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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4〕52号
关于马鞍山钢铁公司“七五”规划资金筹措意见的报告
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冶金部:
马鞍山钢铁公司“七五”规划和新建二千五百立方米高炉方案,已以皖政〔1984〕36号文上报,按此规划方案,到一九九二年,马钢公司将形成三百万吨级规模的钢铁联合企业,比一九八三年将增产钢材一百一十七万吨,商品钢坯四十万吨。按此规模测算共需资金十九点九亿元。其中二千五万立方米高炉投资八亿二千万元;矿山建设四亿一千万元,技术改造资金七亿六千万元。实现此方案突出的问题是资金不足,经研究,拟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筹措等办法共同解决。初步意见:新建二千五百立方米高炉和矿山所需的资金拟请国家投资;技改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筹措,拟通过马钢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及省组织集资办法解决。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七五”(即一九九○年钢产量二百三十三万吨)新增的钢材和钢坯省里按比例分成。现将资金筹措方案及利润递增包干意见一并报上,请审定。
附件:一、马钢公司“七五”发展所需资金筹措方案。
二、马钢公司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
关于马钢公司“七五”发展所需资金筹措方案
一、发展规模及所需资金
根据冶金部提出的“七五”规划设想,结合马钢的具体情况,现就马钢公司“七五”发展规划技术改造目标设想如下:

按以上设想所需资金如下:

二、资金筹措方案:
按今后七年技术改造所需资金总数十亿四千万元的盘子,其资金来源初步设想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1)马钢自一九八四年起实行“递增包干”,即七年内按每年递增百分之四上缴利润,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留用和还贷以外,全部留给马钢公司,用于发展生产。七年累计为一亿九千零七十三万元。
(2)马钢公司折旧基金、矿山维简费及大修基金可用于发展生产的,七年累计二亿九千八百万元。
(3)省拨款一千四百五十四万元
(4)省集资二千八百万元
(5)马钢使用贷款四千一百万元
(6)要求国家拨款和补助二亿二千二百九十一万元
以上六笔共计十亿四千万元,按资金来源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如下:
国家拨款及补助占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省拨款、贷款、集资和马钢自筹占百分之七十八点五
以一九八三年产量为基数,到一九九○年马钢新增钢材八十八点六吨,按七十八点五比例,省市、马钢公司应分得钢材六十九点五万吨;其中地方投资占百分之四十二,按此比例省投资部分应分成钢材三十七万吨。
另外说明两点:
一是省政府曾报请在四十万吨高速线材项目中,省市集资四千万元,分成线材十万吨,请国家计委仍按原决定拨给。
二是省里地方小矿每年向马钢提供原矿约四十万吨,要求国家计委和冶金部按来料加工办法处理,即返给省里钢坯七万吨或者钢材六万吨。
附件二:
对马鞍山钢铁公司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意见
马鞍山钢铁公司经过企业整顿基础较好,资源交通条件优越,产品紧俏,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很重,资金十分困难。为了给企业增加活力,搞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拟从今年起对马钢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递增比例和包干期限。马钢一九八三年上交利润是历史最好水平。以一九八三年实际上交利润一亿八千一百零九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百分之四,一定七年不变。超收部分预计可解决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亿九千零七十三万元,如完不成利润包干指标,由企业专用基金补足上交任务。
二、经济效益。经过国家投资,省和企业集资进行技术改造和建设,到一九九○年达到两百万吨钢铁综合生产能力,工业总产值达到十二亿三千六百万元,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五十五点八,主要产品产量达到:原矿一千零五十万吨,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九十二点九;成品矿三百七十六点二万吨,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六十八点七;铁二百零五万吨,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七点二;钢二百三十三万吨,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五十六点二;钢材一百七十八万吨,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一百零一点四。实现利润达到三亿七千万元。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五十九点九;上交利润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一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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