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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同意将佛子岭等四座水电站划归安徽省管理的复函
国家经济委员会文件
经体〔1985〕529号
关于同意将佛子岭等四座水电站划归安徽省管理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
联合文件皖政(1985)24号(85)水电劳字第22号文收悉。
同意将佛子岭、磨子潭、梅山、响洪甸四座水电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划归安徽省管理。有关财政、物资、劳动等项指标的划转,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安徽省经委、财政厅。本委能源局。
经体〔1985〕529号
关于同意将佛子岭等四座水电站划归安徽省管理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
联合文件皖政(1985)24号(85)水电劳字第22号文收悉。
同意将佛子岭、磨子潭、梅山、响洪甸四座水电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划归安徽省管理。有关财政、物资、劳动等项指标的划转,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安徽省经委、财政厅。本委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