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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发〔1984〕33号

星罗棋布的小城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依托,是发展乡镇企业的基地,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加快建设小城镇,使农村多余劳动力就地消化,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是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从建设共产主义的长远观点,逐步缩小“三大差别”,也主要仰赖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转化。这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以小城镇为中心,多层次的村镇体系。
(1)小城镇包括城关镇、标准镇、农村集镇和小村镇。
(2)城关镇和经省批准的标准、工矿城镇为区级镇,由县(市)直接领导,并给以县级行政、经济机构和某些权力。区、镇同在一地的,可镇、区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镇的负责人同时又是区的负责人;一般标准镇,镇、乡同在一地的,撤乡留镇,由镇领导村;有乡无镇的,现集镇常住人口超过千人,乡镇企业产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改乡建镇,由镇领导村;对乡管辖的农村小村镇,乡政府要加强集镇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镇。山区建设的标准,可根据山区的特点,适当放宽。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和发展小城镇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略)
三、建立贸易中心,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略)
四、加速发展文化事业(略)
五、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技术(略)
六、积极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1)建立镇级财政。镇级财政的来源:1、国家支持的小城镇建设资金。2、地方税中的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小城镇维护费、公共设施修建费等留成部分。3、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应留镇使用。包括在本镇的市场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公房房租收入应以房养房,不应上收。4、镇办企业上交提留和积累。5、用其他办法筹集的资金。
有的地方可以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2)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筹集小城镇所需的资金。兴办各种合作经济,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居民和农民投资兴办合作企业或带股金进厂做工。
小城镇可以成立综合性的或专业性的投资公司,发行股票,按股分红,红利可以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
(3)要积极引进资金,可以与本地或外地国营、集体企业联合,从事零部件加工,来料加工或建立原料基地,也可以搞补偿贸易。有条件的小城镇,也可以引进外资。对于外地、外省到小城镇合资和独资兴办企业的,要提供一切方便,给予优惠的照顾。
七、认真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搞好小城镇的建设规划。要照“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认真搞好经济发展规划、科学文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建设规划。新建街区以建立在过境公路一侧为宜。要把新建设与改建结合起来,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结合起来,生产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起来,现代化设施建设与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风貌结合起来。关于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关镇的规划由行署审批,其他小城镇由县审批,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坚决纠正在小城镇建设中的瞎指挥、无设计、乱施工、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大力搞好环境保护和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2)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施工管理,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环境优美、各具特色。小城镇原有公房、可以租赁、可以卖给私人。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集资兴建商品房屋,可以出租,可以出售。要尽量盖楼房。
(3)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和出租。不论国营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建房的,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付给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可以由镇统一用于从事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主要按排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小城镇周围生产队的土地被征用后,以生产队计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
(4)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小城镇公用设施的建设(如自来水、下水道、修桥铺路等),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提倡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的办法解决。凡在小城镇落户或居住、设置工作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有困难的可以缓缴。要改善小城镇的交通条件和通讯条件,及时传递信息,为商品生产服务。
(5)在小城镇兴办各种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要量力而行,不要任意增加群众负担。对集体和个人兴办的各种设施,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加强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管理。小城镇一般都要设立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过万人的要设立公安局。要妥善解决小城镇有关人员的户口管理问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到小城镇开店办厂的农民,公安部门应按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7)开展建设文明镇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群众性的治安管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并把建设文明镇活动与建设文明村有机的结合起来,联成一体。
八、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略)
一九八四年六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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