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城市环境监督
城市环境监督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促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市环境质量目标的过程。因此,城市环境监督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了避免重复,在此节前述的基础上,再系统分述城市环境监督有关内容。 一、城市环境监督的主要法规 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是进行城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城市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明确了城市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管理体制、机构、权限、资金渠道和工作重点等,使城市环境监督工作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些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合肥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巢湖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等8个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等8个文件。省政府颁发的《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基建技措项目严格“三同时”的通知》、批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关于防治淮河污染的通知》等12个文件。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质量标准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 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978]79号文件《中央批转“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指示:“要规定工矿企业和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的治理期限”。据此,1979年至1987年,全省先后下达三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名单,这些限期治理企业基本上是城市的重点污染源。 〔第一批限期(1979~1982年)治理项目执行情况〕 1979年5月3日,省计委、经委、建委和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项目,目的是治理污染淮河、巢湖、长江水质的重点污染源,尽快改善水质状况。这批是6个行业,41个企业,共计64个项目。其中,冶金行业6个企业计14个项目;化工行业16个企业计25个项目;纺织行业9个企业计7个项目;轻工行业7个企业计15个项目;商业系统2个企业计2个项目;建材行业1个企业计1个项目。到1983年6月底,除因企业调整取消限期治理2个企业3个项目外,实际投资2760.97万元,安排了32个企业46个项目,完成41个。其中33个投入运转,占61个项目的54.1%;建成未运转的3个;建成因产品转产而停运的4个;建成后报废的1个。累计完成投资额2263.77万元,占总投资的82%。投入运行的33个项目工业废水处理能力为2875.8万吨/年。回用水量为1590.6万吨/年,节约水费159.06万元/年;废气处理能力为26.6亿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和回收产品12.72万吨/年,价值846.75万元。 〔第二批限期(1983~1986年)治理项目执行情况〕 1983年11月21日,省计委、经委、建设厅联合下达了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这批是8个行业,32个企业,共计55个项目。其中,冶金行业5个企业计18个项目,化工行业11个企业计18个项目,煤炭行业1个企业计2个项目,电力行业1个企业计1个项目,轻工行业6个企业计7个项目,纺织行业4个企业计5个项目,军工行业1个企业计1个项目,商业系统3个企业计3个项目。这批55个项目还需说明的是,其中属“三同时”漏项的6个,属第一批限期治理项目中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未按期完成的9个。总投资6731.67万元,要求1986年底完成。到1986年12月底,建成25个项目,在建的10个项目,拟结合“三同时”解决的3个项目,未开工的13个项目,停建的4个项目。建成项目占总项目的45.5%。累计完成投资5624.54万元,占总投资83.6%。投入运行的25个项目,工业废水处理能力为3460万吨/年,废气处理能力为26亿立方米/年,综合利用产值为5100万元。 〔第三批限期(1987~1990年)治理项目执行情况〕 1987年5月29日,省计委、经委、建设厅联合下达第三批限期治理项目。这批是8个行业,36个企业,共计37个项目。其中,冶金行业7个企业计7个项目,化工行业5个企业计6个项目,煤炭行业4个企业计4个项目,电力行业1个企业计1个项目,轻工行业10个企业计10个项目,纺织行业4个企业计4个项目,商业系统4个企业计4个项目,机械行业1个企业计1个项目。要求1990年底完成。据逐项检查,到1989年底,共完成投资1686.39万元,建成9个项目,新增废水处理能力420万吨/年,废气处理能力2.7亿标立方米/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250万元/年。在未完成的28个项目中,在建和进行建设前期工作的有17个,没有开展工作的有8个,中途停建的有3个。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来的。这个文件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这就明确了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研究部署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是消除“四害”,即消除污水、烟尘、废渣和噪音污染。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城市政府把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全面规划,大家动手,分工合作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体制。 安徽省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在省委组织的省辖市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的部署和推动下,在环境保护办实事,见实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的环境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地开展起来的。 〔部署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省环保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在合肥召开了有各城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研究部署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和措施。会议传达了省委副书记卢荣景《关于环保工作的意见》。他指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仅要“治标”,更主要的是“治本”。“环境管理工作,除了块块要抓以外,各个行业都要把它当作大事来抓。”会议确定全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城市是:各省、地辖市、黄山、九华山、天柱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拟列为国家历史名城的歙县、亳州、寿县县城。要求上述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在“七五”期间环境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的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会议明确“市长负责,各部门参加是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各市政府环保委员会是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机构。并明确各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具体部署了环境保护办实事,见实效问题。 〔办实事,见实效,取得进展〕 根据李鹏总理多次强调的环境保护要坚持办实事,见实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的环境问题的指示精神,各个城市从实际出发,在城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每年为群众办几件实事,成效显著,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据统计,1985年全省各省、地辖市在环境保护方面计划办实事近70件,多数已经完成。不少城市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整治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护城河的水域环境,改变了这些水域水质发黑变臭,气味难闻的状况。如合肥市的包河、银河,马鞍山的雨山湖,六安市的苏大堰,宿州市环城河等。不少城市,根据群众要求,抓紧城市交通管理和交通噪声的控制工作。如合肥、马鞍山、滁州市采取立法,汽车改装低音喇叭,部分路段禁鸣喇叭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交通噪声。淮南、蚌埠、铜陵等市,普遍抓紧对主要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如淮南市政府把安徽造纸厂碱回收工程,列为全市七大会战工程之一,限期完工,经过14个月的努力,于1985年7月1日联动试车,解决了长期形成的难题。1986年上述城市年初计划办实事115件,经组织检查,实际完成104件,占计划90%,共综合整治水域面积11.2平方公里,城市河流31公里,建成无黑烟区13个,面积18.6平方公里,建成集中供热站8个,实行集中供热面积17.1平方公里,禁鸣喇叭的主要交通干线19条,长39.3公里,使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下降2分贝以上。1987年上述城市实际完成办实事98件。办实事项目和内容,大多纳入市政府当年办实事计划,公开登报,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各个城市重点抓了城市水域特别是饮用水源的综合治理工作。如合肥市着重抓了董铺水库水源保护和四水厂取水头部防污扩建工程;芜湖市抓了县拆船厂搬迁工作,保护三水厂水源;蚌埠市将一、二水厂取水口上移,改为蚌埠闸上取水,缓和了枯水季节自来水质急剧恶化的状况,据统计,1987年上述城市综合整治水域10平方公里,建成烟尘控制区面积22.5平方公里,禁鸣喇叭路段17条,长46公里,使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下降0.9分贝。 〔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各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制,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这对于加强环保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尚未制定办法,没有实行这项制度以前,全省从1985年开始,按照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省委负责同志挂帅)的部署和要求,率先在省辖8市(不含黄山市)开展了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竞赛项目,评比计分,组织检查等均按统一规定执行。在两个文明建设评比计分的1000分中,其中:环保50分,占总分5%。环保评分标准共5个方面,8个指标。其中:废水治理(14分)2个指标,大气污染防治(14分)2个指标,废渣治理(6分)1个指标,交通噪声控制(8分)2个指标,环保办实事(8分)1个指标。评分标准内容,体现了李鹏总理指出的消除四害,办实事,见实效的要求。为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比工作,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促进城市政府切实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委员会于1987年3月23日,印发“关于建立城市保护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每年一季度,由省环保委员会负责人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人签署当年环保主要任务责任书,规定指标,翌年第一季度内,在各市自检自查,总结完成任务情况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认真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公正地实事求是地给予考核计分,并公布考核计分结果,完成或超额完成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执行较差者给予一定罚款。考核指标共8个方面(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治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征收排污费,环境监测、环保办实事)18个指标。 〔贯彻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决定〕 1988年10月24日,省环保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的通知,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考核城市:主要考核省辖市。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制定1990年和1992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由市长与省长或省环保委员会负责人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地(市)辖市、县如何考核,由各行署,市政府自行决定。 考核指标:工艺尾气和汽车尾气达标率,除合肥市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市在1989年作为考核参考指标。其他指标,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考核办法:各市环保局年终前将考核指标实绩数等,报省环保委员会,翌年一月份,由省环保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进行检查、考核、核实、给予计分。 奖惩办法:经省环保委员会考核评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标准的奖给市政府5000元。其中:签署责任书的分管副市长300元,并由省政府奖励市政府流动奖状一个。达到二级标准的奖给市政府奖金3000元,其中,签署责任书的分管副市长200元,并由省政府授给市政府奖状一个。达到三级标准的奖给市政府奖金1500元,其中:签署责任书的分管副市长100元。评分在六级标准以下(即60分以下)罚款2000元。 考核时间: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1989年1月20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设环保会议上,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与省辖8市(黄山市成立不久,暂不参加考核)分管副市长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对考核指标、方法、奖惩办法等都有具体规定。责任书签订后,增强了政府的责任感,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发展。1989年2月20日,马鞍山市政府召开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签字会议,实行市环保委员会委员目标责任制,各区区长目标责任制,30个企业环保目标责任制,市环保局内部岗位责任制。完善和发展了城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把这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为此,省环保委员会及时转发了这个城市的经验。 〔省政府关于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批复〕 根据各省辖市政府报给省政府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报告,1989年7月1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合肥等城市1989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批复》文件。要求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淮南、蚌埠、铜陵、淮北市政府,除合肥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芜湖市民用型煤普及率的指标偏低,需要适当调整外,原则同意各市的目标方案。望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实行各级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治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对省政府的批复文件,省建设厅于1989年7月15日立即组织人员,分赴各市政府送达文件,听取反映。 〔公布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兑现〕 在各市上报的考核实绩和考核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人员分赴各市,听汇报,看现场,认真检查,逐个核实,公正计分。1990年10月4日,省环保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1989年省辖八市(除黄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通知指出:公布的考核结果,是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基本实现了原定计划目标。经认真研究,反复核实,198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安庆市得分104.6分,马鞍山市得分100.5分,并列第一名;芜湖市得分99.9分,为第二名;蚌埠市得分90.1分,为第三名。并按规定,对上述城市政府给予奖励。马鞍山、铜陵、安庆、淮北、合肥市分别对考核实绩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实绩较差,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了罚款处理。 199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合全省文明城市评比工作一道进行,只公布考核结果不排名次,不进行奖励。各市得分均比1989年有所上升。 〔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作用〕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把定量考核数据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分指标,促使了城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了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城市政府领导干部环境意识有所提高:定量考核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摆到城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据各地反映,过去找市长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排不上队,摆不上议事日程。开展定量考核以后,市长亲自到环保局听取汇报,主动过问并解决定量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问题。淮北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性的大事,必须按照“市政府负责,各单位参加,各部门共管的原则组织实施”,马鞍山市副市长李福增代表市政府与四区一县领导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在全省行动最早,措施得力,起到了推动作用。 推动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城市政府加强了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解决群众关心的一些环境问题,使定量考核得分普遍上升。1990年与1989年比较,各市定量考核得分成绩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合肥、马鞍山市增加9.5分,蚌埠、芜湖市各增加6分和5.7分。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狠抓了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如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困扰马鞍山、合肥的两条“黄龙”被治服,解决了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加强了城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马鞍山市为了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建立了一支专职的环境执法队伍,经批准成立了副县级建制的“马鞍山市环境监理总站”,对市区发生的污染事件,可以马上派出环境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处理。马鞍山、合肥、芜湖、淮南、淮北等市还先后成立了一级的环保局(办)。各市都加强了对污染企业的烟尘、废水排放,实行全面检测和抽查工作。 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定量考核6项环境质量指标,各省辖市(不含黄山市)1989年比上年普遍有所改善。1990年与1989年比较,多数指标有所改善。 〔其它〕 1990年5月20~23日,国家环保局污染管理司在马鞍山市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座谈会议”,总结交流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的任务。同时,也肯定了马鞍山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对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起到了促进作用。 1990年11月16日,省建设厅“关于评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项目的通知”,经评选审核,上报国家环保局的项目有:马鞍山市雨山湖综合整治工程,安庆市大湖综合整治工程,合肥市发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公布马鞍山市雨山湖综合整治工程,安庆市大湖综合整治工程为国家级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