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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卖
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实行“菸酒公卖制”,也就是开征印照税(又叫公卖费)。并正式颂布《全国菸酒公卖暂行简章细则》。安徽省于同年4月制定了《安徽省菸酒公卖暂行细则》规定凡贩卖菸酒的商店,必须申请经过批准,所有的酒类商品均应经公卖局检查后粘贴印照,加盖戳记,并征收公卖费。
民国15年(1926年),安徽省根据北洋政府决定,重新修正整顿烟酒税章程,规定除省设总局外,省以下还设菸酒事务分局,一般是2~3个县设1个分局,全省共设20多个分局。
民国30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曾决定筹备消费品专卖,并先从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商品试办,安徽省由地方银行负责筹办。其中盐、糖、菸、火柴专卖均先后实施,唯独酒类专卖由于酿造过于分散,标准难以划一,宣布暂缓实施,基本上仍实行统税制(皖南行署历史档案2卷,综4月532卷第240页)。
皖北解放后,皖北行政公署于1949年8月间,由省税务局负责着手筹备酒的专卖工作。各地、市、县也都在当地税务局内设立机构,开始对私营糟坊、酒厂摸底登记,筹备专卖事宜。1950年皖北各地、市、县都正式成立了公司或专酿专卖处,全面开展了专酿专卖工作。
1951年5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试行《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5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提出的“统一领导、分区经营、严格管理、保证税利”的专卖方针,除老区继续实行烟、酒、盘纸专卖以外,其他新区决定先专卖酒和盘纸,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步骤开展。接着又颁布了《各级专卖事业组织规程》。8月11日,华东税务管理局税专字第568号文件,公布施行《酒类专卖暂行办法》。1951年冬,皖北、皖南行政区合并为安徽省,专卖政策得以统一贯彻。1952年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由中央财政部交由中央商业部领导,安徽专卖机构也相应由省税务局交由省商业厅和各级商业局领导。按照专卖事业组织规程规定,省和专区、市、县均设立各级酒类专卖事业公司,一套机构,二块牌子,既是专卖事业公司,又是是专卖事业管理局。专卖条例规定,酒的生产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生产指标,由轻工业部门归口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所有酒厂生产的的酒,都必须交当地专卖公司收购,并按11%征收专卖利润。酒类销售和专卖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行政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专卖事业公司负责。批发业务由专卖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店、组和一些代销点经营。零售商凭《承销手册》向指定的专卖公司或负责转批的供销社进货,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商品。有些地方群众历史上有自酿和以粮换酒自饮习惯的,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确有余粮的,可以准许。实行专酿专卖政策后,经过广泛宣传,私酿私卖现象减少,但并未完全杜绝。酒类调运,须持有专卖管理部门发给的购运证明和发货单及随货同行的单据,否则,运输部门不予承运。对违犯专卖政策,私酿私卖酒类的,除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全部货品、半成品及主要产、销工具外,并处以货品价值的三倍以下罚金。处理权限:私酿、私制、私运、私卖违章货品,由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处理。对于私酿、私卖拒不登记,偷税漏税,抗拒检查,屡教不改,伪造、涂改证照或内外勾结,牟取暴利,生产或出售有害人体健康的酒类,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其产品、工具、罚款外,并移送司法机在依法处理。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对酒类私酿私卖管理有所放松。据1963年一季度统计,全省有小酒坊1558个。1963年8月22日,国务院以财办字589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业部也专门发出通知,强调恢复县以上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县以下成立专卖事业管理所。1964年11月12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财办黄字第1305号文件,颁发了《安徽省酒类专酿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申加强酒类专酿和专卖管理,由于机构变化,专卖管理工作指定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负责执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专卖工作再度松弛。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以国发59号文件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再次要求各地加强酒类专卖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切实把酒类专卖工作做好。当时私酿又在各地抬头,仅肥西县就有小酒坊33个。阜阳地区原有小酒坊291家,后因国营酒厂瓜干酒批发价每市斤只卖0.66元,私酿酒出酒率低,不合算,大多已停产。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好转,酒类生产发展较快,省内市场产大于销,糖业烟酒公司包销不了,酒厂开始自销,专卖工作逐渐削弱以至有名无实。
1981年4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皖政45号《关于加强饮料酒专卖管理的通知》,实行重点酒厂和名优大曲酒专卖。全国名酒——古井贡酒由轻工业部、商业部共同下达收购、调拨计划。收购计划基本保持在每年250吨左右。淮北濉溪口子酒,由省计委下达收购计划,每年基本保持在130吨左右。计划内由国营糖业烟酒公司收购、调拨,计划外由工业自销。其余白酒由工、商双方共同开展销售。1983年,国务院虽以国发21号文件再度规定“烟酒专卖”,但因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仅亳州古井酒厂所在地的减店集四周,乡镇酒厂就达100多家,号称“十里酒乡”,专卖政策己无法贯彻实施,大部份市、县规定对零售商卖酒仍需领专卖证,并在价格和质量上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
二、生产
安徽酿酒历史悠久,亳县(今亳州)早在东汉建安元年(199年),就已有人用九酝酒法酿造出“九酝春酒”。据《魏武集》记载,汉丞曹操曾向汉献帝上表献过《九酝酒法》曰:“臣县故今南洋郭芝有九酝春酒,今谨上献”。公元200年曹操赋诗曰:“汉王皇封香槟酒,唯有减酒独占先”。就是亳县减店集糟坊酿造出的酒。江南一带,在唐宋时,就已盛产米酒和烧酒。农村家酿米甜酒尤为普遍。清末民初,民间酿酒糟坊各处皆有,尤以濉溪、高炉酒产量较大,运销远近各地。清宣统三年(1911年)前,在小蚌埠王庄,即设有糟坊。民国17年(1928年)和24年,蚌埠福昌酒厂和源昌酒厂相继投产。据民国8年《芜湖县志》记载,民国5年芜湖县内有糟坊18家,生产干烧酒(即小曲酒)。民国17年河北省束鹿县冯姓两兄弟在芜湖市上长街64号开设聚兴益酒庄,后又在进宝街56号开设聚兴益酒号,巨诚酒号,开始销售的高粱酒,系冯氏宗族在武汉开设的聚兴益酒厂购进的。民国20年冯氏兄弟在芜湖市砻坊路63号开办聚兴益酒厂,年产量达80余吨。聚兴益酒厂的投产,结束了芜湖市不能生产高粱酒的历史。这个厂生产的“飞鸟大曲酒”一度占领了安徽大部分市场。合肥的义兴和福泰永等杂货店均兼营糟坊,前店后坊,自酿自卖。皖西一带,酿造烧酒的糟坊更多。据建国初期登记,六安县有1340户,寿县有460户,霍邱县800户,舒城县810户,金寨县430户,霍山县548户。
皖北行政区,各市、县解放后即在较大糟坊基础上筹建酒厂,一般都是一个市、县成立一个国营酒厂,有的也设有两个酒厂的。一律取缔私酿私卖。皖南行政区于1951年5月份开始实行酒类专酿专卖,酒厂生产的酒大部分由当地专卖公司收购,少量由酒厂自销。1952年全省酒产量达1.19万吨。1953年1月6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联合通知,决定将酒厂由商业部门交给轻工业部门管理。1957年全省酒的产量增加到2.14万吨。1958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加强野生植物采集利用的通知》,全省各主要酒厂大搞代用品酿酒,主要利用稗子、地脚粮、金樱子、白蕨根、山芋干、粉渣以及猕猴桃酿酒。同时大力发展葡萄酒和配制酒。在白酒生产工艺上,采取小酒改大酒,即将原来用的小曲改块曲。糖化曲发酵,提高酒的质量,酒的产量也显著增加,当年产量4.25万吨,1959年达5万吨,比1957年增长1.33倍。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60年酒的产量减为3.35万吨,1961年又下降到1.09万吨,以后连续几年产量徘徊在2万吨上下。为了维持酒厂生产,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开展以酒换粮,直到1970年,产量始回升到4.54万吨,以后产量逐年增加,1978年达10.65万吨。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加之全省粮食丰收,酒的产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省粮食局和轻工业局决定,酿酒用粮每年包干为13550万公斤,不足部份,酒厂以酒换粮,大搞代用品和自购落市粮及国家供应议购粮解决。因议价粮价格较高,财政部1984年6月15日以(84)财税字第156号文发出关于对企业(包括国营、城乡集体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啤酒,减按2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1983年全省产量达到24.56万吨,共有生产厂家140多个,其中属于轻工系统的104个酒厂。1985年全省产量扩大到36.13万吨。
安徽酒类生产中,大曲酒比重较大,葡萄酒产量在全国也是比较高的省份之一。60年代,大曲酒生产集中在淮北、江北一带,进入70年代,大曲酒厂达18家。皖南的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贵池、望江、宣城、歙县、泾县等地也都生产大曲酒。1978年,大曲酒产量达11331吨,1982年上升到25972吨,占全国第一位,其中产量较大、起骨干作用的是6个大曲酒厂,即:亳县古井酒厂、淮北市口子酒厂、濉溪县口子酒厂、涡阳县高炉酒厂、嘉山县明光酒厂和马鞍山市太白酒厂。葡萄酒:轻工系统的萧县葡萄酒厂,早在50年代就有相当的规模;农垦系统也有一个规模较大的砀山葡萄酒厂;1975年全省产量就达11000吨左右,远销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等20多个省、市。啤酒生产,70年代以前在安徽发展较慢。70年代初,只有蚌埠酒厂生产,从1974年开始年产啤酒800吨,以后独立设厂,1982年产量达到4749吨。进入80年代,啤酒发展很快,到1985年除蚌埠啤酒厂外,又有合肥、铜陵、芜湖、怀远、宿县、宣城、屯溪、贵池等10家啤酒厂,生产能力达到10多万吨。
建国后,轻工业部颁发了饮料酒质量标准。安徽结合省里情况制定了省颁标准,有的企业根据不同香型要求,制定了企业标准。酒厂根据企业标准,完善化验设备,培训人才,不断研究改进提高质量,降低甲醇与含铅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涌现出一批全国名白酒、全国优质酒、部优名酒和省优名酒。如亳县古井贡酒以及淮北市和濉溪县生产的口子酒、涡阳生产的高炉陈酿、马鞍山市的太白酒、嘉山县的明光特曲、合肥市的合肥特酿、蒙城县、的漆园春、阜阳县的醉三秋、界首县的沙河特曲、怀远县的乳泉酒、霍邱县的临水玉泉、滁县的醉翁特曲、蚌埠市的蚌埠头曲、宿州的宿县头曲、贵池的杏花村酒等。
三、经营
〔购进〕
建国初期,酒的专卖政策执行较严格,酒厂生产的酒,绝大部分均交由当地专卖公司收购,统一安排市场销售。1953年,全省生产饮料酒1.34万吨,全部由当地专卖公司收购。1958年生产4.25万吨,专卖公司收购3.94万吨,占当年生产量的92.64%。三年经济困难期间,酒厂开展以酒换粮,专卖公司平均年收购2.26万吨,仍占产量的79%,以后历年收购均占生产量90%左右。1980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加以产量上升较快,市场多渠道经营,糖业烟酒公司收购比重逐年下降,到1985年,全省收购饮料酒9.65万吨,占年产量的比重由1980年的61.08%下降为26.67%。
[销售]
为了做好酒类供应工作,国营公司除大力做好批发和系统内调拨业务,建立自身零售网点外,并根据市场需要,批准发展社会零售网点,方便群众购买。1966年,全省8市零售网点共计674个,其中:国营153个,合作店组521个。在农村根据国务院、商业部的指示精神,发展国、合及其它零售网点。50~60年代,全省国营烟酒分销处最多时曾达到250多个,县以下较大集镇,如萧县黄口、寿县正阳关、肥西县三河、凤阳县临淮关、含山县运漕、繁昌县荻港等,均设有分销处,大县一般5~6个,小县也有2~3个。后因机构多次变动,分销处也随之变化。但较大的集镇一般仍保持未动。同时还注意在农村广泛建立零售点或代销点,负责烟酒供应,并明确规定以农村中缺乏劳力的老弱、残废荣誉军人为发展对象,实行经销、代销。1956年,仅六安地区发展的农村零售网点就达7877户。在没有国营分销处的地方,则委托基层供销社转批并发展零售网点。
建国以来,全省饮料酒的社会零售量不断增加,1952年为1.38万吨,1957年达2.2万吨,比1952年增长59.12%。1985年达到18.54万吨,比1952年年增长12.5倍。绝大部分时间都敞开供应,只是在三年经济困难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酒源较紧,曾采取过一些临时措施:对于一些特殊工种,如井下、野外作业人员、渔民等特殊需要,每月定量供应白酒1~1.5市斤;对于一些高级知识分于和老红军等,根据酒源适当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城市在重要节日曾采取定量供应。1961年4月份和7月份,根据国务院决定,全省城市和农村,先后开展全国名酒和优质酒高价销售。当时茅台酒每市斤高价为16元,沪州特曲、西凤、汾酒、竹叶青酒每市斤10元;地方名酒按高于平价1~1.5倍制定”。安徽特制古井贡酒和特制口子酒,每市斤均为10元,粮食白酒每市斤售价5元。1962年7月28日、10月19日和1963年3月13日曾三次调低高价酒价格。1963年11月1日,酒类退出高价。1963年收购渔民鲜鱼,实行过奖售供应,如六安地区每收100市斤鲜鱼,奖售白酒1市斤。
1979~ 1985年,酒的产量增长很快。1985年产量达到36.13万吨,比1978年的10.65万吨增长2.39倍。但随着新流通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国营公司销售量平均每年都只在9万吨上下。由于外省酒的产量也在增加,安徽外调酒的数量由1977年的24665吨减少到1985年的7456吨。但全省社会消费量仍不断上升。1985年安徽省人均饮料酒消费量为3.6公斤,比1978年的1.97公斤增长82.7%。
建国以后,全国名酒一直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计划分配。70年代以后,每年调入为200吨左右,其中青岛啤酒110吨,省外全国名白酒约90~100吨左右。长期货源偏紧,供不应求,主要安排外宾、宾馆、侨汇、特需供应等,少数安排节日市场。啤酒供应紧张时期,每年还从上海调入400吨左右,随着省内啤酒生产的发展,调入逐渐减少。
建国以后全省酒类销售主要变化:一是白酒销售比重下降,1953年全省销售酒14275吨,其中白酒占98%,1957年销售21991吨,白酒占94.5%,直至1970年,白酒销售比重均占95%,以后逐渐下降,其它酒比重则相应上升。1985年,全省酒类销售中白酒只占71.7%,其他酒则占28.3%。其中啤酒销售建国初期每年只有几十吨,以后年销售也只有300~400吨,1979年销售量达到1256吨,也只占销售量的1%多。1985年销量上升到16387吨,占整个饮料酒销量的18.5%。二是花色品种、规格不断增加。建国前全省除了白酒,只有少量黄酒和米酒。70年代末,全省酒类品种,共有大曲酒、普通白酒、葡萄酒、啤酒、黄酒、米甜酒和果露酒等7类,各类酒的装潢也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50~60年代绝大部份是散装酒,70年代瓶酒已占一定比重,尤其是葡萄酒、啤酒和配制酒,瓶装的比重更大。进入80年代,不仅瓶装比重增加,而且进一步讲究瓶型和包装,玻璃瓶中有普通瓶和异型瓶之分,异型瓶还加包装盒子,另外,还生产了一部份瓷瓶。规格除500克外,还有250克、125克和50克装等。白酒的度数由高烈性向低度转变,过去一般白酒、大曲酒度数都是60度左右,现在有的降到58、55、54、53、50度,有的还降到了38度。
主要年份饮料销售及人均消费量
表1—4—2

注:1、国营销售按省商业厅历年编印的《商业统计资料》
2、社会零售按中国统计出版社1989年版《安徽四十年》
3、人均消费按全省各年人口与社会零售量相除而得
〔储运〕
建国初期,全省酒的调运和储存,使用的容器,主要是酒篓、酒箱、酒缸,后来逐步为铝桶、铝罐、酒池所代替。省商业厅投资兴建的合肥市和蚌埠市糖业烟酒公司的酒池,体积均为300立方米,可储存酒300余吨,灵璧县糖业烟酒公司酒池建在酒厂内,可以随产随销。全省1977年统计,仅铝罐储量即达2549吨,酒池储量达2335吨,此外,酒缸、酒坛以及瓶酒尚可储存一部份。1985年,全省酒库面积共有2.70万多平方米,日常储存量达1.30万余吨。
四、价格
50~60年代,酒厂主要生产普通白酒和少量大曲酒,一般按60度酒订价,对品种、质量相近的酒,全省各地价格基本统一。1957年,60度瓜干酒出厂价每市斤0.655元,批发价0.71元,零售价0.78元,不到60度的酒,基本上按度折算。普通大曲酒,1966年起,以濉溪大曲为代表品,一般大曲酒的价格略低于濉溪大曲,一般散装低0.05元,瓶装低0.10元左右。1982年以后,以濉溪大曲和明光大曲两个品种为代表标杆价。自从生产了优级大曲酒和口子酒后,各地生产的优级大曲酒,一般又以口子酒为标签。古井贡酒被评为国家名酒后,价格单独制订,高于口子酒。1978年以前,安徽酒类价格涨落幅度不大,趋势平稳。如口子酒,自1963年11月初退出高价转为平价后,产地零售价经过4次调整直到1964年12月由原每市斤(瓶装)3.5元调为1.99元,到1979年6月即12年后才调为2.16元。
198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本着名烟、名酒多调,一般大曲酒上调2角,粮食白酒上调1角,瓜于酒不调的精神,安徽决定古井贡酒每市斤瓶装产地零售价由3.36元调为5.50元,增长63.7%,口子酒每市斤瓶装零售价由2.25元调为3.60元,濉溪大曲每瓶零售价由1.72元调为2.00元,粮食白酒(60度散装)每市斤零售价由1.20元调为1.34元,各类葡萄酒价格亦相应提高。
1982年10月7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通知,经国务院同意,适当调低部分偏高的地方名酒和优质酒的价格。安徽地方名酒和优质酒,如太白酒、明光特曲等,每市斤瓶装零售价由3.40元调为3.20元,古井玉液零售价由2.90元调为2.60元,濉溪大曲瓶装零售价由每市斤2.00元调为1.90元,其他大曲酒比濉溪大曲低1角,明光大曲价格不动,每市斤瓶装零售价仍为2.00元。1985年以前一直保持这个价格水平。
1985年7月31日,商业部决定《修订外轮供应公司价格管理办法和调整部分外供名白酒价格》,省商业厅结合安徽情况,于1985年11月26日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外供名白酒价格的通知》,安徽市场茅台酒零售价为26元、五粮液16元,郎酒20元,古井贡酒11元。
50年代,安徽酒类地区差价较小,按运输里程远近每500克加3分、5分和8分。1965年调整价格时,分毗邻地区和非毗邻地区、散装和瓶装;毗邻地区散装每500克地差3分,瓶装5分,非毗邻地区不分远近,散装每500克8分,瓶装0.13元。地差先是加在产地零售价上,后改为加在产地批发价上。省外酒采取分片按金额作价,全国分为上海、北京、湛江、通化4个片。以合肥市计算,500克瓶装上海片为0.18元,北京片为0.22元,湛江片为0.28元,通化片为0.25元。青岛啤酒地差单独制订。全国名酒,50年代由各省根据运杂费订价,列入高价酒后实行全国一价,退出高价后仍基本实行统一价格,以后由各省自行掌握。安徽名酒地差,在1986年以前,茅台酒每500克瓶装地区差价0.50元,五粮液等全国名酒每500克差价0.40元,西凤和汾酒0.60元,双沟、洋河大曲0.15元。
系统内调拨价根据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及商业部副食品局的规定,调省外散装酒按批发价倒扣7%作价,瓶装酒为5%,省内公司系统内有时按出厂价顺加1~1.5%,有时也按对省外调拨价办法执行。酒源充裕时、根据不同品种协商作价。对供销社校长时间实行转批作价办法,即按进货部分的30%给予倒扣4%作价,为了便于计算,一般均按批发价倒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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