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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安徽省政府建设厅为办理测勘设计各项水利工程,特组织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测量队。
第二条本队暂组织二队,江南一队,江北一队。
第三条每队设队长一人,承安徽省政府建设厅之命,督率全队员工分赴各测区实施测量设计。
第四条每队设导线,水准及地形断面三组,各设组长一人,每组设测量员一人至二人,递级遵从队长、组长之命,办理各该组测绘设计事宜。
第五条每队设事务员一人至二人,承队长之命,办理膳宿、文书、会计及一切庶务事宜。
第六条每队视工作之繁简,得酌雇测工、勤务、厨夫、信差。
第七条本队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呈报省政府备案。
第九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测量队办事细则(节录)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测量队组织规程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各测队到达工作地点,应於最短期间出发实测,每一工程测量完毕,就随时设计拟具实施办法计划预算呈核。
第三条各测队应用之仪器工具应负责妥为保管。
第四条测量队对於测工服务训导及管理,应协助队长负责。
第五条测勘期间,应将测勘进展程度分别填写测勘周报表,按期呈报备核,遇有特别紧急事项,应随时电呈核示,周报表式另定之。
第六条测量队如遇阴雨或外业停止时,应改作内业,内外工作之调整由队长指定,或由队员商承队长办理。
第七条队长於处理队务,支配队员工作外,应随时赴勘测地点指导工作,并负责考查工作成绩之精度,速度与仪器之校正及保护。
第八条测量期中,测量员非因病或有特别事故,不得请假,亦无例假。
第九条测量人员均应於测区内,随时将左列事项记录报由队长备查。..
第十条测量人员野外工作所得资料,应随时清理,不得积压,对於每日工作情况,并应填具工作旬报表,呈由队长汇转备核。
第十一条测量队应办各事及来往文件,应随时办理,每月份支用经费,应于下月十日前编造计算书表类呈核。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摘自《安徽省水利法规汇编》21~24页,民国32年3月省建设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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