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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税捐
清朝前期,将烟草视同百货,只征内地关税,税率为2~5%;烟行与丝行同纳牙税,至乾隆年间,吉林将军创办烟税,黄烟百斤征银2钱,是为对烟类单独征税之开端,但未推广,包括安徽在内的内地州、县仍征地方杂税,每斤收税不过1~2文,100斤含银1钱左右。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芜湖工商税利例》记载:户关征收通过税范围分为衣物、食物、用物、杂货等四大类,烟草属食物类,每担征收税银8分。咸丰五年(1855年),安徽将烟列为百货厘金征税范围,税率为从价6~8%。到光绪后期,因对外赔偿等需要,户部在设计筹款时,把税源较大的烟、酒、糖、茶于百货厘金中提出加成,光绪二十二年至光绪三十年(1896~1904年)连续加征4次(光绪二十二年加征烟税四成,二十四年续加四成,二十八年又另加三成)。
安徽对烟类单独征税,始于光绪二十四年,规定宿松生产的烟叶外运至南京,沿途征收厘捐税则,即烟叶每夹重200斤,途经华阳厘局纳统捐3角,至芜湖关纳关税3角,抵南京牙厘总局再纳厘金6角。次年安徽奉命加倍征收烟类厘金,并规定各厘卡专项报解,把对烟类征税从厘金中划分出来。
光绪二十九年,安徽仿照直隶省(今河北)创办的烟酒税章程,无论烟、酒均按直隶省烟酒章程规定的定率减半征收,每斤烟征制钱8文;凡销售烟叶、烟丝,必须请领执照,作为烟行,以每斤征钱8文计算应认税额,分月包缴,发给三联印票,省内关卡概免重征;外来烟,由经销店铺纳税。当时安徽未设立专门机构,除产烟较多的宿松县另委专员征收外,其余均由州、县收钱解银。
光绪末年,清朝对烟、酒亦编列税则,征正税(海关进口税)5%,子口半税2.5%,通行各地,概免税厘。中外商人在国内产制卷烟销售,在出厂时征税5%,国境以内不再重征。对外商持有内地采购土货执照购运烟叶,只在经过第一厘金局、卡纳税,沿途查验放行,而所纳税款于出口时仍准扣抵关税。
在整个清朝时期,对烟类作为特定产品征税已开始,但未形成统一规定,税则混乱,尤其是关税过轻,中外税负失平,有利外商倾销烟草产品和采购原料。
二、民国时期税费
〔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条例》,规定凡从事烟、酒营业,须赴该管征收机关纳税领照。同年8月,安徽公布《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划分整卖、零卖两种。凡以中外烟大宗批发给零售商人,或查明该店铺自制烟丝有烟刨4张以上的,为整卖营业;凡以贩卖烟草给消费者的,为零卖营业,并分甲、乙、丙三等。从事上项营业,须赴该管征收机关领取牌照,整卖营业每年纳40元,零卖营业每年纳税甲等16元,乙等8元,丙等4元。
民国14年10月28日,安徽省长公署批准施行《修正安徽省征收卷烟营业凭证税章程》和《安徽省征收卷烟凭证税施行细则》,规定对于境内购吸卷烟(纸烟、雪茄烟),不论中制、外制,一律照当时售价20%纳税,粘贴凭证。卷烟营业凭证,系安徽省地方税。
民国17年3月,安徽执行国民政府财政部《烟类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及其细则,税负加重,牌照仍分整卖、零卖两种:整卖分3等,甲等每季纳税100元,乙等40元,丙等20元;零卖分5等,每季甲等纳税12元,乙等8元,丙等4元,丁等2元,戊等1元。民国18年6月,将零卖营业的小贩由每季纳税1元减为0.5元。
民国30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具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至此专就烟酒征收的牌照税不复存在。
安徽烟酒牌照税原属中央收入,由财征部直属安徽烟酒税局征收。民国20年裁撤厘金后,将此项收入按九成拨缴省库。民国23年7月交省接办,税收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出产税、落地税〕
民国2年,设安徽烟酒税局,下属7个分所,其中宿松、桐城两分所专门征收烟类出产税,其余分所对烟酒产、销兼征,分所范围以外的,由县署或厘局代征。
民国3年11月1日,安徽执行北洋政府《整顿烟酒税章程》,将清末对烟、酒征收出产、落地两税并征行厘,改为只征出产税和落地税,免除行厘。凡产、销在一县境内的,仅征出产税;如运销他县,抵达销地再征落地税。外省运入的,由入境第一厘局按出产税征收入境税;抵达销地再征落地税。“洋烟”有子口单的,缴销关单后征一道落地税;无关单的,按入境土货征税。并将税额改订为:烟类分烟叶、烟丝、雪茄、纸烟等10级,1~5级为土烟,每100斤征收出产税0.8~2元,落地税减2/10; 6~ 10级为“洋烟”(卷烟),单征落地税,每100支征收落地税9分至3角。
民国15年,重订《安徽省修正整顿烟酒税章程》,调整征收范围,将烟类中的纸卷烟和雪茄烟划出(另按统一规定征收纸烟税),只就土烟征税。其烟类税则是:烟叶每100斤征收生产税8角、落地税6角4分;烟筋每100斤征收出产税1角,落地税8分;黄烟每100斤征收出产税1元2角8分,落地税1元;上等皮丝每10包征收出产税3角,落地税1角8分;下等皮丝每10包征收出产税1角,落地税8分。
〔公卖费〕
民国4年5月,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实行“官督商销”,政府征收公卖费。同年9月,省公卖局颁行《安徽省烟酒公卖细则》,在此之前,省财政厅曾于当年3月呈准烟酒税照章加征两倍,开办公卖时遂将加税部分并入公卖费之内,确定公卖费定率为从价25%。商人以苏、鄂公卖收费12%为由,坚持核减,抵制缴纳公卖费,同年12月12日,财政部批准减至20%,并照市价酌减计税价格。烟叶每100元估价6元,征收公卖费1元2角;熏烟叶每100斤估价8元,收费1元6角。之后,熏烟叶市价日增,每100斤估价20元,收费4元。烟丝原定按刨收费,每刨每月征收费银2角5分6厘至每月2元,旋改为按货征收。征收烟类公卖费的同时,征收出产税、常关税及铁路货捐等等,并在费税之外带征二成教育经费。
公卖费纳入烟类公卖价格,各公卖分局每月于所辖区域内先期拟定烟类公卖价格,呈报省公卖局核定后,通告各分栈遵照施行。
民国18年7月,凤阳商会以洋商因税重停收,农民生计顿绝为由,请减轻费税,英美烟公司亦称,美国烟叶运华,每担只收进口税4元。门台子熏烟叶费税合计8元左右,负担过重,请将公卖费减为每100斤征收2元2角,出产税8角,以资维持。报经财政部核准,暂予照减,每100斤征收3元6角,后又减为3元。凤阳常关暨津浦铁路货捐局所征税捐,一并豁免。嗣后,门台子烟叶在皖省已纳费税,贴有票照,运经苏、鄂、鲁、冀等省,概免重征,由财政部分电各关、局遵照办理。
安徽烟类公卖费征收方法是:本地产烟叶销于华商者,在起运时征收;销于洋商持有海关三联单者,由经理烟行在出售前遵缴全费,再行出售,即先征后售。土烟丝由烟坊按月报明种类、数量,经分栈派员查核相符,照征费款。输入烟类,入境局、栈不征收公卖费,俟抵销地分栈完纳费、税,方准销售。民国18年,财政部修订《烟酒公卖条例》,以从价2%为统一公卖费率。民国27年4月,安徽省政府通过《安徽省试办卷烟公卖简章》,对在安徽境内运输纸卷烟(自制手工卷烟除外)、雪茄烟实行公卖,公卖费率为50%。省财政厅下设安徽卷烟公卖处,负责管理公卖事宜。
〔卷烟特税、土烟特税〕
民国10年8月1日,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布施行《征收纸烟捐章程》,规定纸烟舶来品和在华制造品均应征内地统捐,捐率从价计算,凡值100元征收2元5角(2.5%),简称“二五”捐;国产纸烟除征收条规定的2.5%捐外,另于出厂时,不论等次,每5万支征收出厂捐2元,租界、商埠一律照征。
民国12年2月,安徽遵照《征收雪茄烟捐章程》规定,征收雪茄烟厂捐和“二五”捐。同年,安徽仿效浙江省,另征20%的特税办法,开征卷烟营业凭证税。民国15年11月,将卷烟营业凭证税改为“卷烟特税”,税率20%。民国17年停征卷烟特税。
民国22年7月,安徽作为苏、浙、皖、豫、鄂、赣、闽7省试行土烟叶特税区域,开办土烟特税。从量计征,净重每100市斤征收国币4.15元。就产烟或运输扼要区域一道征足,行销7省内概不重征。已纳特税的土烟叶刨成烟丝,在特税区内均暂免税;从非特税区运进的烟丝,照土烟叶征税。在7省境内之土烟公卖费、烟税一律停征,转口关税亦予免除。民国26年10月,按照规定,对7省土烟特税区内用已纳特税的土烟叶刨制的土烟丝,按照土烟特税率半数收一道烟丝税,净重100市斤征收法币2元7分5厘,就各刨烟商店按量征收,发给完税照征,并于包件上粘贴印照,在特税区内不再重征。运往国外或非特税区的,所纳烟丝税概不退还。民国30年3月3日,安徽省政府转发财政部复电,规定土烟丝等级税额,按产地批价每100市斤在40元以上的为一级,征税8元;在4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二级,征税4元;20元以下的为三级,征税2元。安徽原来执行的按土烟叶特税减半征收的办法,同时废止。
〔统税〕
民国16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烟税章程,开办卷烟税,不论进口或国产卷烟均按50%税率从价计征(随市调低为35%),所有原征烟捐等名目一律取消。
民国17年1月改办卷烟统税,安徽与苏、浙、赣、闽等省同时推行。按照财政部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规定,一切进口卷烟及烟叶制成之货品,于缴纳进口正税及二五附税后,应按海关估价,复纳20%卷烟统税。国产卷烟出厂时征收统税22.5%。征收统税之后,在卷烟统税区内不再重征。次年2月,调整税率,除进口卷烟缴纳海关7.5%进口税外无论进口或国产卷烟,一律征收22.5%统税。民国20年2月,卷烟统税税率调高到40%,并逐步推行于全国。所征收税款由财政部拨回安徽一部分,计民国17年116.1万元,民国18年87.5万元,民国19年32.5万元。
蚌埠地区手工土制卷烟较多,到处私销,影响税收,妨碍正当烟业生产,但多系贫民借以维持生计,不得不暂准卷制。民国20年至21年春,施行《皖省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办法》(民国22年3月财政核准备案为皖省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单行办法),手工卷烟征税属统税性质,税率为32.5%,开创全国手工卷烟征税之肇端。施行年余,苏浙皖区统税局对安徽原订单行办法作了修改,土烟每5万支登记批发售价在80元以下的,不分等级一律征税15元,每10支包装贴花3厘;售价超过80元的,照机制卷烟税纳税。因税负过重,蚌埠各手工卷烟户无力负担,相继停业,曾公推代表请求减轻。时值卷烟加税,不但未减,反而改为每5万支登记批发售价在80元以下的,征收20元。后经蚌埠统税管理所调查上报,各卷烟户制成土烟,每5万支成本达到34~35元,售价只有35~40元,获利很小,如课税20元,实觉过重。民国22年3月,经财政部核准将税额修订为:每5万支售价在40元以下的,暂准征收10元,售价在40元以上的,照机制卷烟税率征税。
民国27年,安徽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公卖,公卖费税率为50%。民国30年,将税率正式改订为80%。民国32年,机制卷烟征收专卖利益率为100%,雪茄烟为60%。
民国34年2月,烟类回征统税。即以上述专卖利益率作为税率计征,安徽当年征收税款法币28696.7万元。
民国18年,安徽烟酒事务局收烟叶费、税合并征收统税,并订立《烟叶统税单行规则》,其税率照率每100元征收3元6角。民国20年3月,财政部将豫、鲁、皖三省熏烟叶税收合并另设豫鲁皖熏烟税局,由部直辖,每100斤税额为4元5角。民国21年8月将豫皖鲁熏烟税局裁撤。由各省主管统税机关接办,原用旧斤改为市斤计税,原定税额每100斤征税4元5角,折合市斤计算,改为每100斤3元7角2分。民国22年4月,改为每100斤4元1角5分。同年6月,执行财政部税务署颁行的《熏烟叶统税征收暂行章程》,税额未动,已纳统税的熏烟叶应领完税照,并于包件上粘贴印照,在统税区域内不再重征。已完统税熏烟叶制成卷烟用丝出售,视同卷烟征收统税。安徽实行熏烟叶统税后,统税收入迅速增长。民国20年仅1.6万余元,民国21年激增至17万余元,民国22年又增至41.8万元。
民国27年9月,根据财政部训令,对已纳税的熏烟叶运往沦陷区,遇有任何重征一律不予退税;其制成卷烟运入内地行销,只征卷烟统税,不另补征熏烟叶统税。民国29年改订分级税额,甲级熏烟叶每100斤征16元,已级8元,丙级4元。民国30年9月颁布的《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将熏烟叶税率定为25%。民国31年12月,皖北实施烟类专卖,征收熏烟叶专卖利益率30%。民国34年2月复征统税,按30%税率计征,当年收入税款法币942.3万元。
实行统税初多为从量计征,后因物价不断大幅度上涨,调整单位税额过于频繁,从民国30年9月起,改为从价计征。凡从价征收的统税货物,皆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6个月平均的批发价格为完税价格的计算根据。之后,随着物价剧烈上涨,将“出产地附近市场每6个月平均之批发价格”改为“每3个月平均之批发价”,后又陆续改为“每2个月”以至“每1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计征。
民国35年8月16日,安徽区货物税局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开征货物税,卷烟税率为100%,熏烟叶税率为60%。民国36年3月,卷烟税率调到120%。民国36年安徽征收卷烟货物税金额678192.6万元(法币下同),熏烟叶货物税3739277.7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征收卷烟货物税金2204575.9万元,熏烟叶10113018.4万元;民国37年下半年征收卷烟货物税金额284939元(金圆券)、熏烟叶1295915元。
民国27年7月,日伪安徽省维新政府成立,开征各种税收。民国28年3月开征烟类营业牌照税,牌照税额为:烟类整卖分3级,甲级每季征收营业牌税法币100元,乙级40元,丙级20元;零卖分6级,甲级每季征收营业牌照税12元,乙级8元,丙级4元,丁级2元,戊级1元,己级5角。民国30年,改为从价计征,熏烟叶税率为25%。民国31年4月,根据日伪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税率分为五级每箱(5万支)价值法币1350元以上者为一级,350元以下者为五级。次年修改为:一等卷烟5万支登记售价伪中央储备券7500元以上,税率为55%;二等卷烟售价5501~7500元,税率50%;三等卷烟售价3501~5500元,税率45%;四等卷烟售价1501~3500元,税率40%;五等卷烟售价1500元以下,税率35%。民国34年7月,伪行政院收卷烟、雪茄烟统税改为从价征收100%.民国33年11月对熏烟叶照原定估价增加2倍,民国34年6月,又照原定估价增加10倍。
民国30年9月,日伪安徽省政府令饬各县自当月21日起征收地方事业补助费。对在安徽境内运销烟叶,每30公斤征收地方行政补助费500元,民国33年11月改为治安补助费,每30公斤征收1000元。
三、苏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及解放区烟草税收
安徽革命根据地的工商税收工作,是在废除国民政府苛捐杂税前提下建立起来的,税率较低。鄂豫皖苏区于民国20年(1931年)7月,对纸烟、烟酒、烟丝、烟叶等4种产品征收特种税。税率为:纸烟征收30%、国产烟叶、烟丝征收10%。因农民不满烟丝征税,于同年10月停征。抗日战争中安徽部分地区建立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少数产品税。中共领导的淮北根据地征收烟丝和烟叶税。民国32年1月起,淮南津浦路西地区对刨烟业征税,每张刨子月征中等烟丝3斤价的税款;手工卷烟,每个卷烟机月征中等10支装40包烟价的税款;机制卷烟月征营业总收入额的15%。民国37年底,中共领导的江淮解放区为刺激土产外销,对土制卷烟、旱烟丝等,免税出口。
〔烟草货物税〕
民国38年1月起,皖西解放区征收烟酒产销税,机制卷烟产销税率为5%,水旱烟作坊及手工卷烟不征税。同年2月,蚌埠市和合肥市开征货物产销税,蚌埠市征收烟类产品品目税率是:卷烟类10%;烟叶类12%;烟丝类10%。
民国38年5月,皖南区沿用旧税制开征货物税;同年6月,皖北区开征货物税。烟草货物税率南北不一:皖南区卷烟税率为100%,皖北机制卷烟税率为35%,手工卷烟为25%;皖南烟叶货物税率为60%,皖北区为15%。同年9月15日起,皖南、皖北均执行《华东区货物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两区税收政策才趋于一致。烟类税率是:机制卷烟(从价计征、下同)100%;斗烟丝、板烟丝、土烟丝33%;手工卷烟80%;雪茄烟100%。
四、建国后烟草税利
〔烟草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起,安徽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试行商品流通税。它是根据从商品的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原则建立起来的税种。卷烟、熏烟叶列为商品流通税征收范围,烟类商品流通税税率是:甲级卷烟66%,乙级卷烟64%,丙级卷烟60%,丁级卷烟和手工卷烟40%,雪茄烟为50%。商品流通税由国营卷烟厂生产设立的批发、收购或接收机构于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卷烟厂自销的,于出厂时纳税。采购熏烟叶的,于烟叶起运时纳税。
〔烟草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应税产品只在生产或采购环节征收,取消评价核税办法,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税款,“中间产品”一般不再纳税。条例规定,卷烟税率为:甲级烟69%,乙级烟66%,丙级烟63%,丁级烟60%,雪茄烟50%。
〔烟草工商税〕
1972年7月1日,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扩大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工商税试点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按《工商税率表》规定,甲、乙级卷烟工商税率为66%。1981年,安徽省烟草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丁戊级卷烟工商税率,丁级卷烟工商税率由60%降为55%,戊级卷烟由40%降为35%。
〔烟草产品税〕
安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起,开征产品税。卷烟、烟叶被列为产品税征收对象。甲、乙级卷烟产品税率为60%,丙级烟56%,丁级烟50%,戊级烟32%,雪茄烟47%,于出厂销售环节纳税。烟叶工商税率为38%,在结付收购货款的环节纳税;1993年,烟叶工商税率由38%降为31%。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安徽省烟草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市、县公司、卷烟厂、复烤厂为所得税纳税单位。一个独立的经营烟叶收购和卷烟销售业务等两项以上业务的,按各项业务盈亏相抵后的计税利润缴纳所得税。税率为55%。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和报帐单位(烟叶经理部、收购站、卷烟分销处等)不是纳税单位,其盈亏纳入独立核算单位统一计算,统一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
1994年1月起,安徽卷烟工业企业由缴纳产品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甲类烟先为45%,后改为40%;乙类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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