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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于清朝时期采取征收税捐方式对烟草产品进行专营管理。清乾隆年间,开始对烟类单独征税,未能推广。安徽对烟类单独征税,始于宿松生产外运烟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规定宿松烟叶运销南京,沿途的望江华阳厘局、芜湖关、南京牙厘总局按照厘税则分别征收统捐、关税、厘金。光绪二十九年,安徽仿照直隶省(今河北省)创办的烟酒税章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凡销售烟叶、烟丝,必须请领执照,作为烟行,应认税额,分月包缴,发给三联印票,省内关卡概免重征。同年,省牙厘总局委任专员驻宿松征收烟税。
民国2年(1913年),安徽烟酒税务局成立,下属7个分所,其中宿松、桐城两分所专收烟类出产税,其余所对烟酒产销兼征。分所范围以外由县署或厘局代征。民国3年8月,安徽公布《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采取颁发特许牌照方法对烟丝整卖(批发)和零卖(零售)商进行专营管理。划分整卖、零卖标准是:凡以中外烟大宗批给零卖商人,或查明该店铺自制烟丝有烟刨4张以上的为整卖营业;凡以贩卖烟草给消费者的为零卖营业,并分甲、乙、丙三等。不论从事整卖营业或零卖营业,均须赴该管征收的机关领取牌照,缴纳税款。
民国4年对全省范围内烟酒经营活动实行官督商销管理。省烟酒公卖局依据安徽烟酒产销情形,划分8个区域,每区设置1个分局,其中第一区直属省局管辖。各分局下设1个分栈。8个区范围是:第一区为怀宁、桐城、贵池、铜陵、青阳、东流、石埭等7个县,分栈设于怀宁县;第二区为宿松、太湖、望江、潜山、六安、霍山、英山(今属湖北省)等7个县,分栈设于宿松县;第三区为芜湖、当涂、繁昌、宣城、郎溪、宁国、泾县、旌德、太平、广德、南陵等11个县,分栈设于芜湖;第四区为合肥、巢县、舒城、庐江、无为、滁县、来安、和县、全椒、含山10个县,分栈设于合肥;第五区为休宁、歙县、绩溪、婺源(今属江西省)、黟县、祁门6个县,分栈设于休宁;第六区为凤阳、定远、寿县、怀远、凤台、宿县、灵璧7个县,分栈设于凤阳;第七区为阜阳、霍邱、亳县、蒙城、太和、涡阳6个县,分栈设于阜阳;第八区为五河、盱眙(今属江苏省)、天长、泗县、明光5个县镇,分栈设于五河。
各烟酒公卖分栈实行招商承办,由省局酌取保证金,给予执照,经理公卖事务。凡商民买卖烟酒,均由公卖分栈代为经理。公卖分局每月先期规定烟酒公卖价格,陈报省局核定后,通告各分栈遵照施行。分栈发售烟酒,如有私自增减公卖价格者,省公卖局将处相当之罚金。商民如私卖烟酒,从严惩罚。省烟酒公卖局除在烟酒公卖价格中征收公卖费外,还代收原有的各项税、厘捐。各分局征收公卖费时,填写省局发给的联单、一联给商人,一联存分局、两联解交省局。各烟商缴纳公卖费后,经征之分局将省局印发的印照,加盖戳记,标明数量及月日,派人前往分别粘贴。公卖费征收方法是:本地出产烟叶销于华商者,在起运时征收;销于外商,持有海关三联单的,由经理烟行出售前缴清,先征后售;土烟丝由烟坊按月报明种类、数量,经分栈派员查核相符,照征费款。输入烟酒,入境局、栈不征收公卖费,俟抵销地公卖局栈完纳费税后,方准出售。安徽在实行公卖管理之前,省财政厅于当年3月呈准烟草税照加征两倍,开办公卖时遂将加税部分并入公卖费之内,定单为从价征收25%,高于《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的规定。商人以苏、鄂仅征收12%公卖费为例,坚持核减。据民国7年《烟酒杂志》第一卷第五期刊载财政督员邬日煃调查皖省烟酒公卖情形时于芜湖报告(民国4年12月16日)称:“虽省辖第一区和第二区、第六区先后开征公卖费将近两个月,然各商观望、货物阻销,两项征收(指烟酒公卖费和烟酒牌照税)大为减色。惟芜湖商业较大,故抵制缴纳公卖费的力量较大,开征至今,尚无头绪。”民国4年12月,财政部批准公卖费单减至20%,并照市价酌减计税价格。
民国31年5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具体管理办法是:
烟类专卖管理对象有纸卷烟、雪茄烟、熏烟叶及其它机制或仿机制烟类和卷烟用纸等;
烟叶种植由省专卖局视土质、气候和烟叶需要情形,指定区域,并向烟叶生产者发放贷款。所产烟叶由专卖局收购。
卷烟除国家设厂制作外,私人设厂制造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其生产卷烟种类、数量、商标、包装等也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卷烟厂商标所需熏烟叶由专卖局分配售给,其生产的卷烟由专卖局收购,不得擅自销售;
卷烟销售管理是由专卖机关批发给承销商,再由承销商以承销价发售给零售商。承销商、零售商须由本人申请,经专卖机关核准登记,发给凭证,方可经营;
专卖烟类无论由专卖机关自运、委托官商运输机关代运或允许商人自运,均须持有专卖局核发的准运单,并在包装上实贴专卖凭证;烟类专卖机关设查验所,并委托海关、税务机关对烟类产品销售、运销进行查验,查获违章案件,依照《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之罚则处理。
安徽实施《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时间不长,抗日战争胜利后,停止实施《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其影响不大。
民国38年,安徽从北到南先后解放,新成立的皖北、皖南行署和各县人民政府忙于政权建设、恢复生产、整顿社会秩序,烟叶、烟丝和卷烟购销自由,从1950年起逐步转变为专卖经营。
1950年,安徽卷烟生产和卷烟、烟丝、盘纸销售业务由皖北、皖南行署税务局专卖事业公司管理。税务局按照政务院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机制和半机制卷烟、手工卷烟、普通烟、烟叶等商品开始征货物税。同年,皖北、皖南行署税务局为抑制手工卷烟盲目发展和堵塞偷税漏税漏洞,采取凭证生产卷烟和凭准购证单购销卷烟盘纸;切丝户购进烟叶加工,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购进数量,卷烟户购置烟丝必须持有市、县税务局核发的卷烟原料购运单,否则切丝户不得售给。加强控制特别是对卷烟烟丝和卷烟用纸实行专营管理后,手工卷烟户难以逃税,加上手工卷烟质次价低,一般获利不多或无利可图,遂纷纷转业。1952年底,卷烟购销业务划归商业厅烟酒专卖事业公司管理;卷烟生产划归轻工业厅管理。1953年1月,卷烟盘纸经销业务划归商业厅烟酒专卖事业公司管理。
1953~1956年,经过“五反”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卷烟厂改行转业的多,卷烟生产数量少,质量差,与消费需求量相比,相差甚远。省烟酒专卖事业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除包销省内卷烟厂生产的卷烟外,还从上海购进各种卷烟调拨供给各地百货公司、国营商店经销,并在合肥、蚌埠、芜湖设立3个卷烟采购供应站,做好全省卷烟计划调拨供应工作。在此期间曾一度出现偏重经销省外卷烟,影响工商之间团结的情况。
1956年下半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烟酒专卖事业公司划归轻工厅,成立安徽省烟酒专卖局、省烟酒工业公司,对烟酒生产经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1959~1961年3年经济困难时期,对烟类产品专卖专营管理有所放松。在卷烟供不应求情况下,手工卷烟户乘机发展,至1963年,手工卷烟已从农村集镇蔓延到中小城市,制造手工卷烟工具及代客加工切制烟丝的也逐渐增多。经营手工卷烟人员有下放职工、居民、商贩、未考取学校的学生,也有个别在职职工,还有雇用工人经营的。生产手工卷烟所需的烟叶,多半是来自集市贸易,也有烟贩送货上门的;所需盘纸和包装盒皮纸,有的是从纸厂托运途中盗窃,有的是从烟厂、纸厂、印刷厂盗窃,有的是造纸厂销毁废品在处理中流出的,也有的是通过其他关系搞到的。手工卷烟质次价高,偷漏税收,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家财政收入,危害极大。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取缔地下卷烟厂和手工卷烟的指示,于1963年12月8日发出《关于严格取缔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通知》。通知规定:卷烟只能由轻工业部所属烟厂生产,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机制或手工卷烟。正在生产手工卷烟的厂、店、社、组,必须立即停止,严加取缔。禁止制造、出售手工卷烟生产工具,各地工商行政部门监督处理或者收缴销毁当地生产销售单位现存的手工卷烟工具。机制卷烟必须使用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并印有生产厂名。严禁生产和销售无商标的白纸包装或所谓“加工”、“试制”牌等卷烟,严格取缔冒牌烟和假烟。卷烟纸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自由买卖或作为清仓物资转让。纸厂不得以卷烟纸(包括废次品的盘纸与铜板纸)换原料,严禁以卷烟纸作为奖售协作物资。各地烟厂、纸厂、印刷厂应加强对卷烟纸、盒皮、铝纸、封签的管理,订立检查制度,严格防止能够利用的各种卷烟用纸流出厂外。各专员公署、各市人民委员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精神和规定,取缔手工卷烟单位,销毁手工卷烟工具。各卷烟厂、纸厂、印刷厂检查卷烟用纸、商标流失情况,制定严格管理制度。手工卷烟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抑制。
1964年下半年成立蚌埠烟草分公司,对安徽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滁县5家卷烟厂生产和烟叶收购供应业务实行专卖专营管理,卷烟销售专营管理由省糖业烟酒公司负责。
“文化大革命”期间,卷烟生产、销售以及卷烟用纸的专卖专营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手工卷烟又在各地悄悄发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安徽各地恢复对烟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取缔手工卷烟。1978年,全省烟叶产量达到98万担,但是质量差,上、中等烟叶只占27%,卷烟产量下降,手工卷烟再次抬头,省商业、供销除购销省内卷烟厂生产卷烟外,还从上海、天津、河南、南京等地采购卷烟,专卖专营管理工作逐渐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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