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航运管理
一、管理组织沿革 秦汉至晚清时期,漕运兴起后,逐步建立起管理漕运的制度。安徽设有淮颍转运史管理漕运。对于船舶管理,则始于汉代,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颁布征收车船税法令。当时征收对象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收税对象扩展到非商业性车船,其税率:以“算”合120钱,舟船5丈以上(约今11.5米)征税1“算”。宋元以后直至明清,官府在沿河城镇设置关卡,对运输船舶征税。 民国时期随着水运的发展,沿江、湖、河、渠集镇船行应运而生。最初,大多是当地士绅或船主开设,有的以自己的姓名命名,有的仿效商业字号命名,有的以地市命名。一港一渠一镇有的只有一家船行,有的数家乃至十数家,均属民间组织,为船主招揽货源,代办装卸,代结运费,协调船民之间以及船民和货主之间关系,在运费中提取5%的佣金。对于方便货主和船民承托运手续,起到一定作用。时间不长,就逐步演变为帮会组织,对于船民的货物装卸,运输配载,运费结算等进行控制,船民到港都要向船行贡献礼物,否则,或不予配货,或不予装卸,或处以罚款,甚至私设公堂,非法处置船民。建国后,通过民主改革,帮会随被取缔。 建国后,皖南、皖北行政公署交通处分别建立航运管理机构,先是纯航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检丈发证,管理客货运输船舶,不久,又增加航道事业,诸如疏河、建港、设置航标等项业务。1952年6月,以皖北内河航运局为基础,与皖南航运部门合并成立安徽省内河航运管理局和安徽省轮船运输公司合署办公,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班子,分别在芜湖、蚌埠设立分局和分公司。1953年8月,撤销省内河航运管理局和轮船公司,在交通厅内设立内河航运管理处,下设轮船经营,民船管理,航政督导等小组替代省内河航运局和省轮船运输公司职能并将芜湖、蚌埠分局、分公司,分别改为芜湖、淮河内河航运管理局、内河轮船公司,归属省交通厅直接领导,形成按水系管理和经营的“企管合一”体制。 1965年5月1日,第二次组建“安徽省航运管理局”,兼行省轮船运输企业职能,在局内设港航工程队和疏浚队,形成“政、事、企”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1968年11月,“文化大革命”第三年,全省学习“灵宝经验”,省航运管理局解体,大部分干部下放农村,一小部分下放基层单位。 1975年5月,第三次筹建“安徽省航运管理局”,10月1日正式成立,局址设于合肥大东门外蚌埠路。 到1987年全省航运机构经过三次大的组建或变更,省航运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负责运输市场管理、航政管理、港政管理,对运输生产负责“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并对运输价格进行制订和检查。 省航运管理局在地市设有航运管理局(处),在各县和水运繁忙集镇(如正阳关、临淮关)设有航运管理站。 二、管理制度 〔客货运价〕 清末,航运运价操在外轮之手,由同业根据运输市场的供需情况共同议价,称为齐价合同,名为明码划一,实则各家都根据市场需要,各自抬价或刹价,以此互相竞争。长江水系上海至汉口货运每吨曾一度高达25两白银,客运每人7两白银。一条轮船申汉往返一次,即可赚回造船成本。民国初年,小轮的客货运价,由小轮行业公会议定,各以三个等级计价,客运按舱位,货运按货种。芜湖到安庆每人的全程客运运价:三等舱0.8元,二等舱1.6元,一等舱2.4元。芜湖至合肥的每吨全程货物运价为三等货1元,二等货2元,一等货3元。 民国初年芜湖至安庆客运价格表 ![]() 民国初年芜湖至合肥货物运价表 ![]() 抗日战争胜利后,芜湖内河小轮的客货运价,先后作过两次正式调整。第一次,按国民政府交通部长江区航政局民国36年(1947年)12月13日电规定:航区运价客运加50%(基数为每人公里283.5元),即每人公里为567元,货运加75%,达每吨公里3150元,不分上下水,货种和干支线,一律照此执行。第二次,依照上海航联会议要求,对长江沿线议订的运价标准,联系芜湖水系的轮运情况,经全体小轮同业公会决议,自民国37年11月17日起,一律按基价调整15%,即:客运每人公里1417元,货运每吨公里7875元。为时不久,通货膨胀,法币贬值,运价也和其它物价一样向上浮动,形成混乱局面。 建国后,始由政府统一运价,客运方面:195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交字第00514号命令发布《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细则》规定每人公里上水153元,下水139元,自同年3月1日起试行。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于5月21日以经桂字第172号文件批准交通厅的调整方案,并自1962年11月1日起试行。客运运价表见4-5-3。 安徽省客运运价表 ![]() 计费里程:以五公里为计费单位,不满五公里以五公里计费。客票票面金额应包括运价总值3%的保险费。 儿童票价收取全程票价50%;军人票价收取全程票价的80%。 软席、卧铺客运票价分别按普通票价规定增加50%和100%。70年代末,价格(票价)偏离价值(成本)的现象比较突出,据国营企业核算,单位成本(每千人公里)22.66元,票价为15元,企业亏损,为了解决这个突出矛盾,省交通厅于1980年8月对票价加以调整,每百人公里,淮河干线为1.60元,支流小河为2.35元,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发出皖价重工(82)94号、交通字(82)37号联合通知,对客运收费项目又作出明确规定:长途干线客运票价,仍按原每人公里1分5厘计算。省管轮渡票价,每人公里按3分计算起码计费5分,农村乡渡票价由县交通局提出订价意见,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小河支流短途客运票价,每人公里按2分5厘计算(以上票价已按规定加收3%保险费)。 建国初期,轮船货运运价分为5等,以4等货物运价为基数,每吨公里上水788元(旧币,下同),下水512元(上下水平均650元),4至1等货物运价每等递加10%;5等货物比4等货物低10%。木帆船货运运价:芜湖、蚌埠一般按百里百斤为计算运费单位,粮食(斤)作运费。1949年,皖北行政公署对皖北区木帆船运价作出临时规定,其标准:载重吨5以下船舶,百里百斤运价,粮食(下同)2.5斤;载重5至10吨船舶2.25斤;载重10至15吨船舶2斤;载重15至20吨船舶1.75斤;载重20至25吨船舶1.5斤;载重25吨以上船舶为1.25公斤。 1950年2月,皖财行政公署交通处会同芜湖长江航政办事处对芜湖内河轮船行驶长江货物运价作出调整。其运价标准见表4-5-4。 皖南区内河货运轮船运价标准表 ![]() 1951年,皖北行政公署对皖北区运价作出统一的规定:机动船货物运价分为5等,木帆船不分货物等级,按船舶大小分为出江船运价和内河船运价两种,内河船又分大、中、小3种运价,并分上下水运价标准,机动船和木帆船运价标准见表4-5-5、表4-5-6。 皖北区机动船运价标准表 ![]() 皖北区木帆船运价标准表 ![]() 〔全省统一地方航运运价〕 1952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交字第00514号命令颁布《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施行细则》,自195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细则》共分11章62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运价管理,第三章为运价计算。有关轮船、木帆船、排筏运价标准如表4--7,4-5-8,4-5-9。 轮船客货运价标准表 ![]() 说明:币制为旧币。旧币一万元等同新币一元。 ![]() 排筏运价标准表 ![]() 长江航运改革水路运价:1954年2月,长江航运管理局对长江轮船运价进行改革。货物运价等级由原5等改为10等,以10等货物运价为基数,每等递增10%。改革前5等货物与改革后10等货物(上下水平均数)运价比较,由原每吨公里432元降为165元,下降71.81%;客运每人公里由原145元降为110元,下降24.14%。省属轮船行驶长江运价标准:每吨公里上水1等472元、2等429元、3等390元、4等354元、5等322元、6等293元、7等266元、8等242元、9等220元、10等200元;下水1等307元、2等279元、3等253元、4等230元、5等209元、6等190元、7等173元、8等157元、9等143元、10等130元(上下水平均为165元)。 地方航运第一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54年10月,继全省统一运价后,第一次进行改革和调整运价。主要内容有:木帆船货物运价等级同原分2等改为轮木船统一货物运价价等级分5等;芜湖水系内河改按平水运价计算,吨位基数由原轮船15700元、木帆船14300元,统一降为12700元;调整运价里程基数,按5等货物平水里程基数比1953年元月里程基数轮船下降16.72%,木帆船下降2.8%;改变货物运价等级差,以4等货物为基数,4等以上货物逐等递加15%,5等货物照4等货物减低10%计算。不包括吨位基数在内。 地方航运第二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55年10月,随着人民币币制的改革(改革前币制,每万元合人民币新币1元),第二次调整轮木船运价标准。吨位基数由原12700元降低为1元;里程基数每吨公里按5等货物(最低等级)平水里程基数比1953年轮船下降22.87%;木帆船下降10.84%。吨位基数比1953年轮船下降36.31%;木帆船下降30.07%。其余河流运价都相应下降。 地方航运第三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56年2月,第三次降低轮船运价,每吨公里里程基数降为:上水1等0.0396元、2等0.034元、3等0.0299元、4等0.0260元、5等0.0234元;下水1等0.0278元、2等0.0242元、3等0.0211元、4等0.0184元、5等0.0166元;平水1等0.0337元、2等0.0293元、3等0.0255元、4等0.0222元、5等0.0200元。 按5等货物平水比1953年下降31.74%。其余未作变动。 地方航运第四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56年,全省学习苏联水运管理经验,对1953年制订的运价结构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改革也称第四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 将“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试行细则”改为《安徽省航运运价计算规则》。《规则》共分14章84条,比1953年增加3章22条。将原起码计费里程为30公里改为“10公里以内为短途驳运,超过10公里尾数不足1公里者按1公里计算”。规定超过20公里以外港口调船,依照客、货运费收取50%调船费。规定罚则一章,对在规定运价以外巧立名目、变相涨跌运价、违反运价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警告、当众检查或登报悔过、罚款等,直到以破坏忧乱交通秩序论罪,移请法院处理等等。零担货物重量由1吨改为5吨。货物运价等级由原分5等改为分25等,各等里程基数最高为1等货物,最低为25等货物,25等以上,逐等递加5%;15等以上,逐级递加10%;10等以上,逐等递加15%;5等以上,逐等递加20%。降低基数运价标准,按最低货物等级里程基数比1953年轮船下降47.78%,木船下降20%。吨位基数和客运票价未作变动。 地方航运第五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5月21日以经桂字第0172号文件批准《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计算暂行规则》,主要改革内容为将轮驳船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超过10公里尾数“不足1公里者……”改为“超过10公里以5公里为计算单位”;原有过桥、过闸、过坝、过驳、溜溜等费”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决定”改为“重船由托运人负担,空船由承运人负担”。取消木帆船长江运价的规定,木帆船运输长江货物,一律按五级河流运价标准计算。专县所属小马力机动船按木帆船运价计算。 地方航运第六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72年3月6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72)交革生字第25号文件公布的《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计算规则》,对全省轮木船运价结构又进行一次全面改革。主要改革内容:货物运价等级由25等改为8等,由原以1级货物运价为最高改“8等货物运价为最高”。以1等运价为基价,2至4等逐级递加5%;5至6等逐等递加15%;7至8等逐等递加40%。1至8等总差幅度为3倍。河流运价标准改为“河级补差”。轮驳船起码计费里程由10公里改为“20公里”,新规定木帆船及拖带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取消10公里以内为短驳的规定。原规定专县所属小马力机动船暂执行木帆船运价,新规则改为“社营轮驳船暂执行木帆船运价”。里程基数、吨位基数改为“里程基价、吨位基价”。轮木船运价原分上水、下水、平水三种运价标准改为以平水为基础的“1个运价标准”。轮船1等货物400公里以内航行基价每吨公里0.017元,比1956年8月25日等货物平水基数0.0153元上涨11.11%;木帆船1等货物200公里航运基价每吨公里0.025元,比1956年8月25等货物平水基数0.0229元上涨9.17%。国营轮船定期零担快班按轮船货物运价加收30%计算。 地方航运第七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82年11月19日,安徽省物价委员会皖价重工(82)94号,交通厅交运字(82)37号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新运价。凡装卸效率高,一次托运量在1000吨以上的大宗货物,可以按规定运价在10%范围内给予优惠。船舶航经A级航区——长江江阴至吴淞口(包括经瑞丰至堡镇)之间及北口五条港,按规定运价加20%收费;航经B级航区,按规定运价加10%收费。恢复专程调船放空里程超过20公里的,按实际放空里程1等运价50%计收调空费。恢复过闸(舟桥)费重船或竹木排由托运人负担的规定,并加收船舶候闸费每计费吨0.10元的新规定。新的规定货物运输分长程和短程两种,100公里以内为短程运输,按规定运价加15%计算。零担货物由原5吨以下改为不满30吨的为零担。轮驳船零担快班和客附货物在30吨以上者,按规定运价加20%计算。客运票价长途干线仍按每人公里0.015元计算(含旅客保险费下同);小河支流每人公里改按0.0225元计算;省管轮渡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起码计费为0.05元。 地方航运第八次调整改革水路运价:1986年8月20日,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交运字(86)29号下达《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计算规则》,自1986年10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的《规则》突出改革的是:将轮船(即国营轮驳船运价)和木帆船运价(即集体轮驳船和个体户船舶)标准合二为一。国营船舶按运价标准百分之八十执行。运价按规定标准可以上游10%、下浮20%,国营轮驳船可以在20%范围内下浮,不上浮。装卸时间由装1天改为:1000吨以上船队为48小时,500~ 1000吨船队为36小时,500吨以下船队为24小时。船舶调空费由原按1等运价改按“3等”运价50%计费。运价等级递增率改为“级差率”,以1等货物航行基价为100%,2等为105%,3等为110%,4等为120%,5等为135%,6等为155%,7等为220%,8等为300%;运价标准:吨位基价改为“停泊基价”由原1.00元改为“1.8元”,上涨80%;里程基价改为“航行基价”,1等货物每吨公里由1972年0.017元(轮船)和0.025元(木帆船)改为“0.027元”,分别比轮船运价上涨58.82%,木帆船运价上涨8%。按贵池、青阳黄砂运输300公里运价比较,现行运价10.40元,比1972年运价6.41元上涨62.25%;按10.40元下浮20%比,还仍上涨34.8%。货物港务费、船舶候闸费由每计费吨0.10元增加到0.20元。航道养护费原向托运人征收改为向船舶单位征收,费率由原按运费50%改为按运费6.5%征收。 〔“三统”管理〕 1953年11月27日,交通部发布《交通部关于航务工作的指示》,其中第三点指出“加强私营轮船业的领导和管理……并应逐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货源和统一运价,使之有步骤、有区别地走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这是第一次提出“三统管理”。次年9月交通部部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上发言:“对资本主义运输业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改造,我们采用公私合营和统一配载、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等形式,已分别将私营运输业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会后,安徽在全省范围内对集体、个体运输业进行“三统管理”,所有托运货物都必须由国营企业承办,所有船舶的装卸航行,必须听从航管部门调度,非经航管部门开出的统一票据,均被认为是无效票据,银行不准提款,主管单位不准核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航运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三统”管理随之失去实际意义。 〔商务监督〕 是《安徽省地方运输商务监督试行办法》的简称。制订此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针对全省经过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交通运输领域出现的运输质量下降,运输秩序较差的情况,为了加强全省地方运输商务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在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取缔违章运输,维护运输秩序,实行计划运输,提高运输质量,使运输工作更好地支援农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人民生活服务,经安徽省政府于1963年5月以办帆字720号文件批准颁发试行,主要是监督检查车站、港口和运输工具的设备情况及商务性能,监督检查客票和各种有关票据,监督检查各种违章运输行为和各类业务、行车、航行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和服务态度等。 商务监督办法在强化“三统”管理的指导思想下,对社会车船(非交通部门的自备运输工具)规定:在参加社会运输时,要切实遵守各项运输规章制度和统一运价、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的政策;在参加社会客货运输营业时,船要向航运分局(办事处),汽车、人力车、畜力车和驮力要向市、县交通局,分别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运输营业证,做到人有证、车(船)有照、货有票,进站(港)报到,出站(港)签证,由车站、港口统一配载,开发统一货票;在进行自货自运时,要持有自货凭证,如随货同行的调拨单据,发货凭证等。 〔集体水运企业管理〕 1984年8月30日省交通厅发出交集(84)16号《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水运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省航运管理局于同年9月7日予以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水运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在淮南市试行自办运输,即在淮南市(含凤台县)航运公司集体水运企业所属在港发生的运输业务,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使用航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自行开票,向货方结算运费。同时代收航养费进出口港务费,连同2%航管费按时解缴当地航管部门。 省交通厅1984年8月30日颁发《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水运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共10条,要点为: 集体水运企业必须坚持“计划运输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运输平衡的货源计划进行企业内部生产调度和港口现场船舶配载调度,对指令性计划(如防汛、抗旱、抢险、战备和国家重点建设的物资),要优先安排,保证完成;集体水运企业在企业所在地港口有权组织货源,签订合同,企业自行组织的货源,航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承运,按营运收入收取船舶方航管费2%。交托航管部门代办业务的,按营运收入收取船舶方航管费3%,集体水运企业对所在港发生的运输业务,使用航管部门统一印刷的票证,自行开票,向货方结算运费,同时代收航养费和进出口港务费,连同2%航管费按时解缴当地航管部门,按照“谁兴建,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建港口码头、侯船室、仓库、货场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允许和鼓励企业办客运,方便群众,搞活交通,解决“行路难”的问题,按规定报批。 改革经营方式,广开生产门路,提倡企业实行产运销相结合,组织一条龙运输,可为货方代购代运销,也可以自购自运自销,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发展,坚持以运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广开财路,搞活水运企业。 〔客运的航线管理〕 建国前,航权操纵在封建把头,安清帮势力之下的“船行”,航线的开、停、伸、缩等,都由船行决定。建国后,收回航权,客运航线的开辟,停、伸、缩都由航运部门决定。50年代,航线的开辟,只要执行航章航规,开航船舶的技术标准符合监理规范,即可批准开航。60年代以后直至70年代末,所有干支线的客运航线,非国营企业不准开办客运。80年代初,贯彻“调整改革,放宽政策”的方针,实行航线开放。省交通厅对航线管理作如下原则规定国营、集体、个体经营的船舶,经过航监部门检验合格,都可在批准航线内开办客运业务;航线的批准权限,跨地区的航线,经有关地区协商同意后,由起点所在地(市)区交通部门报省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交通厅审批,跨县(市)的由起点所在县(市)的交通部门报所管地市航管部门审核后,由所管地市交通部门批准,不跨地(市)县的,由所管地(市)县批准。 在申报审批航线时,一律附上船舶检验合格证和驾驶人员合格证。 〔客轮餐食供应〕 长航客轮的餐食供应按交通部1980年颁布的《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办理,安徽省地方客轮的餐食供应,省航运管理局于1980年颁发《餐食供应暂行规定》,强调保证数量,保证质量,对米饭、面包、面条的品种、数量、价格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了解决粮食供应,省粮食厅于1981年1月28日发出(81)粮购字第033号文《关于一九八一年内河客轮旅客餐食用粮供应的通知》,规定: 用粮计划维持每月成品粮6.68万斤,其中淮河水系5万斤,巢湖水系1.50万斤(包括铜陵),华阳至枞阳0.18万斤,分别由蚌埠、安庆市、巢湖粮食局根据客流淡旺季节掌握供应,全年统一平衡,年终结算。 供应品种以标准粉为主,适应供应一些大米,春节期间可适当照顾供应部门富强粉和建设粉。 食油,为使长航、内河统一,内河系统客轮餐食用油也按5%比例随粮供应。 由航运部门加强管理,专粮(油)专用,不得乱支挪用,以保证旅客的供应。 〔运政管理〕 “改革、开放”深化改革的方针深入贯彻以后,全省水上运输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为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46号文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以(87)支河字发布《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交通厅于1987年10月29日以交通字第60号文颁发《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对水运企业的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等作出具体规定: 开业的审批权限:凡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游运输除外),申报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经营省内地市运输的,申报省航运管理局批准,经营地、市、县运输的,申报所在地市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三资”企业要在省内江、河、湖、库及其他水域经营的,申报交通部批准,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申报省航运管理局批准,经营地、市、县内运输的,由地市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运输船舶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进行筹建或订造船舶,审批机关对于按程序批准营运的,发给长期的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 规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都要按国家规定向事业单位缴纳规费,包括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简称“四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