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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管理
一、管理体制
安徽冶金系统劳动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部属冶金单位由部负责管理,部下放企业、省属企业由厅(局)负责管理,地市各冶金单位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见图6-2-1。

图6—2—1安徽省冶金系统劳动管理体制示意图
二、劳动组织
安徽冶金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普遍采用生产区域管理的形式。新建企业按照设计定员编制确立组织机构,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机构,报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冶金企业中的劳动定员编制,主要参照冶金部颁发的各类冶金企业劳动定员编制标准。个别岗位部颁标准不够明确的,由各企业进行岗位标定,制订出补充定员标准,经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劳动组织定员工作是劳动管理的基础。“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组织、定员等制度受到破坏,组织机构庞杂,管理层次越来越多,分工过细,因人设事,忙闲不均,严重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劳动组织工作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79年冶金部要求冶金企业开展劳动组织定员的整顿工作。
安徽省冶金劳动部门经过几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4年企业扩权后,全省各冶金企业,对劳动组织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清楚,促进了冶金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有较大的提高。
安徽省冶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安徽冶金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实行“块块”为主的管理形式,即部属企业由冶金工业部编制和下达劳动工资年度计划,由部属企业执行。省属企业由省冶金厅负责向省计委编报劳动工资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平衡后,下达给厅执行。地市冶金企业均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各地市所属冶金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由地市计委汇总报省计委批准,并由地市计委下达给各地市主管部门执行。
省计委下达给省冶金厅的各项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省冶金厅负责实施,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到各省属冶金企业。冶金部下达给部属冶金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同时抄送省冶金厅一份,冶金厅协助部属企业执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人数年末控制指标;工资总额全年控制指标;新增项目招工指标;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指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上述项目中,前3项内容由省劳动局根据省冶金厅上报的建议计划,平衡后下达专项计划指标,发送各地市劳动部门。省冶金厅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总计划,按企业编制明细计划,下达给各有关企业(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银行、公安、粮食部门)。
为顺利完成省计委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省冶金厅在组织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冶金产品滞销,开工不足,为解决人浮于事,劳动生产率过低的问题,在计划管理办法上区别三种不同情况来控制人员增减:生产基本正常的盈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变化不得超过厅下达指标数;生产任务明显不足,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由厅下达一定数量的自然减员指标,在完成减员指标前,人员只出不进;生产筹建、亏损单位、事业单位等,原则不进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报省冶金厅批准。
1984年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前,对省局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控制采用以劳动力增减为主,工资总额为辅的办法。1984年企业扩权后,省冶金厅把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重点,由对人员控制转到以工资总额控制为主,除国家规定的计划内增人由厅下达增人指标外,其他类的调动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企业,以及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都采用增人不增工资的办法,企业有权决定增减职工,报厅备案。
四、工资管理
工资管理包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的管理,职工的转正定级,各种津贴的执行和职工的工资调整,以及职工奖金发放等工作。安徽省冶金企业单位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执行冶金部统一编印的冶金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其中冶炼、轧钢、炼焦,工人一级工为37.5元,等级系数为3.15倍;矿山工人一级工为36.00元,等级系数为3.0倍,耐火、机修工人一级工为36.00元,等级系数为3.15倍。1985年工资改革,全部纳入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省冶金企业单位干部的工资标准:1963年调资以前,执行国家行政技术标准;1963年,除厅(局)机关外,均执行冶金部1963年颁发的《冶金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干部工资均套入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在套改过程中,为解决套改中的矛盾,经征求省劳动局同意,对大中型企业的干部增划了职务工资等级线。
职工转正定级:职工转正定级除国家规定的水平外,干部执行冶金部简化工资标准(1985年套改前);1980年冶金部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在冶金矿山工人中提高定级起点,实行主要掘进工人“下二定三”(即进厂下井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标准。1983年冶金部规定,提高工人中属于高温岗位和露天矿工人定级水平,实行“进一转二定三”(即进厂一级,转正二级,定级三级)的办法。津贴、补贴:各种津贴、补贴的执行,除省统一规定的副食补贴、夜班、施工、卫生岗位、教龄、工龄、冬煤等津贴外,1968年经劳动部批准冶金部下文从1963年9月开始,冶金矿山井下职工实行井下津贴;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联合下文,从1979年7月7日起,冶金企业的高温岗位人员实行高温岗位津贴。
1986年7月17日,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局、冶金厅以皖冶劳[86]213号《关于调整冶金企业高温矿山井下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冶金企业高温和矿山井下工人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高温繁重劳动津贴由原实行的月津贴改为按日计算,调整后的日津贴标准甲等为0.6元,乙等0.4元,丙等0.3元;矿山进井下津贴调整后,日标准甲等1.2元,乙等0.8元,丙等0.6元。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对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艰苦生产岗位的职工队伍,调动一线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冶金工业更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职工工资的调整:职工工资的调整均根据国家下达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省劳动部门、各主管厅(局)劳动部门组织企业实施,政策的解释和补充权在省以上劳动部门,上级下达的比例和指标均不得突破,1971年、1977年、1978年、1980年、1983年进行了5次职工工资调整,企业调资费用均进入成本。
1985年国务院下文进行工资改革,全省冶金系统理顺工资关系,进行工资标准的套改,套改基数均以1983年统一调资后工资为基数。奖金的发放:冶金单位发放奖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奖金支付渠道发放的。在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前,采用企业基金提成的办法,奖金发放额由上级核定,职工实行综合奖。利改税以后,冶金企业奖励基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使奖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上了钩,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奖金的使用方向,随着1984年企业扩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各种奖励形式,在不改变职工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实行自费浮动升级。
五、劳动工资统计
安徽省冶金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的工作程序。统计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报表为主,增加冶金部要求的补充资料,从管理的需要出发,省冶金厅(局)可增加少量统计指标,要求全省冶金企、事业单位填报。劳动工资统计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人数统计、工资统计、劳动生产率统计。报表分为月、季、半年报、年报、年快报。根据冶金部要求,只填报半年报、年报、年快报。为了满足各业务处室的需要,从1981年年报工作开始,开展简单的统计分析,提供职工数、工资、全员劳动率等方面的分析资料。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程序见图6-2-2。

图6—2—2安徽省冶金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程序示意图
六、劳动力调配、退职退休
职工的调动:1984年企业扩权以前,省属冶金单位固定工人调出调入均需报冶金厅审批,企业扩权,只要不超过下达的计划指标,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职工的调动。
工人招收工作,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由企业通过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办理,矿山井下允许招收职工子女,包括有在农村的子女。
职工退体退职:国务院(78)184号关于职工退职退体的规定颁布后,安徽省劳动部门要求由各厅局劳资部门办理工人退职退休的审批工作,并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行顶替,病退职工须经指定医院检查、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省冶金厅劳资门批准。1984年企业扩权后,职工退离休的批准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办理,但需子女顶替的退休职工,须报冶金厅备案,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顶替手续。
安徽冶金系统劳动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部属冶金单位由部负责管理,部下放企业、省属企业由厅(局)负责管理,地市各冶金单位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见图6-2-1。

图6—2—1安徽省冶金系统劳动管理体制示意图
二、劳动组织
安徽冶金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普遍采用生产区域管理的形式。新建企业按照设计定员编制确立组织机构,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机构,报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冶金企业中的劳动定员编制,主要参照冶金部颁发的各类冶金企业劳动定员编制标准。个别岗位部颁标准不够明确的,由各企业进行岗位标定,制订出补充定员标准,经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劳动组织定员工作是劳动管理的基础。“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组织、定员等制度受到破坏,组织机构庞杂,管理层次越来越多,分工过细,因人设事,忙闲不均,严重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劳动组织工作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79年冶金部要求冶金企业开展劳动组织定员的整顿工作。
安徽省冶金劳动部门经过几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4年企业扩权后,全省各冶金企业,对劳动组织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清楚,促进了冶金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有较大的提高。
安徽省冶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安徽冶金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实行“块块”为主的管理形式,即部属企业由冶金工业部编制和下达劳动工资年度计划,由部属企业执行。省属企业由省冶金厅负责向省计委编报劳动工资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平衡后,下达给厅执行。地市冶金企业均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各地市所属冶金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由地市计委汇总报省计委批准,并由地市计委下达给各地市主管部门执行。
省计委下达给省冶金厅的各项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省冶金厅负责实施,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到各省属冶金企业。冶金部下达给部属冶金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同时抄送省冶金厅一份,冶金厅协助部属企业执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人数年末控制指标;工资总额全年控制指标;新增项目招工指标;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指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上述项目中,前3项内容由省劳动局根据省冶金厅上报的建议计划,平衡后下达专项计划指标,发送各地市劳动部门。省冶金厅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总计划,按企业编制明细计划,下达给各有关企业(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银行、公安、粮食部门)。
为顺利完成省计委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省冶金厅在组织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冶金产品滞销,开工不足,为解决人浮于事,劳动生产率过低的问题,在计划管理办法上区别三种不同情况来控制人员增减:生产基本正常的盈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变化不得超过厅下达指标数;生产任务明显不足,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由厅下达一定数量的自然减员指标,在完成减员指标前,人员只出不进;生产筹建、亏损单位、事业单位等,原则不进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报省冶金厅批准。
1984年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前,对省局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控制采用以劳动力增减为主,工资总额为辅的办法。1984年企业扩权后,省冶金厅把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重点,由对人员控制转到以工资总额控制为主,除国家规定的计划内增人由厅下达增人指标外,其他类的调动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企业,以及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都采用增人不增工资的办法,企业有权决定增减职工,报厅备案。
四、工资管理
工资管理包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的管理,职工的转正定级,各种津贴的执行和职工的工资调整,以及职工奖金发放等工作。安徽省冶金企业单位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执行冶金部统一编印的冶金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其中冶炼、轧钢、炼焦,工人一级工为37.5元,等级系数为3.15倍;矿山工人一级工为36.00元,等级系数为3.0倍,耐火、机修工人一级工为36.00元,等级系数为3.15倍。1985年工资改革,全部纳入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省冶金企业单位干部的工资标准:1963年调资以前,执行国家行政技术标准;1963年,除厅(局)机关外,均执行冶金部1963年颁发的《冶金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干部工资均套入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在套改过程中,为解决套改中的矛盾,经征求省劳动局同意,对大中型企业的干部增划了职务工资等级线。
职工转正定级:职工转正定级除国家规定的水平外,干部执行冶金部简化工资标准(1985年套改前);1980年冶金部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在冶金矿山工人中提高定级起点,实行主要掘进工人“下二定三”(即进厂下井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标准。1983年冶金部规定,提高工人中属于高温岗位和露天矿工人定级水平,实行“进一转二定三”(即进厂一级,转正二级,定级三级)的办法。津贴、补贴:各种津贴、补贴的执行,除省统一规定的副食补贴、夜班、施工、卫生岗位、教龄、工龄、冬煤等津贴外,1968年经劳动部批准冶金部下文从1963年9月开始,冶金矿山井下职工实行井下津贴;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联合下文,从1979年7月7日起,冶金企业的高温岗位人员实行高温岗位津贴。
1986年7月17日,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局、冶金厅以皖冶劳[86]213号《关于调整冶金企业高温矿山井下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冶金企业高温和矿山井下工人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高温繁重劳动津贴由原实行的月津贴改为按日计算,调整后的日津贴标准甲等为0.6元,乙等0.4元,丙等0.3元;矿山进井下津贴调整后,日标准甲等1.2元,乙等0.8元,丙等0.6元。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对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艰苦生产岗位的职工队伍,调动一线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冶金工业更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职工工资的调整:职工工资的调整均根据国家下达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省劳动部门、各主管厅(局)劳动部门组织企业实施,政策的解释和补充权在省以上劳动部门,上级下达的比例和指标均不得突破,1971年、1977年、1978年、1980年、1983年进行了5次职工工资调整,企业调资费用均进入成本。
1985年国务院下文进行工资改革,全省冶金系统理顺工资关系,进行工资标准的套改,套改基数均以1983年统一调资后工资为基数。奖金的发放:冶金单位发放奖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奖金支付渠道发放的。在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前,采用企业基金提成的办法,奖金发放额由上级核定,职工实行综合奖。利改税以后,冶金企业奖励基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使奖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上了钩,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奖金的使用方向,随着1984年企业扩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各种奖励形式,在不改变职工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实行自费浮动升级。
五、劳动工资统计
安徽省冶金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的工作程序。统计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报表为主,增加冶金部要求的补充资料,从管理的需要出发,省冶金厅(局)可增加少量统计指标,要求全省冶金企、事业单位填报。劳动工资统计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人数统计、工资统计、劳动生产率统计。报表分为月、季、半年报、年报、年快报。根据冶金部要求,只填报半年报、年报、年快报。为了满足各业务处室的需要,从1981年年报工作开始,开展简单的统计分析,提供职工数、工资、全员劳动率等方面的分析资料。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程序见图6-2-2。

图6—2—2安徽省冶金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程序示意图
六、劳动力调配、退职退休
职工的调动:1984年企业扩权以前,省属冶金单位固定工人调出调入均需报冶金厅审批,企业扩权,只要不超过下达的计划指标,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职工的调动。
工人招收工作,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由企业通过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办理,矿山井下允许招收职工子女,包括有在农村的子女。
职工退体退职:国务院(78)184号关于职工退职退体的规定颁布后,安徽省劳动部门要求由各厅局劳资部门办理工人退职退休的审批工作,并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行顶替,病退职工须经指定医院检查、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省冶金厅劳资门批准。1984年企业扩权后,职工退离休的批准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办理,但需子女顶替的退休职工,须报冶金厅备案,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顶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