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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工业局文件
(85)皖电办字第157号
发送《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
省局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意见》,经全省电力会议讨论后,现印发给你们。望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并将情况、经验及时报省局。
附件:如文
安徽省电力工业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报:华东电管局

安徽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精神,按照水电部的要求,对我省电力基层企业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电站主任、所长和院长,下同)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提高对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认识。
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因此,建立厂长负责制,势在必行,要抓紧试点,逐步推开。实行厂长负责制,要充分估计会遇到阻力,要改变党委领导一切的状况会有思想弯子,必须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坚决态度,搞好这项改革,理顺企业内部党、政、工关系,推动各项改革的开展。
二、认真进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
我省电力基层企业整顿工作已全部验收合格,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创造了有利条件,总的要求在一九八五年要逐步地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为了使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能够稳健的进行,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办法。为此,经研究第一批试点单位有淮北发电厂、陈村水电站、合肥供电局、电力设计院、阜阳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蚌埠供电局、巢湖地区供电局、池州供电局,以上试点单位,抓紧作出安排。非试点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向厂长负责制过渡。
三、抓紧领导班子的调整。
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在企业整顿中已初步作过调整,但有的“四化”程度不高。尤其有些厂长达不到高文化、低年龄的要求。因此,对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特别要首先选配好厂长,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创造条件。领导班子的调整工作要抓紧进行,在今年三季度内搞好,其中大型骨干企业要求在上半年完成,力求班子成员配备能配套。有条件的要配好“三总”,减少副职人数。
四、实行厂长任期制。
根据国务院〔84〕173号文件规定,厂长实行任期制。除了两淮电厂厂长和合肥供电局局长的任期为四年外,其他企业的厂长任期为三年,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关于任期的时间计算,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新任命的,从批准之日算起;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任命的厂长任期计算,在实行厂长负责制时由省局给予明确。任期内,厂长可以辞职,但要经批准才能卸任;省局有权作必要的调整或免除职务。
五、实行管理干部聘任制。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同时实行管理干部聘任制。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厂长提名,报省局批准,由厂长聘用。中层行政干部正职由厂长聘用,副职由正职提名,厂长聘用。聘用的干部,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和上级关于班子人数、年龄、文化、专业等各项规定。聘任干部时,应征求同级党组织的意见。厂长在任期内调动工作或被解职,新任厂长对前任厂长所聘任的干部,可以重新进行聘任。
六、理顺企业内部党、政、工方面的关系。
实行厂长负责制,要明确划分厂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出厂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实施细则,真正做到厂长行使生产经营的决策权、指挥权和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各方面的工作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实行厂长负责制,书记、厂长互不兼任(小型企业除外)。
以上意见,在实施中不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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