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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监理主要是执行公路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为社会创造安全、迅速、优质的公路运输条件。
民国18年(1929年)7月,安徽全省公路管理处成立后,交通监理工作始初步开展。根据修正的全省公路管理处《组织大纲》制定了《管理交通规则》、《取缔违章车辆规则》,规定各种汽车须经检验合格有号牌和行车执照才能开车;汽车驾驶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并领有驾驶执照才能开车;对初学汽车驾驶人员,则组织驾驶速成班,专车专人教练,并在公路沿线设置护路队,维护汽车站交通秩序。
民国21年11月,全国经济委员会筹备处(以下简称经委会)组建成立苏、浙、皖、京(今南京)、沪5省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互通汽车章程》、《汽车驾驶员考验规则》、《汽车肇事报告单》等规章。民国23年12月发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供5省市共同遵守。
安徽省公路局成立后,公路交通监理由局车务处主管,除沿用前全省公路管理处制订的有效规则和执行5省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外,又增订《安徽省公路局汽车伤人处理章程》、《安徽省公路行车规则》等。并指派车务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汽车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合格后核发五省市通行汽车号牌和驾驶员执照。执照分职业和普通两种,“职业执照”是以驾驶为其职业,“普通执照”是车管技术人员和厂矿技术人员兼有的。另有一种“学习执照”是初学驾驶人员领用的,执照上都冠以“皖字”、“皖普字”、“皖学字”,以示安徽省核发的执照。
民国25年2月全国经济委员会召开苏、浙、皖、京(今南京)、沪、闽、赣、湘、鄂、豫10省市政府代表会议,决定将《5省市互通汽车章程》,改为《各省市互通汽车章程》,7月“5省市公路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全国公路交通委员会”,又制定《关于司机管理规则》、《划一全国司机工资给予办法》等13项规章,使各省互通汽车。交通监理工作,由原来的各自为政逐步统一。
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为阻击日本侵略军,实行交通破坏战,安徽境内的公路破坏殆尽,为战时运输需要,安徽省公路局将私营汽车编成3个中队,陆续调离皖境,公路交通监理除皖南屯溪一隅继续维持外,其余地区陷于停顿。
民国28年8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成立汽车牌照管理所,皖南养路处相应设立牌照室,继续办理监理业务,民国32年8月皖南养路处改为公路管理处仍设牌照室,因业务需要,曾一度并入战时运输统制局东南分局调配所办公。
抗日战争胜利后,交通部于民国35年恢复公路总局,下设监理处,根据当时业务需要,在全国设置一、二两等监理所,隶属各区公路工程管理局领导,同年4月在合肥、10月在屯溪分别设立二等车辆监理所。民国36年6月交通部将各区局所辖的车辆监理所移交各省市地方政府接收,9月安徽省公路局接收合肥车辆监理所改为车务科监理股,省公路局皖南办事处接收屯溪车辆监理所改为监理股。1948年春,安徽省公路局在安庆、芜湖、蚌埠3地增设车辆监理所,同时又恢复合肥、屯溪2地区车辆监理所直至1949年4月。
建国后,安徽公路交通监理机构,随着交通体制的变革,作过多次调整并逐步扩大。1949年6月皖南区交通管理局在芜湖、屯溪2地设置车辆监理所,1951年9月皖北行署交通处公路局在合肥设置车辆监理所,1952年8月皖南北行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公路局管辖合肥、芜湖、屯溪3个车辆监理所、后又增设蚌埠车辆监理所,1956年将蚌埠、屯溪2所撤并为合肥、芜湖2个车辆监理所,不久又恢复蚌埠车辆监理所,1957年12月省公路局撤销,公路监理和路政业务划归交通厅运输部门管理,原合肥、蚌埠、芜湖3个车辆监理所分别由交通厅直属的淮北、淮南、江南3个公路运输管理局领导,1960年又增设安庆、阜阳、宿县、六安、滁县、铜陵、马鞍山、淮南、徽州等9个监理所,分属各专、市交通局管辖,1962年9月交通厅又撤销上述9个监理所,仍保留原有合肥、蚌埠、芜湖3个监理所,改属省公路港航工程局领导,1965年1月公路、航道分开,成立省公路局,仍管辖3个监理所,1969年又改为淮北(原蚌埠)、江淮(原合肥)、江南(原芜湖)3个车辆监理所,直属省交通纵队领导。1971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决定撤销3个车辆监理所,在各地、市及铜陵特区设立监理所,实行双重领导。1975年9月省交通局报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各县(市)及屯溪镇建立74个车辆监理站,17个地、市建立车辆监理所。1980年4月又将各地、市、县车辆监理所、站划归交通厅公路工程处领导,1983年6月1日,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屯溪5个市镇交通管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接收管理,10月,交通厅成立省交通监理总所,1984年11月监理总所改为交通监理局,管理全省监理业务,17个地、市改设交通监理处,74个县市改设交通监理站,受地、市监理处的领导,并在全省重要区、乡、镇设立交通检查站107个。1986年国务院94号文件作出《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决定》,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以1987年10月17日的实有人数为准,省、地(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交通监理机构划归公安部门。交通厅监理局亦于1987年底撤并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行车管理和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7月交通部颁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51年8月公安部颁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对城乡交通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1952年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颁布《监理制度》一书,为华东地区执行车辆监理制度的依据,皖北、皖南地区公路管理部门根据这些法规,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汽车管理机构,对国民党遗留给各单位的汽车和社会上的私营汽车与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登记,核发临时证照,编组参加运输。同时制定每年举办一次汽车与驾驶员年度检审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车辆质量,避免“病车”行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考核,预防事故发生。1951年皖北、皖南地区在支前、剿匪、救灾、治淮、大整修公路的繁重运输情况下仍举办了机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当时国营汽车都是国民党遗留的破旧汽车,私营汽车则大都是拼修凑成的,车况很差,如按照汽车检修标准的要求,大都不能行驶,为保证运输需要,在检验中采取灵活应急的措施:只要不影响安全(指刹车要灵、无单边、方向盘灵活,灯光齐全、喇叭有响声,发动机曲轴轴承和连杆轴承无异响)都可通过;轮胎困难,允许帮胎内垫外包行驶。皖北地区合肥车辆监理所在年审后,根据当时汽车行驶情况,制订5点安全注意事项:(1)严禁助手开车;(2)车辆驶出前驾驶者应详细检查各部机件和装置部分,到站后应再查一次;(3)严禁开快车,须遵照规定时速行驶;(4)货车不准带客,驾驶室内限座2人,叶子板上不准站人;(5)车辆过渡应卸货渡河。1953年省交通厅公路局举办一年一度的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又制定了《汽车年度检验技术标准及驾驶员换照办法》,全省统一换发新型执照,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限期整修,达到标准,始发给合格证。检审的方法是由监理人员直接到车辆单位进行,外地车辆由监理所配合各地公路管理段、站路政人员进行。1954年9月省交通厅公路局为了加强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特制发臂章与红绿旗,便于监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1956年又决定在各地、县公路管理站增设路政监理员1~2人,制定驾驶员违章肇事处理职责范围和事故报表,对汽车年度检验的方法进行改革,根据车辆分布情况,分别成立预检小组,由监理所配合当地公路管理段、站进行预检,根据预检结果,分别采取自检、抽检和直检等不同办法。
同时加强对行车安全教育,向公路沿线的村镇农民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在城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在专业车队驾驶员中建立“事故苗子登记”和“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干事,负责处理行车安全工作,1955年2月,省交通厅对各车辆单位进一步提出严格执行周五安全活动日,建立学习记录卡,实行安全行车令,站内安全值日和用旗语、哨音指挥车辆等项制度。
1957年底,省交通厅公路局撤销,公路交通监理和路政业务划归交通厅直属3个公路运输管理局,削弱了安全监督的作用,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1959年在“反右倾”的影响下,公路运输部门要求车辆多装快跑,开展所谓百吨拖挂“放卫星”,实行一车多挂的做法,致使翻车事故不断发生,1959年公路交通事故比1958年上升35%。1960年交通厅总结重生产、轻安全、放松交通安全管理,违章无照开车、超挂、超载和客货不分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决定将公路交通监理机构收归交通厅直接领导。
1961年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制订的《驾驶员守则》,强调要求严格遵守守则中的“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洁),“八慢”(进出车站慢、市镇乡村慢、转弯下坡慢、雨雪路滑慢、遇到行人车马牲畜慢、车辆交会慢、通过桥梁慢、人烟稠密地段慢),“四不靠”(不靠技术高、不靠经验老、不靠车辆条件好、不靠流年运气高)的规定。1962年4月制发《机动车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和《严禁客货混装》的通知。1963年7月颁发了汽车“安全十禁”和《汽车运输安全生产试行条例》。1964年3月转发交通部《关于严禁以废旧汽车和维修用配件任意拼装汽车的规定》。由于认真贯彻上述规定,1962~1964年行车事故,逐年分别下降17%、3%和9%。1965年还制发让车规定(大车必须让小车先行)。
1966年9月,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下,交通部发出通知:“废除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制度”。指责驾驶员考试制度是“技术第一”、“分数第一”、“管字当头”、“制度卡人”,提出由单位领导、教练员、群众代表三结合的方法审发驾驶员执照,当月交通厅即通知废除《安徽省机动车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同时废除年审、场考、“安全十禁”,大客车考试,师徒合同,代理证等11项规定。1969年初监理人员下放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人过问,违章肇事不断发生,交通事故逐年上升,1969年4月25日,六安汽车运输公司一队客车驶至六叶路姚岗嘴桥(当时是漫水桥),正值淠河发生特大洪水,已淹没桥面,但车上乘客手拿毛泽东“语录”,高喊“下定决心,不怕牺牲”等口号,强迫司机冒险过桥,造成汽车被洪水冲翻,淹死乘客19人的恶性事故。1970年中共中央发出(1970)71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72年3月交通部、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公路交通工作10项措施”,要求各省市发动群众,整顿交通秩序和驾驶员作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健全交通管理机构,彻底查处交通事故,刹住事故风。
省交通局于1971年和1972年分别在宿县和合肥召开全省交通安全生产座谈会和交通安全紧急会议,贯彻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交通、公安两部10项措施,决定坚持举办驾驶员学习班和周五安全活动日,坚持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坚持正反两面典型的教育。肯定金寨县油店公社重视安全,建立“六包一奖”制度的经验。1973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安徽省安全委员会,各地、市成立分会。
1975年8月全省成立安全生产检查总团、各地市成立分团,开展“四查”“百日安全无事故”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纠正厂矿企业单位“生产一大套、安全戴个帽”,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1977年省公安、交通两厅在池州召开全省交通安全宣传经验交流会,表扬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取得成效的先进单位。
1978年11月,交通部印发交通监理部门职责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交通监理工作基本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指挥交通、宣传安全、处理交通事故;对机动车及驾驶员施行技术检验、考核、发放牌证,对机动车的制造、改装、改造、保养质量以及路政管理等施行监督,以保障交通安全为运输生产服务,并制定交通监理人员守则12条,以供遵守。
1979年10月,交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地方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强调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12月省交通局召开全省交通安全会议,贯彻全国地方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1)要对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坚持以预防为主,发挥各级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交通法制整顿交通秩序,做到交通管理经常化;(2)坚决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排水、放牧牲畜以及毁坏标志等危害行车安全行为;(3)加强专职安全机构和监理、航政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发扬革命传统,纠正不正之风,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重大事故。
1982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分工,明确规定:在设有交通民警的城市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处理,其他地区由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中的经济补偿,暂按省公安厅、交通厅共同制订的《安徽省道路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考核,则按修订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填写安全考核记录卡,对驾驶员进行违章记分考核。
1984年12月,交通厅为进一步改善全省汽车技术状况、整治车容,确保安全行车,制发了《安徽省机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交通厅技术检验标准》,凡检验符合标准的车辆发给检验合格证,不合格的由监理机关收回牌证,限期再审:不能按期送检车辆需申请缓办手续延期验证,不得超过30天,已办理入户的新车及大修后出厂车辆不满3个月免予检验;挂车与主车同步检验,拖拉机挂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主车缓发检验合格证。对驾驶员审验,提出凡遵章守纪、礼貌行车连续10年或30万公里以上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免予审验,并在驾驶证年审栏内加盖“光荣免审”字样。
1985年省交通、公安两厅为加强毗邻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于11月在歙县召开皖、浙、赣三省毗邻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联防工作座谈会,商谈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配合搞好毗邻地区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
1986年1月,公安部宣布自7月1日起全国民用机动车将陆续启用新的机动车号牌,以适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需要,更换后的新号牌仍为长方形,牌面改为上下双排结构,上排用汉字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并用2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发证机关的代号,公安系统车管所使用00至29号、交通系统监理所使用30至99号,下排用5个阿拉伯数字代表车辆编号,使原由各省自编的机动车号牌编号,改由全国统一编号,安徽省根据上述规定,积极筹办,于12月底完成换发机动号牌工作。
1950~1987年(注: 1967~1971年无交通事故数据资料,未能统计。)全省公路交通事故共发生37866次,受伤人数19940人,死亡人数3534人,经济损失2815.7万元。
二、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1949年安徽解放初期,皖北、皖南公路部门为了适应汽车运输的需要,分别招收一批社会青年和失学学生,经过短期培训,分配到各汽车运输单位充当司机助手,领取学习执照,随车学习驾驶技术,经过半年学习,参加考试及格,填发实习执照,协助开车,这是安徽解放后首批经过速成培训的驾驶员。
1951年开始,实行驾驶员的年度考核,进行学科考试(交通规则、机械常识),到期升等换照,还要进行路考、桩考,如前项不及格,后项不再考试,每项达到70分为及格(大客车驾驶员考试每项80分为及格),各项及格后准予换照开车,不及格听候补考或延期换照。驾驶员发生肇事者,根据事故大小在执照上签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扣存执照处理。驾驶员安全行车由车辆单位办理。1956年省公路局鉴于全省驾驶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有重点地进行了一次驾驶员升等考试,部分驾驶员的技术等级得到提升。1964年随着汽车数量增加,急需增补驾驶员,安徽省汽车运输公司采取《以运代训》办法,签订《师徒合同》,定车定人,包教包学,培养了一批驾驶员,1965年省交通厅为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制订了《汽车运输安全行驶公里的计算、扣除和评奖办法》,同年11月省汽车运输公司又招收一批亦工亦农驾驶员,规定考试办法:部队转业持有1至5级技术证明或有职业执照超过一年以上者,予以复试时政、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及格后发给职业执照。对于工人或贫下中农出身的,学科测验可适当照顾,愿意招用培养,可发学习驾驶证,跟车锻炼3个月,再办上述3项考试。这些办法基本解决了驾驶员缺额现象。
1966年3月,省交通厅检发通知:凡安徽省汽车驾驶员安全行驶10万公里或5年以上者颁发安全光荣牌;连续安全行驶20万公里或7年以上者颁发《安全行车奖状》;连续安全行驶30万公里或10年以上者;由交通厅颁发安全荣誉奖章。当时在驾驶员中掀起行车安全竞赛热潮,涌现出一批安全行驶10万公里、20万公里的先进获奖者。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左倾错误的干扰,废除了驾驶员考试制度、废除“安全十禁”,取消了“师徒合同”,对驾驶员的培养对象,强调贯彻阶级路线,以广大工农兵、革命干部、烈军属子弟为主;对家庭出身于地、富、反、坏、右和资本家的,原则不培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公路运输出现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新局面。为适应汽车数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自1979年开始,省、地、县分别举办各种形式的驾驶员培训班,根据不同车辆驾驶人员的要求,规定培训期为:大客车8个月、大货车6个月、拖拉机4个月;学习教材分学科和术科2种,学科是机械常识、术科为驾驶操作技术,至1985年6月,共举办培训班25期,结业人数达2249人。截至1987年底,全省共有机动车驾驶员280989人,其中汽车驾驶员1426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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