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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中后期,安徽军工处于初创时期,企业不多,产品也不多,国家对军工产品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全省也没有统一的质量管理机构。是时,省内军工企业主要仿制苏联产品,采用的是苏联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工作由各企业检验(检查)科负责,沿用了苏联的管理方式。
60年代以后,安徽军工企业逐渐增多,科研能力和生产能力迅速增强。随着生产的发展,军工企业由生产仿制品过渡到自行设计自行研制新产品,并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产品质量标准。为适应军工生产的需要,1968年,省国防工办对全省军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1968年,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国防工办生产财务组负责。1973年,地方军工企业建成投产,质量管理工作由科技设备处负责。1976年,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省国防工办设立产品质量管理处,负责全系统质量管理工作。1983年,省国防工办内部机构进行调整,质量管理工作改由科技质量处负责。
省国防工办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军工产品质量控制暂行条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评审;制定省属企业产品质量指标;组织编制产品创优和企业创优年度计划,并进行产品创优评审;监督、协调解决科研和生产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执行《国防计量管理条例》,做好全系统计量、理化和标准化工作。
省国防工办所属厂(所)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独立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处)、质量检验科(处)、计量室(站)、理化室(站)、测试室(站)等机构,并建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参与新产品科研、试制和老产品改进改型的方案论证、技术鉴定以及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工作;组织制定质量计划,并考核质量指标;开展产品质量升级、创优活动;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为保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照国家计划得到质量优良的军事武器装备,70年代初,凡承制军用产品的企业都进驻了军事代表,实行驻厂军代表制度。军事代表是军队为执行武器装备建设计划向工厂派驻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工厂签订合同,并督促和配合工厂完成订货任务;参与新产品科研、试制、试验、鉴定、定型和老产品改进改型工作;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做好军工产品的检验验收工作,防止不合格产品交付部队使用;审查产品成本,与工厂协商提出价格方案,按照规定结算货款;加强军队与工厂之间的联系,及时向工厂反馈军品质量信息,会同工厂做好为军队技术服务工作。安徽军工企业都设有军事代表室,隶属南京军区后勤部。至1985年,全系统共有陆、海、空三军军事代表5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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