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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至民国时期,安徽采取征收税捐、公卖费等方式对烟叶及其制品进行专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从1950年起对卷烟生产经营实行凭证生产、凭证销售的专营专卖管理办法,有计划地发展烟叶和卷烟生产。烟类产品生产经营计划和专卖管理工作分别由农、工、商、供销、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协调事务多,加上“大跃进”、1959~1961年3年经济困难,以及“文化大革命”影响,烟类产品专卖管理时紧时松,烟草生产不稳定,影响国家税收,不能满足消费。
1980年10月,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成立,对全省烟草系统产供销、人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烟草行业发展和实施专卖管理体制奠定了组织基础。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安徽依照《烟草专卖条例》规定,成立省、地、市、县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全省烟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专卖管理体制,从此步入计划生产,垄断经营、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积极组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条例》。依据《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对全省烤烟、晾晒烟、烟丝、卷烟、雪茄烟、卷烟用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等实行专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是:烤烟、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省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合同安排生产布局,采取合同制。生产者按合同生产,收购站按合同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无计划、无合同的烤烟、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省烟草公司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解到所属卷烟厂,各厂严格执行卷烟生产计划和规定的质量标准。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安徽省卷烟、雪茄烟市场由省烟草公司统一安排,其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以上各项业务。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无证无照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执行烟草总公司制定的价格,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烤烟、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签发的准运证,方可办理托运手续;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由总公司收购、统一分配;省烟草专卖局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搞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中国烟草发展史上第一部烟草法典。国家以法律形式将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下来,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安徽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深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清理非法卷烟交易市场,积极开展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烟、走私烟、无证运输、违法经营活动,促进烟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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