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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路政管理
一、体制 民国18年(1929年)7月,安徽全省公路管理处成立,其组织大纲(修正)中规定:“路务施行事项和护路警察职责是:保护公路及公路上一切设备事项”。同年9月,安庆至高河埠公路通车后,即组织护路警察队,保护交通,维持路站秩序。嗣后,京(南京)芜(湖)路芜(湖)当(涂)段公路通车,亦组织京芜路护路队,维护公路交通。民国21年(1932年)6月,安徽省公路局成立,设置车务处,负责管理路务及车务工作,并制定《安徽省公路行车规则》和《公路管理规则》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公路被破坏,安徽省公路局撤销,路政管理基本陷于停顿,民国34年(1945年)11月恢复安徽省公路局,又设置车务处负责路务和行车安全管理事项,直至1949年4月。 建国后,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处公路局于1950年2月和6月先后设置路政科,并在皖北的浦口、合肥、六安、安庆、蚌埠、阜阳、宿县、滁县、定远、皖南的祁门、屯溪、歙县、宣城、广德、青阳、芜湖等重点市县设置管理站,管理路务等事宜。1952年8月安徽省交通厅公路局成立后,于1956年5月至1957年设路政科,专区和重点市县设公路管理段、站,负责路政管理等工作。 1957年12月省交通厅公路局撤销,路政管理业务,改由省交通厅运输处掌管。各专区公路管理段分别并入交通厅直属的淮北、淮南、江南3个公路运输管理局,局内设置路政科,县公路管理站则与县汽车站合并。 1961年10月成立省公路港航工程局,1963年1月改为省公路航道局,1965年1月,公路与港航分开,恢复成立安徽省公路局,局内设路政科,管理路政。各地、市、县路政工作由公路管理段、站负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路政机构陷于瘫痪。至1970年7月,设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公路工程处生产组兼管路政业务,各专区成立公路总站分管路政业务,各市、县均设公路管理站管理路政工作。 1978年省公路工程处撤组改科增设路政科,1980年7月省公路工程处改为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至1987年,设路政科,各地市公路总站(局、处)亦先后成立路政科,县公路管理站设路政股,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二、管理 建国后,皖北、皖南地区公路部门于1950年开始,负责维护公路秩序,检查公路行车安全和征收养路费等项工作。1952年以后,进一步开展行车安全宣传教育,维持公路交通安全,禁止牲畜、铁轮车损坏公路,保护公路标号志和行道树的完好。1953~1955年省交通厅公路局先后组织路政监理人员带领宣传队、电影放映队深入合(肥)六(安)、合(肥)安(庆)、六(安)梅(山)、六(安)叶(集)等重要干线公路,结合电影和幻灯片的放映,向沿线农村、集镇居民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采用张贴安全标语,在学校开设安全课,建立群众义务安全岗等办法,使沿线群众认识交通安全和爱护公路设施的重要意义,并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给予支持。1953年以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有关“维护公路交通,禁止人畜毁坏公路设施,保护公路行道树”的通知和布告,阜阳和宿县两专区专员公署相应发出“关于保持公路畅通,严禁铁轮车行驶公路”的布告。六安、安庆、滁县、芜湖、徽州等专署,也发出“禁止沿线农民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放牧牲畜、任意毁坏公路行道树,保护公路标号志”的布告,各地路政人员根据通知和布告的精神,认真进行宣传贯彻,效果较好。 1958年,由于体制下放,又受“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1959年安庆、六安、滁县等专区公路沿线农民私自在路肩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侵占路基,损害公路,影响车辆安全通行。中共安徽省委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12月发出“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交通厅也调整和加强基层路政管理力量,积极依靠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有关规定,逐步清除公路两侧的农作物,维护了路基的完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路交通秩序混乱,路政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公路沿线堆放杂物、违章建筑、打场种菜现象严重,有些路段、路田难分;确伐偷盗行道树、损坏公路标号志事件不断发生,公路遭受损坏,虽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明令制止,但有些地方措施不力,往往是此息彼起。197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对公路管理范围和路产路权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开展路政工作有了依据,省各级公路部门及时进行宣传,并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上述状况有所好转。 随着公路交通量日益增长,路政管理更显重要。1978年,省公路部门充实了路政人员,加强管理,大力宣传“全国地方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1980年1月“安徽省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交通法制,整顿交通秩序,坚决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挖沟排水、放牧牲畜以及毁坏标号志等危害行车安全的通知。是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知》,有效地推动了路政管理工作。 但是,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骑路集市等状况,始终未能根本改变。不但妨碍公路交通,且经常发生重大事故,特别是盛夏炎热、气温高,车辆行驶在路面铺晒的麦稻草上引起火灾,车毁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1980年夏收季节全省曾发生数起这类事故为此,省交通厅配合公安厅每年午收和秋收期间,发动路政、监理、交警人员组织清障检查组,进行清障工作,但往往是一阵风,效果不大。1983年7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并指出“公路是国民经济服务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但是,近几年来任意侵占、损坏公路设施,乱砍滥伐行道树的现象常有发生,造成公路不通,事故频繁,必须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并对沿公路线的路障要求限期清除”。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时召开电话会议部署清障工作,促使各地、市、县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公路清障。1985年6月,省交通厅在肥西召开全省公路清障现场会议,总结推广全椒、潜山、肥西、桐城、霍山、利辛、宣城、巢湖、滁州、宿州等10县(市),采取宣传教育、行政干预、经济处罚和治安拘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路清障的经验,在全省开展清障大检查。清障检查组由三长(县长、区长、乡长)负责,五长(公安局长、工商局长、交通局长、公路站长、监理所长)上路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仅据当年全省午季清障统计:清除公路堆放杂物23122处,拆除违章建筑16507间,迁移骑路集市207个。肥西县人民政府拨款迁走董岗贸易市场,解决了多年来合(肥)安(庆)路上的“肠梗阻”;蒙城县境内干线公路拓宽至24米,县区公路拓宽为19米,乡村公路拓宽为10米,在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由于各级人民政府一齐动手,一级抓一级、分段包干,“长字”负责,初步解决了公路设障的“顽症”,因而受到交通部的通报表扬。 1986年,清障工作逐步由大队人马上路强制撤除路障,转为以宣传教育到落实制度,由沿线区、乡承包,自行解决辖区的路障。泗县全县在公路沿线实行以区包乡、乡包村、城关镇包城区路段的“三包”责任制,对承包的路段划横白线,立分界牌,写明承包区乡、镇责任人名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公路标志是提醒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的示意信号,每年都安排专用资金进行维修更换,因管理不善时有损毁。1986年1月,安徽省交通厅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整修、完善公路标号志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及时安排整修资金布置下达任务,各地、市公路总站(处、局)先后召开会议,布置整修更换,4月中旬,省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厅监理局统一组织全省17个公路标号志检查组,分别在全省检查标号志是否整齐,埋设位置是否适当,标号志是否完整、清洁、醒目。检查后于6月下旬在芜湖召开现场会。芜湖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和徽州地区干线公路更新后的标号志,制作精细,一杆多用,起到标志和安全宣传的作用。 1986年8月,安徽省第一部公路管理法规《安徽省公路管理条例》,经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公路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的轨道。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安徽全省各级公路部门及时宣传两个条例的重大意义,同时建立路政管理档案,对侵占路基,破坏路产路权,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采取措施,依法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