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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整理章程( 节录)
(民国24年省府348次委员常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凡本省土地整理,无论公有私有,在土地法施行前,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均依本章程办理之。 第二条各种土地之地类,地目,分别如左: 第一类农地。凡水田、旱田、园圃、鱼塘、及其他耕作种植之地属之。 第二类建筑地。凡房屋、公园、操场、船坞,飞机场、码头、坟地、城基、铁道、公路用地、水管田地、娱乐地、作场、及其他建筑用地属之。 第三类旷地。凡山川、湖沼、牧场、芦地、草地、矿山、道路、堤堰及其他各类杂地属之。 前项各类土地,得就本省情形,分别次第整理之。 第三条实施土地整理时,应由省土地整理处专办,必要时得於各县设立土地整理分处。 第四条土地整理,应依左列程序办理之。 (一)调查(二)测量(三)登记(四)给证(五)估价 第五条调查各种土地,得组织调查班。 第六条测量各种土地,得组织测量队。 第七条测量所用尺度及地积单位,遵照中央颁布权度标准,以亩为地积之单位,每亩六千平方市尺,以标准尺(即公尺)三分之一为一市尺。 ..... (第八至十九条略) 摘自《安徽省土地整理处章则汇编》13~16页。民国23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