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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种结构
建国初期,安徽成品油销售以煤油为主。1953年煤油销量占成品油销售总量的72.9%,其次是汽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石油产品。(燃料油1963年以前有少量经营,以后改称重油划归物资部门经营)。1953年以后,全省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动力油耗量急剧增加;随着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城乡居民对煤油用量也迅速增长。1957年和1953年相比煤油销售增长1.26倍,汽油销售增长1.81倍,柴油销售增长5.96倍。由于农业机械化发展,从1964年起,柴油销售景越过煤油跃为首位。按其销量大小排列顺序为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润滑脂。这一次序一直延续到1985年未变。1985年石油总销量中柴油占45.54%,汽油占39.58%,煤油占9.48%,润滑油占5.4%。1952~1985年油品销售结构的变化,从一个测面反映了安徽工、农业发展的进程。
主要年份石油销售数量
表1—3—4单位:吨

二、统配、供应
1953年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分配办法(试行草案)》中有35种重要物资列入统配目录,其中石油炼成品就有车用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5种。1954年国家对汽油、柴油、燃料油实行重点分配,将军委、交通部、林业部、燃料工业部列为重点分配单位,由燃料部直接分配供应。商业部负责以上几个部之外的其他所有生产和消费用油的分配供应,由各级石油公司具体负责。安徽省交通厅,被列为重点分配单位,原定1954年4月份改从炼油厂直接提货,但因其所属国营汽车运输公司、轮船公司自身无储备接卸条件,仍从当地石油公司进货。1955年继续执行国家统配办法,但分配范围扩大,汽油由5个部扩大为15个部,柴油、燃料油增加农业、水利两个部。国务院颁布的《1956年汽、柴、燃料油的分配范围,申请程序,供应办法》将汽、柴、燃料油的分配权改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凡通过基层石油公司渠道供应的用油单位分三种类型管理:第一,由商业部或中国石油公司下达中央部属企业分配计划;第二,省计委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地方企业用油指标,直接对生产单位和委托地、市、县计委对生产单位下达分配计划;第三,小量的、未列入商业部、省计委申请分配范围的用户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用油由商业部逐级下达专项指标供应。“办法”还规定煤油、润滑油、脂的分配管理由商业部负责平衡。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下达的1956年石油分配办法,对由省计划委员会申请分配的地方国营企业部分规定:工业、农业、水利、交通、粮食、商业、公安、城建、文化、气象、邮电、手工业管理等厅、局及合肥、蚌埠、芜湖市计委为申请单位,非上列厅、局及专市计委所属地方企业用油列入市场范围,由商业厅石油公司向商业部申请供应。
此后,汽油、柴油计划分配体制基本上都是参照1956年分配办法执行,只是在隶属关系方面,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经常有所调整,有时将一部分中央部属企业用油计划划归省计委申请分配,或将一些省属企业用油划由地、市申请分配;有时为了保证某些企业的用油供应又将原由地方申请分配的,重新列入中央部或省直接分配。关于市场用油,从1958年起,根据商业部通知改由省计委统一申请分配下达,地方则由省商业厅向省计委上报申请计划。196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决定,取消市场计划部分,统一由各级计委进行申请和下达分配指标。为了强化“块块”管理,从1959年起,全省各地、市、县计委均列为石油计划申请分配单位。其程序是省计委将分配指标下达到地、市计委及实行条条分配的有关厅局,地、市计委及厅局再将指标下达到县或直属企业,由石油公司按供应区划组织供应。1977年国务院136号文件批转了商业部《关于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报告》,安徽省商业局制定了《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由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全省各地,从1978年起贯彻执行。对汽、柴油分配,根据用户需要和当时货源可能,按农、轻、重次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尽量保证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外事活动、医疗急救、军工、公安消防、邮电、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地质勘探等生产用油的基本需要;对一般生产用油从紧安排;对非生产用油严格控制。按不同行业、不同用油对象,规定机械设备的耗油定量标准,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凭证供油。润滑油中的汽油机油、柴油机油,根据汽、柴油定量分别按1.8%和3.2%的比例安排。煤油供应对农村和城镇无电区以及有电区无电户照明用油,在货源不足时,实行凭证定量,全年定量标准,平均每户按6公斤,淡旺季和大小户情况有所区别;公用和生产用煤油根据需要和资源情况分配供应。1977年以后,全省各地石油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耗油机械设备普查,建立用户机具档案和台帐。从1978年起,连续4年每年在全省开展一次统配定量工作贯彻情况的检查比。1982年根据商业部下达《石油定量包干办法和农(渔)用柴油补贴基数通知》,全省各地广泛开展了石油定量包干使用的宣传,对供油单位和用油户统一执行“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包干使用,超用不补,节约留用”办法,供油单位严格执行分配计划。1982~1985年,国家计委分配给安徽省的石油计划一直维持1982年计划水平,直到1985年开辟高价油供应,市场才得到缓和。
三、高价油销售
安徽省经营高价油始于1982年11月份,当时商业部为了缓解国内汽、柴油市场供需矛盾,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列为出口的成品油以不赔不赚的原则供应市场。安徽省分到柴油2000吨,每吨比平价油高出420元,分配给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市各200吨,芜湖、蚌埠市各500吨。
198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和石油部勘探开发基金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留在国内加工,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国内。当时国务院规定高价油同平价油一样,都属统购统配物资,实行凭证定量供应。除石油部直接供应的以外,统一由石油公司代理销售;以后增加用油,除农业救灾、军需(包括警察、消防)和居民点灯用煤油,根据国家石油增产的可能,继续实行定量供应平价油的办法外,其他部门以1982年为基数,基数以外全部供应高价油。从当年3月下旬起,高价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逐步在全省大量供应。由于石油长期供应不足,高价油在市场一露面,就受到城乡用户的欢迎。虽曾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如有的供油单位实行用户先申请后分配,有的凭用户介绍信按实际缺口安排,有的实行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等办法,但用户对高价油资源情况不了解,怕今后买不到,竟相购买。随后因汽油的高、平价差价不大,一直畅销不衰。而柴油的高、平价差价悬殊,销售逐渐减少。高价煤油因为不供应农村照明,工业生产用量小,销售量一直很少。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和石油工业部有鉴于此,决定从1983年8月1日起,分别将出厂价汽油、煤油每吨各降低40元,柴油降75无,高价油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1984年5月14日中国石油公司贯彻国务院关于高价油敞开供应精神,明确高价油作为市场调节商品,在城乡敞开销售。当年9月中国石油公司和省石油公司先后发出了《开创高价油销售新局面的通知》,明确高价油经营,不受计划限制,供应不限地区、不限对象、不限用途,取消一切限制,价格可以浮动。全省石油公司系统除本系统经营点都经营高价油外,还积极疏通基层供应渠道,组织供销社、农机站及个体有证商贩代营;社会上经营高价油的也多了,仅安庆一地就有石油公司、安庆石化总厂、长江航运局、燃料公司、贸易中心、市能源办等单位和部门。
1985年1月13日石化总公司发出《关于协调好产销关系,搞好高价油供应的通知》规定,超产高价油70%由炼油厂自销,增加高价油销售渠道,企业由纯生产型向经营开拓型转变。进一步加剧销售高价油的市场竞争。同年4~5月份,高价油到货出现困难,省公司规定,不能把平价油库存转作高价销售。原在本公司系统实行的经营高价油优待和奖励办法,从9月起停止执行。同时还要求各地对高价油经营以安排好当地市场、支持重点企业为第一位。
1985年9月6日中国石化总公司发出了《高价油的生产、分配暂行管理办法》,重申高价油销售以石化销售公司为主,并负责统一平衡,同时也允许炼油厂自销一部分,其自销量不超过炼油厂各品种高价油计划的9%。炼油厂自行组织的原油加工产品自行处理。炼油厂自销部分应在合理流向范围内进行。在与其他非销售单位联营时,只能零售,不得批发。文件下达后高价油市场上转手倒卖,乱要价、乱收费现象并未得到制止。
自开拓高价汽、柴油市场之后,销量逐年增加,但与之配套的润滑油资源却没有增加,供应难以安排。中国石化总公司1985年3月14日发出了《试行高价润滑油购销的通知》,对炼油厂超国家计划生产部分实行议价收购和销售,鼓励炼油厂增加润滑油生产。
据统计,1985年全省年销高价汽油近13万吨,占当年汽油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强。供应高价柴油8.8万吨,占全年柴油总量的22.72%。
1983~1985年高价油销售情况
表1—3—5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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