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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保护规划
1972年省革委会(1972)17号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区、各工交部门对“三废”危害及综合利用进行调查、规划,并在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成立“三废”综合利用调查规划小组。 1973年4月,全省计划会议印发《安徽省清除和防止环境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初步规划意见》,指出规划“要以治理‘三废’为重点,以解决主要水系水质污染为主”。 1974年9月26日,省革委会批转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关于全省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附件《安徽省环境保护两年(1974~1975)规划要点》。对轻工、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主要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提出治理指标,并要求把规划目标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1975年6月制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十年(1976~ 1985)规划要点》明确规划的重点是:长江、淮河流域省内主要污染源的治理,保护好新安江、巢湖及大型水库的水质;主要工业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以消烟除尘为突破口努力实现清洁城镇的要求,重点是省辖8市和地区所在的县城等。 1976年,省计委、省建委和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向国家报送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五”规划(草案)》,强调改善城市环境,重点是省辖市和地区所在县(市)城。 1981年,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六五”规划和十年设想意见(草案)》,宏观计划指标包括工业废水处理、有害气体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固沙等六个方面。 1985年1月,《安徽省环境保护“七五”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送省计委、省经委。该规划的重点是实施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要求“省会合肥市和沿长江的马鞍山、芜湖、安庆、铜陵市以及淮河两岸的淮南、蚌埠两市的水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大气烟尘污染有相当程度的减轻,饮用水源地得到严格保护,交通噪声控制在70分贝以下”。 1982年以来,省把城市环境规划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编制的省辖8市的总体规划包含环境保护内容。亳州、阜阳、滁州等市总体规划,把环境保护列为专题编制。 1989年3月7日至1989年5月15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不含黄山市),根据统一部署的内容和指标,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各市“1989~1992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政策和措施。这个计划,目标明确,指标量化,措施具体,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上述各市计划,省政府于1989年7月11月分别作了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防治淮河污染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淮河(安徽段)的水质污染问题,1990年2月,省建设厅在淮河流域主要城镇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防治淮河水环境污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概述、淮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分析、主要城镇水污染现状分析、主要城镇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这个实施方案分两步进行,即1992年前重点对各城镇主要污染企业进行治理,主要城市考虑污水集中处理工程;使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能得到初步改善;1993~2000年,在分散治理的基础上,分批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达到地面水三级或二级标准的要求。这个实施方案,是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多方论证的方法编制的,内容比较实际。 1990年12月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第三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副省长龙念作了“努力实施‘2957’工程向环境污染宣战”的报告。报告中阐述了“2957”工程的内容、实施步骤及采取的措施。会上研究部署了“安徽省环境保护‘2957’工程”、“安徽省2000年环境目标和任务”、“安徽省环境保护‘八五’计划”。会议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作了适当修改后,正式颁发执行。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并由省政府批准,“八五”到2000年全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 ——治理巢湖,淮河两个水域的污染; ——综合治理9个省辖市的环境; ——削减5个主要污染行业(电力、冶金、化肥、酿造、造纸)的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建设70个自然保护生态试点。 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保护“2957”工程。它包括两个重点水域污染防治工程,9个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个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70个自然保护生态试点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