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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第362次委员常会议决通过)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安徽省土地整理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省实施土地测量,依据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土地测量之业务分为左列六种:
一大三角测量
二小三角测量
三图根测量
四户地测量
五面积计算
六制图
第四条大三角测量,依据椭体地球,决定大三角点之位置为一切测量之基础。
第五条小三角测量基於大三角点,设定多数小三角点为图根测量之基础。
第六条图根测量於已成小三角点区域内施行之,为户地测图之依据。
第七条户地测量,先就实地调查每一丘地之所有权,次据图根点,依所定之比例尺,精密测量地面,以现示其面积与形状。
第八条面积计算将户地测图所测每一丘地之面积算定亩数。
第九条制图将户地测图所测一地域之界址、道路、江河、沟渠等地物及地号、地目现示於平面,制成户地图、分区图、并合各区段、绘制全县一览图。
第十条土地测量以亩为地积之单位,每亩六千平方市尺,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一市尺,亩以下之小数算至毫位为止,毫以下零数色整。
第十一条户地测图之比例尺,在城镇者,用五百分一,在原野者,用一千分一,但视其地面之情状,得用二百五十分一或两千分一,一览图定为八千分一,区图定为四千分一。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三条各款之施行细则另订之。
第十三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省政府修改之。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呈准省政府之日施行。
(本规则於民国23年1月10日奉省府令转内政部土字第695号咨,暂备查考)
摘自《安徽省土地整理处章则汇编》69~71页,民国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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