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24年省府348次委员常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凡本省土地整理,无论公有私有,在土地法施行前,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均依本章程办理之。
第二条各种土地之地类,地目,分别如左:
第一类农地。凡水田、旱田、园圃、鱼塘、及其他耕作种植之地属之。
第二类建筑地。凡房屋、公园、操场、船坞,飞机场、码头、坟地、城基、铁道、公路用地、水管田地、娱乐地、作场、及其他建筑用地属之。
第三类旷地。凡山川、湖沼、牧场、芦地、草地、矿山、道路、堤堰及其他各类杂地属之。
前项各类土地,得就本省情形,分别次第整理之。
第三条实施土地整理时,应由省土地整理处专办,必要时得於各县设立土地整理分处。
第四条土地整理,应依左列程序办理之。
(一)调查(二)测量(三)登记(四)给证(五)估价
第五条调查各种土地,得组织调查班。
第六条测量各种土地,得组织测量队。
第七条测量所用尺度及地积单位,遵照中央颁布权度标准,以亩为地积之单位,每亩六千平方市尺,以标准尺(即公尺)三分之一为一市尺。
.....
(第八至十九条略)
摘自《安徽省土地整理处章则汇编》13~16页。民国23年3月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