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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公路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收好、管好、用好养路费,是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征费标准
民国18年(1929年)7月,安徽全省公路管理处成立时,即制定“民办长途公用汽车营业暂行规则”,规定民办长途汽车公司须担负营业路线以内之养路费。民国21年(1932年)6月,安徽省公路局在制定“管理商办汽车公司养路规则”中规定商营汽车应缴纳养路费。抗日战争爆发后,仅剩皖南一隅公路,汽车运输很少,皖南养路处改征人力车和独轮车养路费,民国34年11月安徽省公路局恢复,又制定暂行征收养路费办法,费率为大客车(8座以上)每公里10元,货车每吨公里为50元。直至1949年4月。
1950年7月8日,交通部根据政务院关于公路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用路者养路”的原则,以(50)第250号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4条,规定养路费征收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统一领导,各大行政区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区管理执行,当时养路费是以谷物为计算标准,折成人民币缴纳,华东地区规定:大型汽车每月每辆最低缴纳大米120市斤,最高缴纳400市斤,小型汽车每月每辆最低缴纳大米60市斤,最高缴纳200市斤,畜力车每月每辆缴纳大米:单套20市斤、双套30市斤、多套40市斤。
1952年1月,皖北行署交通处制定《关于公营皖北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改按人民币为计算标准,规定养路费征收按吨位计算,客车每月每吨为530000元(新币(注: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新人民币,币值与旧人民币为1∶1万元。)为53元),货车每月每吨为470000元(新币为47元),同年10月安徽省财政经委员会颁布《关于养路费统收统支的决定》。
1953年10月,交通部公总政字(53号)命令颁布《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又规定按运价的4%和6%计征,安徽省交通厅公路局据此制订了《养路费征收试行办法》,规定营运汽车按运费收入总额的6%计征。
1958年,省交通厅发出通知,凡“农业社马车长期领有纳税牌照的,一律按月征收养路费。短期使用纳税牌照的,根据其营运时间,按月以其营运收入的4%至6%征收”。
1962年2月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通知,重新颁发《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1)费率和费额为运价4%至8%,畜力车一般不超过运价4%;(2)养路费由省统收统支,统一管理;(3)凡是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汽车均折半征收”。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据此规定安徽省营运汽车按运费收入总额8%征收;畜力车按运价收入总额4%征收;单位自用车辆按吨位征收,每吨60元。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发(62)305号文《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对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又明确规定:“(1)养路费由省交通部门对行驶公路的各种车辆统一征收;(2)先收后支;(3)实现以路养路、专款专用;(4)改建和新建公路纳入国家计划,按基本建设管理。”
1963年6月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补充规定》,对养路费收支无法平衡,必须调整费率时,在规定范围(即10%)以内,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费率如调整到10%以上的,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报交通、财政两部批准后执行。
1965年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自1966年1月1日起,安徽省专业汽车按营运总额12%征收养路费,畜力车仍维持原政府机构、学校、人民团体的车辆按上述标准折半征收,按次征收的标准:汽车、推土机、起重机等每吨公里0.049元,胶轮拖拉机每吨公里0.024元。
1980年6月,安徽省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的规定,由省计委、交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颁布《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将“行驶公路的车辆”改为“凡领有牌证的车辆”都应交纳养路费。1983年交通部、财政部先后发出通知规定“关于农民个人和联户的机动车辆,应按照社会车辆缴费标准征收养路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打破过去全国统一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2)规定了养路费征收幅度,费率应在10%至15%,超过者需报交通部批准,费额一般应在70至105元之间;(3)为加快公路建设需要,允许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征收标准。同年4月又规定军队企业车辆参加营业运输,均应缴纳养路费。安徽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调整了养路费征收标准:专业营运车辆,从原营运收入总额12%调整到15%,社会车辆由每月每吨84元调整到120元。过渡费:长江轮渡每次每吨4元调整到6元。淮河轮渡每次每吨2.5元调整到3元。
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18、19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二、征费方法与实绩
建国后,安徽自1950年开始征收养路费,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当年征收26万元,征收费额逐年增长,至1959年的10年间共征费2872万元,1959年征收835万元,而1960年养路费征收降为655万元,比1959年少收18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路体制改变,省、地(市)县的征收工作受到影响,使征收额下降。1961年10月1日起,养路费仍由省公路港航工程局征收,征收额又稳步上升,至1966年增加到1696万元。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养路费征收工作受到干扰破坏,1968年全省养路费仅收890万元,比1986年减收约达一半。当年道工工资都不够发放,不得已派员向交通部、财政部请求拨款补助,才解决了困难。1969年1~3月将养路费征收工作交给税务部门,但因税务人员少,又不熟悉情况,养路费收不上来,4月又交回公路管理部门征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公路部门加强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偷漏现象日益减少,养路费收入年年大幅度上升,1979年增至7987万元,1980年起又实行养路费超计划收入部分“五五”分成的规定(即省公路管理局与地市征收单位各半),并从超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福利基金,对征费人员实行征收联收计奖办法和查补偷漏缴养路费给予酬金办法,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2年首次突破1亿大关,1984年增加到15617万元,比1979年翻了近1番。
1985年1月养路费又改由监理部门征收,7月仍交回公路部门征收。此后,省公路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养路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完善各种收费制度,搞好征收的基础工作,采取对行驶车辆使用养路费缴讫卡,建立车辆交费台帐,制定纳费车辆年度检审制,和限制车辆报停时间,对有车单位进行同城托收无承付收款方式和合同收款,对内建立征收核算体制。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规定科目、报表、记帐方法,建立柜台式征费作业,严格实行“四环节”征费程序,即管票的不开票、开票的不收款、收款的不管票,做到报停与征费分开、社会开票与托收分开。对路政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上路进行有目的的路查和夜查,实行路政人员出差补助、奖金与养路费征收进度挂钩,上下浮动,把路政员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制定切合实际的评比标准,进行奖励,调动了路政人员的积极性,对有车单位和个体车主经常进行宣传教育,说明养路费是取之于车,用于之路的专用资金,是搞好公路养护的资金保证,按章缴纳养路费是每个车辆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应主动的遵章缴费。1985年全省养路费征收完成21932万元,超过原计划33%,较上年度增长40.41%,1986年上升到27769万元,1987年再上升到33133万元,超过原计划22.71%,较上年增长19.04%,比1984年增加112%,其中阜阳地区连续4年超额完成征收任务,获得全省“四连冠”的光荣称号。
三、养路费的使用
养路费的使用,根据“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方针;安徽始终本着干、支公路兼顾,以干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善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妥善制订使用计划。
养路费使用安排的比例:用于养护工程方面,每年不低于养路费总支出的80%,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然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其他工程项目,不准挤掉正常养护经费安排新建工程和其他支出。
养路费使用的范围:(1)养路工程费(包括养护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改建、新建工程等费)。(2)养路事业发展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专用机械、技术进步开发、科研教育等费)。(3)养路其他费(包括劳保、非固定职工福利、缴纳税金等费)。
安徽省历年来养路费的支出计划是按照“以收定支、以路养路”的原则,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全面养好现有公路,适当调剂部分资金,有步骤、有重点地改造干线公路。
1950~1959年的10年,全省共征收养路费2872万元,用于公路支出2808万元,其中直接用于养路工程费平均占总支出的80%以上,1953~1957年,安徽省公路养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是全省劳动人民对公路养护工作做了重大贡献,但养路费的安排使用也起了保证作用。1959年以后,公路系统体制变动,1960年养路费收入减少,支出超过收入,亏欠达335万元,1961~1965年养路费虽有增长,但支出仍大于收入,1966~1978年,养路费收支平均保持平衡,1979年省公路工程处加强养路费征收力量,使征费收入逐年增加,其中养护工程费支出计划6598万元,占总支出79.5%,接近规定使用的比例,1980~ 1987年的8年间,养护工程费平均支出占总支出81.7%,养路事业费占总支出15.61%,其他费占总支出的3.32%,由于养护工程费投资数量逐年增长,使全省公路技术状况日益好转,好路率相应提高。
1950~1987年养路费收支情况见表1—5—1、1—5—2。
安徽省历年养路费收支情况表

安徽省地市公路养路费收入和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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