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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队伍
1953年1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建工局)全省建筑行业有了统一的管理机构。1955年建工局改称安徽省城市建设局,主管全省建筑业和市政建设公用事业。1958年8月安徽省城市建设局,治淮委员会工程总队和治淮委员会建筑工程局三个单位合并成立安徽省建筑厅。至1960年末,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职工人数达到2264人:厅机关291人;厅属事业单位1037人,其中设计院492人,科研所78人,建筑工程学校336人,职工医院116人,标准站6人,民警大队9人;厅属企业单位858人,其中建筑材料厂549人,化工厂309人;附属单位(幼儿园、招待所、食堂)78人。1961年开始的经济调整时期,精简职工606人,为1960年末人数的26.8%。1961年末,全省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职工人数达到2757人,其中工人2069人,技术人员94人,管理人员251人,其他人员343人。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设部门的机构编制、职工队伍受到很大削弱,机构大量撤并,人员大批下放。仅岳西县一地,建设厅系统下放干部有700多人。下放时间短者一年,长者五年。这批下放干部,只有少部分调回原机关。大部分分散调到全省各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各行业,才有了恢复和发展。至1983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人数为1057人,其中委机关108人。委属省建筑工程局19194人,其中局机关138人;省建筑材料工业局6642人,其中局机关72人;省环境保护局632人,其中局机关65人;省设备成套局53人;省城市建设局28人。
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各项专业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至1990年末,全省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职工129595人,分行业统计:一、工业16934人,其中自来水生产供应业6744人,煤气热力生产供应2786人,建筑材料生产和制品业5767人,建筑机械制造修理业1132人,其他505人;二、建筑业70053人,其中建筑安装企业63792人,住宅施工企业114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1622人,房屋维修企业255人,勘察设计2850人,其他1420人;三、物资供销业1610人;四、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35243人,其中房地产管理业5706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2818人,市内公共交通业11716人,园林绿化业5676人,清洁卫生业6037人,市政工程管理业2980人,其他310人;五、卫生事业310人;六、教育事业909人;七、科学研究事业和综合服务事业849人,其中科学研究事业126人,城市规划事业631人,其他7人;八、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3687人,其中国家机关3161人,企业管理526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施工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全部职工分类情况见表7—3—1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施工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全部职工分类情况表

说明:1990年城乡建设统计资料。
二、用工制度
1953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成立,在此前后,相继成立了省建筑公司,蚌埠、芜湖、淮南、安庆等市建筑公司,六安、阜阳、蚌埠等专区建筑公司。这些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初期,只有少数固定职工,一线生产大量使用临时工。当时,各专市劳动部门都设有建筑工人调配站,根据企业用工计划调配工人。1953年省建工局系统建筑企业年平均人数9519人,其中固定职工2870人,占全部职工的30%;省建筑公司1955年固定职工占全部职工的28.7%。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的加强,用工制度改为以使用固定职工为主,建筑企业固定工的比重也逐年增大。1961年省建工局系统施工企业职工人数34010人,其中固定职工27811人,占82%。1971年国家又进行一次临时工制度改革。将1970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合同)工,除政策规定不能固定的外,都转为固定工人。形成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建筑企业需要招收新工人,只限于在城市中招收。招工计划由劳动部门集中管理,职工队伍更新有困难,企业缺少活力,固定工逐年老化,退休职工增多,包袱越来越重,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建筑业率先改革,建筑业要搞活,必须率先改革僵化的用工制度。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了《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要求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固定工与合同工相结合的用工制度。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城乡环境保护部与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确定了建筑用工制度的新模式。省建筑公司率先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对已经使用的亦工亦农轮换工进行清理、整顿。将4044名轮换工改为农民合同制工人。随后又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4900人,合计占全部职工的39%。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暂停招工的通知》,废止子女顶替和内部招工办法。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招收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面向社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合同制工人实行待业保险和养老制度。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的改革。
全省城乡建设系统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水泥制品及自来水、公共交通、煤气供热、环卫园林等企事业单位,历来实行以固定职工为主的用工制度。即主要生产岗位使用固定职工,辅助生产岗位,使用少量的临时工。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生产任务比较稳定,年度之间变化不大,技术性的工种要保持长期稳定,因此实行固定工制度为宜。
关于企业招收固定工人,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末,一直沿用由国家计划管理,实行统招统配的办法。从中央到地方每年逐级下达招工指标,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后,分配给企事业单位使用,不论企事业单位生产是否需要都要接收安置。而工人一经招工,除违纪违法受到处理以外,用工单位不能辞退工人。这种用工制度,不利于企业提高效益,不利于调动工人积极性。所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改革用工制度。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从1984年开始,普遍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到1986年末,省建总公司固定职工人数13631人,合同制工人4800人,分别占职工人数的73.9%和26%;全省建设系统国营施工企业38个,职工总数60328人,其中固定职工38637人,农民合同制工人9424人,其他临时工11867人,后两项合计占职工总数35.3%;使用农村建筑队平均人数为9550人。1990年全省城乡建设各行业职工总数128996人,其中固定职工79438人,合同制工人21991人,其他工人(含集体职工)27567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61.58%,17.05%和21.4%;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使用农村建筑队(外包工)平均人数为7455人。经过改革,全省建筑业已基本形成以固定工为骨干,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主体,农民建筑队为辅助的,多种用工形式相结合的弹性用工制度。
关于建筑业内部劳动组织和用工形式,自1978年以来已有较大的变化。出现了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承包体制。由于大量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外包工,固定工人大部分脱离生产第一线,抽调做管理工作,以工代干人数增加,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臃肿,非生产人员过多,一线主要工种人数不足,二、三线人浮于事。据国家建设部统计:1979年至1981年间、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合计占职工总数的23%左右,再加上长期病休、脱产学习等其他人员共占28.30%,生产工人占70~72%,其中一线生产工人只占50%左右。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实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以来,整顿劳动组织作为企业整顿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对定员后多余人员,利用组织劳动服务公司开辟第三产业的办法,进行安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国营建筑企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和《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进一步推动整顿劳动组织工作。全省国营建筑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凡是经过整顿、贯彻编制定员标准的,一般都能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一线生产工人保持在占职工总数的60~70%左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工资管理
〔工资制度改革〕
解放初期,全省建筑业职工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有的市沿用解放前的工资支付办法;有的市自行制订临时工资标准。如蚌埠市1949年解放时,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实行计件拆帐办法,按日计算,以实物计价发放,技工分两等:每日面粉8斤、10斤,小工每日面粉5斤。不愿领实物的,按当时市价计算。安庆市分为大工(技工)小工(普通工)两种工资标准。芜湖市分四种工资标准。合肥市也采取计件拆帐,以大工、小工标准支付工资。1952年蚌埠市建筑工人调配站(设在劳动局)临时规定日工资标准为:甲等技工2.3万元(华中币、下同)、乙等技工1.8万元,小工为1.1万元、0.9万元两等。季节工、临时工一般比长期工工资高5%到10%。1952年成立蚌埠市国营建筑公司招收的长期工工资标准按“三等八级”评定。即日工资标准一等一级2.3元(人民币)、二级2.1元、三级1.9元;二等一级1.7元、二级1.6元;三等一级1.5元、二级1.4元、三级1.3元。1952年成立国营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当时有职工2870人,这些人员有的是部队转业的,有的是接收私营营造厂的职工,有的为社会招收的。由于来自四面八方,没有统一合理的工资标准。1954年建筑业工资改革试点调查,当时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省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原工资等级多、级差小。共有83个工资等级,月工资标准,级差最小仅2元(旧币)。二、工人工资等级高低,不能体现技术的高低,因为没有统一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而是采取自报公议的简单办法评定,形成好差不分。三、从上海、江苏等外省市招来的工人,技术相当而工资平均高于本省工人20~30%,同工不同酬。由于工资不合理,严重影响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改革工资制度,势在必行。1954年经省人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批准,先在省建筑工程公司两个直属工地,进行工资改革试点。1955年在省建筑工程公司,合肥、芜湖、蚌埠、淮南等市建筑公司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等级工资制,土木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制,七级等级系数为一级的2.76倍,级差18.4,一级工日工资标准为1.05元;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1956年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颁发了国营建筑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和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职工工资标准。安徽省结合全省情况,制订实施安徽建筑业和城市建设行业工资标准,经过这次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一是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工资标准,二是统一了工资区类别,三是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并统一规定了工时和工休制度。四是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据以科学合理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
197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实行低工资调整,对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职工;1957年前的三级工、1960年前的二级工、1966年前的一级工全部升级,其余的生产工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部分调级。这次调级结果,据统计省建筑工程公司有2104人调级增资,占职工总数的13.7%,月人均增资12.3元;蚌埠市建筑业和城市建设行业升级面平均达到18.8%。1977年又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对1971年前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前工作的二级工全部升级,其余职工均按40%升级面进行评议升级。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同时还要看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评定升级。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9年又给部分职工升级,以1978年前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40%升级面升级。省建筑工程公司统计三年调资结果: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为12960人,调资人数为6253人,升级面为48.2%,月人均增资6.8元;1978年按2%升级面有258人调资,月人均增资10.12元;1979年调资属调资范围人数为12336人,调资人数为5266人,升级面为42.69%,月人均增资6.42元。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报告的通知》,省建筑工程公司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和改革。1983年9月在册人数14299人,升级人数10878人,升级面达到78.15%,月人均增资8.48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工资改革文件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一次工资套改。首先调整地区工资类别,在原执行类别基础上,上调一个地区类别,之后,凡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已转正定级,可按规定套入新的工资标准。一般均可升高一级,对职级不符合的可再升半级到一级,最多能晋升2级。省建总公司1985年6月底全部职工人数为17953人。增资人数15972人,增资面为88.96%,月人均增资9.94元。
按1985年新定企业工资标准,建筑业工人执行二类企业第四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执行第三种工资标准。
各类工资标准见表7—3—17(各类工资标准表经安徽省人委(56)皖劳潘字第01213文批准)。
安徽省建筑土木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表(一)

说明:计件工资标准加6%
安徽省建筑企业安装工人工资标准表(二)

说明:1、该标准适用于以下工种、电焊工、内燃机工、轻型机械司机(混凝土拌合机、轧石机、抽水机、发电机)电动机械修理工(拌合机、抽水机、磨石子机、震捣器)内燃机修理工。2、计件工资标准增加6%。
安徽省建筑企业附属木材加工厂工人工资标准表(三)

说明:1、该标准适用于省建筑公司、蚌埠、芜湖等建筑公司木材加工厂工人。
2、计件工资标准增加6%。
安徽省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工资标准表工程队工人工资标准表(四)

沟管厂工人工资标准表(五)

园林工人工资标准表(六)

汽车司机、助手工资标准表(七)

公共汽车售票员工资标准表(八)

清洁队工人工资标准表(九)

汽车修理工人工资标准(十)

说明:管理人员工资标准:1、工程队沟管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建筑企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2、公共汽车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交通系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3、园林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执行。
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表(十一)

说明:各类人员工资等级线:(一)经理;(二)生产技术、技术检查科长、工地主任、安装队长;(三)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人事保卫、安全技术、材料科长、监察室主任;(四)秘书、总务、卫生科长、工段长;(五)工长;(六)成本会计、调度、劳动工资、综合统计、计划材料等科员、监察员、工地组长;(七)会计、材料、稽核、采购、作业计划、计划统计、定额、劳动工资、技术保安、机要助理、监察员等,(八)出纳记帐、工资核算、考核、材料保管、打字收发员及其他办事员、干事。
1、表中甲级代表省建筑公司,乙级代表蚌埠、芜湖建筑公司、丙级代表蚌埠专区、安庆、淮南、六安、阜阳等公司。2、政治工作人员(党、团工会干部)及医务人员,均不执行本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3、甲乙级公司一二级一般不占用。4、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发5~30%技术津贴。
〔工资分配形式〕
安徽省建设业,从1953年起,在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承包制,当时省建筑工程公司每半年下达一次劳动工效指标,作为计件承包定额,不能实行计件承包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在“一五”期间,华东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国家建筑工程部相继颁发了“建筑安装统一劳动定额”,在建筑业实行以统一劳动定额为标准考核工效的计件工资制度。全省培训了一批定额专业人员,为推行计件工资制度打下基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规定计件工资率比计时工资标准提高6%,有利于计件工资制度的推广。到“一五”期末,计件工资制已成为全省建筑业生产工人主要工资分配形式。不能按定额考核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给国家建设造成困难。到1959年,定额管理和计件工资制度已停止实行。生产无定额,劳动工效无考核,必然影响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了促进生产,增加工人收入,开始实行综合奖和材料节约奖等奖励制度。1959年四季度起实行综合奖、奖金控制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1962年国家建筑工程部又组织编制“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逐步恢复了定额管理和计件工资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制度再一次受到冲击,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受到批判。1964年建筑业又恢复实行综合奖励办法,月奖励标准规定:执行任务单的工人4.5~9元,不执行任务单的工人4~6元,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3.5~5.5元。1966年7月综合奖励制度又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3.5元,1977年工资调整时,逐步冲销。
1977年国家建委颁发“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对离开城市或基地到外地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职工,每人每天发给2角和3角的施工津贴,到1984年此项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2角和3角,提高到5角和6角。
1979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编制和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恢复了定额管理和计件工资制度。1985年国家建设部组织对1979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进行修订,1986年开始贯彻重新修订的劳动定额。同时还编制颁发了“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自1979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班组实行以劳动定额为依据的,多种多样的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制。省建筑工程公司1981年执行定额面达到72.26%,平均完成定额119.26%,月人均超额工资32.64元。1985年执行定额面达到88.4%,平均完成定额121.1%,月人均超额工资39.82元。芜湖市第一建筑公司,从1982年起,对工人生产班组,全面实行以全优工程标准为考核内容,联产计酬,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企业信誉、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荣获国家金牌奖。
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规定了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和含量工资的计算范围,并提出要同全优工程、质量、成本(利润)竣工面积和安全生产等经济技术指标挂钩、上下浮动。对不超过核定的工资含量内的工资总额允许全部列入成本,超支不补,节余归企业,可以跨年度使用。之后,城市公交,自来水,煤气液化气等企业,结合行业特点,相继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这是工资分配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改变了过去按人头核定工资总额,不论企业效益如何,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搞活了企业分配制度,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制订实施了“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到1985年底,全省已有32个施工企业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占国营施工企业的86.5%,全省平均工资包干系数为17%。省建筑总公司1986年施工产值17030万元,含量工资总额2070万元,含量内职工年平均工资1556元。全员劳动生产率突破万元大关,人均达到10420元。
〔工资水平〕
1953年全省建工系统职工年平均工资459.8元,其中工人449.7元,技术人员803.3元,管理人员462.9元。1956年工资改革后,全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53.16元,比1953年提高20.3%。经过“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停止了计件工资,只按标准工资实行计时工资,职工收入下降,到1961年全省建筑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04元,比1956年降低8.1%。1963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增资面较宽,平均工资有所增长。“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停顿,企业亏损,职工只能维持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都停止实行。据估算建筑行业职工一般减少月收入10~15元。1971年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三级以下职工普遍升一级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职工的收入,随着多次调整工资和计件奖励工资的恢复而逐年提高。1979年工资调整,有50%的职工升级增资。1980年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单位和企业职工普遍进行工资调整。1985年国家进行工资改革,全面改革工资制度。到1985年底全省建工系统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5.88元,城市公用事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7.28元。1985年后,建筑业率先进行改革,实行各种经济承包制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内部分配实行定额考核,联产计酬,多劳多得。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收入也随着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据1990年报统计资料,全省城乡建设系统职工年平均工资1894.2元。分行业统计:一、工业1949.9元,其中自来水和供热业2156.7元,煤气热力生产供应业2097.9元、建材生产和预制品业1656.2元、建筑机械制造修理业1780.9元。二、建筑业1933.8元。其中建筑安装企业1939.2元、住宅施工企业1513.3元、市政施工企业1946.1元。房屋维修企业1544.8元,勘察设计企业1947.7元。三、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1792.9元。其中房地产管理业1818.2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1798.2元、市内公共交通业2066元、园林绿化业1564元、清洁卫生1458.5元、市政工程管理业1735.4元。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1900元。其中科学研究事业2047.6元、城市规划事业1819.5元。五、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1847.8元。其中国家机关1836.7元,企业管理机关1926元。
四、安全生产
建筑业一般都是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必须有安全保护设施,才能保证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解放前,建筑工人没有固定单位、流动性大,施工现场设施简陋,劳动条件差,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伤亡事故,经常发生。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建筑工人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196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这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标准、施工组织管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三大规程”,先后制订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施工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实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制度。使建筑工人在施工中,有了必要的安全保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订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遭到批判、破除,安全生产机构被撤并,专职人员被下放或被调动。打乱了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导致工人伤亡事故经常发生。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6月,国家建工总局,重新颁布《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1983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提出:“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建设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与劳动局于1986年1月联合制定、实施《安徽省农村建筑队进城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制定《安徽省建筑安装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安全规程(试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1987年7月,制定实施《安徽省建筑安装施工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细则》。从1987年起,合肥、蚌埠、马鞍山、滁州等地、市,先后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进一步强化建筑业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时,结合实际,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徽省建筑总公司协助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把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进行标准化、制度化、定量化。省建总公司每半年,分公司和直属厂每季度、工程处每月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夏季和冬季组织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参加。查出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作出记录,发出隐患通知,限期整改。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立即停止作业,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合肥市建筑管理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和工资含量挂钩,实行重奖重罚。严格安全法规,坚决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严加查处。特别督促检查施工用电,架子工程和机械设备,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解决。通过这些措施,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合肥市创“安全生产标准工地”90个,实行挂牌制度,有力地促使施工现场加强安全工作。在一次全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查出事故隐患3000多条,采取改进措施,避免了35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其中11人高空坠落,被安全网接住,一起触电因安装有漏电保护装置,而幸免伤亡,17起坠落事故,因防护设施起作用,未造成伤亡。事故频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蚌埠市建委,始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每年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指标到人,责任到人,措施到人。从1986年开始,每年年初结合全年施工任务与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将安全生产与经济责任挂钩,做到奖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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