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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3〕155号
关于成立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51号《关于发布〈烟草专卖条例〉的通知》中关于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和设有烟草公司的行署、市、县,均成立烟草专卖局。为避免机构重迭,亳县、门台子烟草分公司不另设专卖局。各级烟草专卖局与各级烟草公司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烟草专卖局按行政区划管理,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六安、宣城、安庆、巢湖行署所属各县的烟草专卖局,直接受省烟草专卖局和当地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省烟草专卖局为主。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编制及其内部机构设置,由省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交接协议书》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
附:各级烟草专卖局机构设置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省各级烟草专卖机构设置方案

说明:1、六安县烟草专卖局与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合署办公,亳县烟草专卖局与亳县烟草分公司烟草经理部合署办公。
2、铜陵县烟草专卖工作由铜陵市烟草专卖局管理。
3、各级烟草公司原隶属关系和产供销业务关系不变。
交接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85号《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报告的通知》、国家经委经体〔1983〕813号《关于同意安徽省烟草公司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复函》、国家计委计综〔1983〕1330号《关于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省以下地方设立相应机构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就安徽省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上划交接事宜,共同商定如下:
一、关于领导体制问题
省公司(包括所属十个分公司、四个市公司、六十五个县公司、十五个工厂、三个烟叶专用库、四个技工学校、二百七十个烟叶收购站、二百一十个卷烟批发分销处)上划后,实行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公司为主的体制,产供销、人财物归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地方管理。
二、关于财政问题
财务关系的划转,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算起。
上划后,省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包括“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扣除应抵缴项目后,属于卷烟工业和卷烟二级批发环节的,省与中央实行“二八”分成,即中央八成、地方二成;属于卷烟三级批发和烟叶收购调拨环节的,省与中央实行“五五”分成,即中央和地方各一半;属于省公司直属门台子复烤厂和武店、固镇、明光烟叶专用库的,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划转财政预算指标,以省公司一九八二年度决算已缴库利润四千九百九十九万元(包括省公司八二年缴库利润四千六百一十五万元、省公司八三年新接收的十个县公司缴库利润二百万元、省公司八一年多缴省财政已作八二年抵缴的一百八十四万元)为基数(包括“两费”及已缴地、市、县的部分)。其中:卷烟工业和卷烟二级批发已缴库利润三千四百四十二万元,按百分之八十计算上划中央财政为二千七百五十三万元,百分之二十归地方为六百八十九万元;卷烟三级批发和烟叶收购调拨已缴库利润一千三百一十二万元,按百分之五十计算上划中央财政为六百五十六万元,百分之五十归地方为六百五十六万元;省公司直属门台子复烤厂和武店、固镇、明光烟叶专用库已缴库利润一百三十九万元全部上划中央财政;八三年新接收的十个县公司缴库利润按百分之五十计算为一百万元。另外,八一年多缴省财政已作八二年抵缴的一百八十四万元。以上各项共上划中央财政基数为三千五百五十四万元。
一九八三年安徽省地方财政分配省公司利润指标,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下达。现按预计全年实现利润四千七百九十五万元(包括八三年省公司新接收的十个县公司)划转,扣除当年归还银行借款五百万元、企业留利八百一十六万元,应缴利润三千四百七十九万元,其中应上缴中央财政二千二百一十六万元。
按百分之三十计算上缴中央基本折旧基金指标四十三万四千元,按百分之十二点五计算上缴中央能源、交通基金指标一百三十九万元,均划转总公司。
截止一九八二年底,省公司所属五个计划内卷烟厂尚有过去经省、地、市批准的基建技改银行借款四千八百五十九万二千元,仍由省、地、市财税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报批归还。
三、关于物资问题
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有关烟叶收购、复烤、储存和卷烟生产、批发销售(包括二、三级批发)等所需的统配物资(不包括煤炭)和部管物资均划转总公司,由总公司申请供应。
属于地方管理的物资,由省主管分配部门直接对省公司组织供应。
烟叶种植所需煤炭、木材、化肥以及复烤和卷烟生产等工业所需煤炭,省人民政府意见,应划转总公司申请组织供应,在国家计委等部门未批准前,仍由地方组织供应。总公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反映。
四、关于劳动工资问题
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省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省劳动局按一九八三年统计年报划转总公司;对业经省编委等部门批准的缺编人数,以及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新调进的职工,均由省劳动局按外省职工调动办法处理。
鉴于总公司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省公司系统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工作仍由省劳动局代管。
五、关于人事问题
根据省公司上划后的管理体制,对省公司系统的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其任免、提拔、调动、奖惩等,在充分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和与地方协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审批。
具体分级管理的办法是:省公司书记、副书记,经理、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正副总经济师,经征求省委同意后,由总公司审批。
省公司各处(室)处长、主任,分、市公司书记、经理(厂长),及县公司经理以下干部,经征求省委组织部和各地、市、县委同意后,由省公司审批。
省公司系统人员编制及省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由总公司管理审批。
六、关于设立省烟草专卖局和单列户头问题
为了有利于烟草专卖工作的迅速开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按国务院的决定,尽快研究成立省烟草专卖局。
鉴于国家计委已批准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为便于对外开展工作和总公司与省公司之间工作上下对口,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司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直接与计划、财政、物资、劳动、人事、银行等省内各有关部门发生关系。具体列户事宜由省计委办理。
此外,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计划但省公司尚未对其整顿接收的亳县、砀山卷烟厂和蒙城雪茄烟厂,以及业经省编委等部门批准的至今尚未组建的桐城、枞阳、霍邱、金寨四个县公司,其关系划转问题,俟后再补办。
总公司认为,安徽省烟草行业的体制改革及其生产建设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全国同行业中起了积极的带头和推动作用,是由于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省公司上划后,大量的工作仍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总公司希望省继续加强对省公司的领导。省人民政府表示,今后要协助总公司把省烟草事业办得更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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