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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道管理
建国前,安徽航道建设与维护,是由水利部门综合统一管理。水道就是航道,船舶运输,供水行舟,水道通则航运兴,水道塞则航运废。民国时期,淮河设有导淮委员会,掌握导治淮河一切事务。 解放初期,皖南、皖北行署交通部门始设有航道管理组织,负责清理航道,打涝沉船、疏浚挖浅等事务。1952年省内河航运管理局,设有航道科,负责航道工程和航道管理工作,1955年成立航道工程处。1969年9月安徽省港航工程大队成立,属省交通纵队革命委员会领导;1974年7月,改称安徽省港航工程处,1984年4月扩展更名为安徽省航道管理局,为省交通厅的二级机构(正县级)。 省航道管理局是全省内河航道的管理机构,主管全省航道、港口工程,承担省内的水运工程科研、规划,航道疏浚和整治,港口码头、过船建筑物的勘测设计和施工,航标设置与管理,清航打涝,工程船舶修造等任务。 省航道管理局所直属机构主要有: 安徽省港航勘测设计院。1983年1月,在原港航工程处勘测设计队的基础上建立。是省航道局领导下的航道、港口专业设计单位,下设测量、钻探两队,负责全省航道、港口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共有职工206人。高级技术职称23人,中级各类专业人员38人。专业比较集中,具有内河港航工程的全面设计能力,能承担航道疏浚、整治和渠化工程设计,能对流域性的水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能设计高水头的千吨级船闸和高坝升船机等过船建筑物。港口建设能承担年吞吐量500万吨的港口码头和装卸工艺设计,以及单件360吨的超限重件设备的码头设计。能承担远程航道测量和大面积的湖泊(如巢湖)测量。近年来该院又引进PS-IOE音响测控仪,DI4L测距仪和微型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了测量质量和速度,每年可完成40标准平方公里的测量任务。此外,能承担工程地质钻探,近年引进的ZY-16型静力促探仪,OPY浅层剖面仪,对工程地质测试具有快速、准确、连续、直观可靠等优良性能,生产能力为年进尺2500~3000米。 安徽省港航建筑工程公司。1985年2月筹建,3月成立,由航道管理局所属第一、二、三工程队,打涝队、机械施工队和材料供应站6个单位组建而成,1986年增设劳动服务公司。其中第一工程队成立于1952年,即原交通厅第四工程队,当时是安徽省交通部门唯一的港航建筑工程队伍,其它各队后来相继成立。30多年来,各队在省境内担负着全省的港口码头、船闸、基础工程、起重安装大件卸运,水下基础施工、打捞救助、大型土石方、工业民用建筑、道路桥梁等工程的施工。公司有实际施工能力2000万元/年,全员人均劳动生产率为1万元。公司有正式职工473人,其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147人,内高级工程师7人,工程师14人,助理工程师42人,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7人,会计师5人,助理会计师21人。技术工人的平均技术等级五级。 安徽省机械疏浚工程公司。1984年筹建,1985年2月底成立,由原各疏浚队及船舶修理厂划出一部分合组而成,担负全省内河航道和港口码头的疏浚任务。建国初期,航道建设、维护,大都依靠动员群众人工挖泥。1965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由省水利厅疏浚处调拨“吸扬3号”、“皖淮1号”、“皖淮3号”三艘蒸气挖泥船(挖泥生产能力为时产240立方米)连同人员建制一并交给省航运管理局航道处,组建小型疏浚队。省航运部门始有机械疏浚队伍。1969年,省航运局撤消,疏浚队下放给蚌埠、芜湖两市。1970年,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仍收归省管,隶属省交通纵队,1976年,更名为省港航工程处疏浚队,直至公司成立。载至1989年,公司有职工505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4人,高级职称的6人,中级职称的17人,初级职称的71人。拥有大小挖泥船11艘,挖泥能力增加至时产1180立方米。有辅助船舶34艘。其中176.4千瓦拖轮1艘;交通艇11艘,540千瓦;供油驳11艘,750载重吨;宿舍船11艘,340床位。自1965年组建疏浚队以来,累计完成航道疏浚土方4202万立方米。公司还有一所130名职工的车、钳、包、铣、锻、焊、起重等工程齐全的小型船舶修造厂。 各地市的航道管理工作,归属于各有关地市航运局领导的港航工程队,分别负责辖区内小型港航工程建设和维护,省航道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淮河航道段设于蚌埠市,直属省航道管理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航道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法规化。1980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1973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安徽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新的办法规定:航道养护费是养护和改善航道的经费来源之一,属事业费性质,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按省级预算处资金管理,并由各地、市航运局(处)、站按船籍所在港和货物起运港负责征收。征收的费率标准为:专业运输企业的船舶按运费的5%向托运方征收,客运船舶按客运收入征收5%,由船舶单位纳入客运票价内;对社会其他船舶的征收费率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由地、市征收的航道养护费按年度实征额的20%的比例结算提成,调剂使用于本地区的航道养护。 1986年,因《安徽省水路货物运价计算规则》中将航养费由原按营运收入征5%的标准调整到6.5%,改向船舶方征收,省交通厅于同年10月1日发出《关于航养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若干补充规定》,重申航养费仍由各级航运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汇激省航道管理局,对客运及社会(非交通航运专业部门)船舶的计征自1986年10月1日起作了调整。即:客运船舶(包括渡口)按营收的5%向船舶方征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非营运的自用船舶(包括农、渔船)客货轮按核定的载重吨,每月每吨1.7元,货驳按核定载重吨,每月每吨1元,拖顶轮按检验马力,每月每马力1.7元,向船舶方征收;排筏每航行公里按3厘计征,其停泊费按每立方米5角计征。 经过几年修改补充,航养费的征收办法逐步完善,随着水路货物运输量的逐年增长,航养费的收入也大幅度增加,为航道养护提供了财源。从1973年开征航养费起,到1982年每年征收费额约在500万元上下,自1983年起大幅度增加。见表4-5-10。 全省航道养护费征收情况表 ![]() 航养费的征收,除养护航道有了经费保障外,对于小港站建设也提供了经费。经省航道、航运两管理局共同协商,每个征收单位可以在征收总额中留成20%用于各单位的生产性建设。 安徽省内河航运维护情况见表4-5-11。 安徽省内河航道维护情况表 ![]() 说明:此表根据省航道局提供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