下)固定资产的调拨、盘盈盘亏和报废清理等工作。基层企业内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类似省局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进行厂一级核算,做到账、卡、物一致,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并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等计划的报批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分场(车间)一级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实物保管和转移清理等工作,并根据厂部的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及大、中、小修工程。
1985年,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为3.79%,大修基金年提取率为1.4%。
1975年以前的发电设备容量约占1985年末机组容量的50%,这部分设备运行年限已久,状况较差,急待恢复、补偿,但这些资产的现值与账面原值价值差距颇大,所提取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存在无力恢复补偿固定资产原貌的状况。
电力施工企业,50年代受苏联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影响,多采用国家预算拨款,实报实销或大包干的管理办法。电力建设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无偿使用。1979年,参照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程序才逐渐完善。固定资产核算、调拨,由公司(工程局)直接掌管。下属单位只负责实物保管和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单台件按资产目录规定年限提取。1983年1月与省电力工业局合并后,实行统一的综合折旧率。80年代,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经济责任制的不断加强,电力施工企业在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普遍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也有变化。1982年1月,按照《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电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预测和监督。
1983年省电力工业局划分的施工企业部分财务管理权限

注: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83)华东财字第51号文制订。其中,属于网局审批权限的各事项均委托省局审批(1983年6月1日起实行)。
二、固定资产总值
1952年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价值评估,使接管后的资产在使用年限、价格标准等方面得到统一。
1958年成立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后,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实行统一归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1962年,全省部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3.58亿元。1985年增至22.80亿元,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13位;百元固定资产创利7.10元,居全国第12位;百元固定资产创产值43.90元,居全国第5位;百元固定资产生产发电量为672千瓦·时,居全国第4位。1985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比1962年增长5.3倍;发电设备容量增长6.1倍,输电线路总长度增长13.2倍;固定资产原值平均每年递增率为9%,工业总产值和发电量平均增长率超过10%,全系统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良好(未包括1985年部属企业下放为省属企业的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以及其他地方电业和用户自备电厂的固定资产)。
全省部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省属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主要是收取列入工程概算中的技术装备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部分是由企业提取积累的自有资金购置。实行贷款后,仍由工程概算支付。工程移交后,由生产单位还款。1982年后,由于电力建设规模扩大以及企业扩权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须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较快。
“六五”期间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增长情况

三、成本
1957年前,全省主要电厂平均单位成本如下:

“二五”期间,发电单位成本有所降低如下表:

1972年后,由于高温高压机组陆续投产,煤耗率下降幅度较大,但自1979年5月,煤炭价格不断调升,燃料费在成本结构中的比重,由1962年的43%上升到1985年的54%。1980年开始对地下水收取水费,并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同时,设备的折旧率也提高0.5%,致使省局单位售电成本从1965年的33.51元/千千瓦·时,上升到1985年的42.45元/千千瓦·时,略低于华东电网和全国平均水平,工资在成本的结构中的比重,从1962年的12%,逐渐下降到1985年的5%。
部属电力企业成本结构及单位成本

省属电力企业成本结构(一)(1985车佛、梅、响水电站)

省属企业成本结构(二)(毛尖山水电站)

电力施工企业1955年已基本上形成三级核算制,并广泛推行工地成本核算,少数工地实行班组核算。1958年简化成本核算制度。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重新提倡班组核算,并贯彻工程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成本核算制度松弛。1977~1979年,恢复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成本核算。公司对工地实行人工、材料和费用等考核。1981年试行“本票核算”,全面推广内部核算制。1983年起,各公司开始制订内部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台班费标准等,采用单位工程成本分项考核、年度总计考核的办法,并按季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使单纯的成本核算变成企业全面经济核算。
部属电力施工企业成本(1979~1985年)

四、利、税
省局自1962年起,集中核算,对基层电力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至1980年实现利润每年都以较高比例增长。1981年后,呈下降趋势。资金税利率和资金利润率也出现类似情况。主要原因是煤价和运费调高,发电成本上升,产品税率调升,电价基本未调,致使单位利润逐年下降。其变化情况如下表:
利润率变化情况

安徽省电力用户拖欠电费比较严重,1962年前用户积欠电费0.05亿元。1965年末用户又欠电费0.12亿元,农业电费回收率1967年只有29.89%,1968年为46.33%。1971年末用户拖欠电费0.47亿元,至1979年末用户累计欠电费达0.75亿元,其中农电欠费0.71亿元。1980年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下文,强调电力是商品,用电必须交纳电费,在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支持下,当年电费基本结清,但积欠仍未解决。至1985年末,积欠电费共0.77亿元,其中农电欠费0.75亿元。
安徽省电力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逐期降低,“四五”期间(1971~1975年)较“三五”期间(1966~1970年)增长1.8倍;“五五”期间(1976~1980年)较“四五”期间增长0.6倍;“六五”期间(1981~1985年)较“五五”期间增长0.2倍。主要原因是单位实现利润下降,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等。实现利改税后,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基本建设由拨款改为贷款。1962~1985年,全省电力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总额为41.79亿元,是此期间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平均的4.3倍。
省属毛尖山水电站,1976~1985年,上交利润547.23万元。1976~1978年,该站利润上交省财政。1979年起,实行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资金,同时实行超基数利润按比例分成。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核定所得税为55%,调节税率25%,留利率20%,并核定基期利润15万元。超基期利润减征调节税70%。
税利率变化情况

部属电力生产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情况

1979年以前火电施工企业任务不饱满,利润水平较低。1982年,火电施工企业由于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加强,以及电力建设任务饱满,利润水平上升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