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盐税
清初盐税分正课与杂款两项。正课为国家纯收入,杂款即盐斤附加税,主要用于地方盐务经费、官吏俸给及创设公共事业,如:育婴、救贫、修筑堤防、建设学校等。凡正课之外所加收者皆谓杂款。盐课种类有:正课、加课、罚告费、笔帖式、护军校、将军养廉、内阁饭银、库养、参课、河工银、都翰银等不胜枚举。乾隆十六年(1751年)改革税制,划一税目,分正课为五税目、杂款为六税目,合计十一税目。其后又屡加更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只分正课银、领告费银及帮利银三种。其他杂款税目皆列入领告费银中。此外,在盐产地附课制盐税,分地丁及钱量两种,地丁银即人头税之意,按制盐的人数征收;钱量为盐田税,皆属政府收入(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中国经济全书第二辑》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第九款112页、113页)。
清代旧纲规定行销皖岸税额,正课每引银:淮南纲盐1.172两(厘以下未计,下同),食盐(宁国、和县、含山)0.981两;淮北纲盐0.965两,食盐0.843两。杂款每引银:淮南纲盐0.243两(池州、太平两府另加0.194两),食盐0.145两;淮北纲盐0.081两。改票以后,道光十三年(1833年),淮北票盐每引征课银1.051两,经费银0.4两,共1.451两。道光三十年(1850年),淮南票盐每引征正杂课银共3.728两。咸丰三年(1853年)改就场征课,每引共征银2.18两,帑利及纸朱等项暂予免征(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甲、(五)深厘加价,4378、4384、4385页,民国23年铅印本)。同治三年(1864年)浙盐改行票运,有纲、引地之分,皖岸浙东徽属五县纲地每引抽正、杂课银2.7两,浙西纲地广德州2.088两,苏五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泰州)建平(今郎溪)引地2.04两(《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乙)(二)课厘加价4399、4400页)。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山东王冈盐行销皖引课,每引征正、杂课银共1.75两(《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丙)(二)盐价商课4405、4406页)。
民国盐税种类名目繁多,抗战前分正税与附税两种。正税有场税(产地)与岸税(销地)之别,附税又有中央与地方之分。中央附税有:军用加价,善后军费,外债镑亏,建设费等,抗战期中又增收战时附税与国军附食费两项(民国26年5月16日《申报每周增刊》二卷第十九期)。地方附加名目更多。民国8年(1919年)后,各省军用浩繁,相继擅抽盐斤附税,诸如工捐、善后捐、食户捐、军事协饷、贩商报效等,有的省份多达20余种(《百科全书》中《中国盐政小史》民国、顾宗佑著,民国16年7月出版)。盐税率,民国初年全国多达700余种,各省际间互异,即一省之内也有高低。后数经整理,至抗战时尚有数十余种,抗战期间减为10余种。民国35年又分三期调整,简化为四种,安徽全省淮、鲁、浙盐一律6000元(国币,下同)。民国36年8月统一调整税率为:食盐每担10万元,上膏盐每担8万元,农、渔业盐0.5万元,工业盐免税。税目除盐税外,尚有偿本费、盐工福利费、盐场建设费三项,至此盐税才开始划一(《盐务实况提要》六、征榷,甲税率。民国36年10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民国38年元月又复改制,盐税从价计征,按全国各销区重要地点平均销售价为计算标准,海盐70%,每担征金圆券96元;上膏盐20%,每担征金圆券28元;渔业盐5%,每担征金圆券7元;工农业盐免税(民国38年元月1日安戳盐务办事处业(38)字第一号公告)。
民国10~22年(1921~1933年)安徽行销盐种税率表
表1—6—4单位:担、元(国币)

注:本表系根据民国22年11月财政部盐务署编印的《中国盐政实录》所载皖岸各地盐税率列表统计。
建国后,盐税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就场(厂)一次征税制。一税之后行销全国,别无任何附加。盐税调整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更,彻底根除盐斤附税积弊。建国初期,盐价波动幅度较大,盐税调整,由当地国营盐业公司随盐价涨落时增时减。195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蚌埠市盐税每市担为19.1元(折合人民币,下同)。4月11日全国统一调整盐税为每市担13.5元,6月1日调低盐税,每担调整为7元。1957年1月1日每担调高为8.6元。10月浙盐每担调低为8.1元。1963年6月行销安徽的盐税额每吨为:淮盐165元,鲁盐159元,芦盐165.80元,浙盐149.80元。此后至1985年盐税变化不大。
生产用盐税额:工业盐,1984年5月以前免税,1984年5月15日调整为酸碱、制革工业征10%,肥皂工业征50%,其他工业一律按全税供应;农、牧业盐征40%;渔业盐征30%。至1985年农、牧业盐及渔业盐均为全税食盐价。
二、售价
中国历代盐价管理,虽制度各异,但由官府核定售价,并严格控制则基本一致。清代盐税及产地盐价,由朝廷议定或由地方督、抚奏准执行。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上谕:“两淮之梁盐、安盐二种成本原自不同..著将淮商之梁盐每斤增价二厘,安盐每斤减价二厘”。道光十三年(1833年)奏准“淮北票盐每引增课银一两五分一厘,经费银四钱”。咸丰三年(1853年)议准“淮南就场征课,每一大引六百斤,共征银二两一钱八分有奇”。说明当时产地盐价、盐税都是由朝廷或地方奏准核定的。销地售价清初未加限制。雍正三年(1725年)上谕:“盐价之贵贱,..朕意随市销售,以便商民”。清代旧纲两淮盐斤,按清户部则例所载,行销安徽各府、州、县的价格随行就市,改票以后,销岸各价由地方督抚核定,并规定增减幅度交地方盐务机构监督执行,违者议罚。同治二年(1863年),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核定淮盐运皖章程第四条,规定皖岸大通局售价,畅销时,听局员斟酌提价,滞销时每百斤至少不低于三两。三年五月定淮北票盐西坝各栈售价,由海州分司就近稽查,每引至贱不低于3.2两,每百斤银8钱。正阳关、三河尖售价每百斤银2.5两(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搞》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甲、(四)销售定价。(五)课厘加价4377、4378页。民国23年铅印本)。东盐行销安徽宿、涡二地销价,按清户部(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丙(二)盐价商课4404页、4405页。民国23年铅印本)②。
民国以后,产销各价多由省政府自行核定。两淮商运盐斤,其售价均由官定,谓之牌价,不能增减。民国27年(1938年)安徽省实行官运宫销,同年安徽省抗战时期官盐运销暂行章程第十条规定“售价由宫盐运销处秉承省财政厅(规定)参酌各县实际情况分别核定”。32年又奉行限价,34年10月实行自由贸易,曾一度放弃销务管制,商销趸零售价免予核定(《中国盐政实录》第一章总叙。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但不久在对盐价又恢复管制,实行最高限价。尽管如此,市场盐价仍为盐商所操纵,盐价涨势有增无减。蚌埠市民国21年平均仓价为每担10.76元(《中国盐政产录》皖岸销区岸价表。民国22年11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至民国37年4月仓价为每担158.15万元(民国37年《淮北盐务记要》,第二章场产、第六节、甲、放销制度)。共上涨14.7万倍。
建国后,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初期,市场盐价波动较大,为适应市场情况变化,盐价由当地盐业公司自行核定。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后,1950年9月全国物价会议规定:蚌埠市由中盐公司掌握;合肥、六安、滁县由中盐华东区公司掌握;其余皖北各地由中盐蚌埠分公司掌握。1951年8月皖北行署商业处颁发《皖北地区掌握牌价机动权方案》规定:蚌埠、合肥、六安、安庆、滁县由华东区贸易部掌握;宿县、阜阳、巢湖、田家庵由行署商业科掌握。1964年省商业厅根据《原盐市场销售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辖8市由轻工业部核定,报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其余省内各地由省商业厅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196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确定,县城批发价,由第一轻工业部统一管理、安排与核算。
蚌埠是皖北食盐销售中心,商盐销售比重较大,刚解放时,市场盐价不稳。1949年4月,蚌埠市淮盐每市担批发价为2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1950年3月上旬一度高达30元。国营盐业公司坚决贯彻稳定物价方针,大力放手销售,平抑盐价,并执行利润地差,中小城镇高于大城市,动员商盐下乡,使盐价逐步趋于稳定。至1950年8月,皖北各地国营盐班公司批发牌价平均每市担为11.6元,平均零售价每市斤为0.125元,批零差率6~9%。此后30多年,盐价基本稳定,其间主要调整有以下几次。
1957年1月调整盐税,提高盐价。根据轻工业部盐务总局规定,全省食盐每担增税1.6元,并核定合肥淮盐牌价每市担调高1.7元。对全省食盐批发牌价进行了全面调整,按全省各点批发牌价水平,平均每市担食盐调高1.58元(算术平均,下同)。调整后平均批发牌价为每市担12.75元,较调价前的11.17元提高14.27%,批零差率为11~13%。
1962年7月,因销售盐种与进货方向改变,省内短途运价及装卸力资的提高,运输费用增大,地差偏低。为扩大工业品下乡,保证偏远地区食盐正常供应,省物价委员会对省内食盐地区差价作了适当调整。除省辖8市不动外,全省7个专区平均每市担批发价,由13.34元调整为14.77元,每担提高1.43元,上调幅度10.3%。批零差率,县城及有批发业务的集镇仍按11~13%不变,其他农村集镇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14%。
1964年3月,因1962年调整地差幅度偏高,省际价格脱节,省物价委员会又报经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除省辖8市不动外,将7个专区平均每市担食盐批发价由14.77元调低为13.53元,每担降低1.24元,降低幅度8.4%,批零差率不变。
1965年4月,省内部份地差进行调整,全省平均批发价,由每市担13.35元降为13.23元,每担降低0.12元,下调幅度0.9%。批零差率不变。
1965年9月,为减轻边远和贫瘠山区人民的消费负担,全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省物价委员会规定,对休宁、黟县、祁门、歙县、岳西、金寨、霍山等7县的部分地区实行保护价。凡食盐零售价每市斤超过0.19元的,一律降为0.19元,低于0.19元的不动,供销零售经营亏损部分,由盐业公司贴补。
1966年2月全国物价委员会决定,全国食盐零售最高限价,不分盐种一律为每市斤0.17元(精盐除外),超过的一律降为0.17元,实行城乡同价。低于0.17元的,仍保留城乡和品质差价。食盐批发价二律改按零售价倒扣批零差率作价,全省批零差率为12%。
1978年11月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财政局联合通知决定,全省食盐最高零售限价,从每市斤0.17元一律降为0.15元(精盐除外),低于0.15元的不动,批零差率仍按12%不变。全省共分四个价区,即:一、淮河以北的阜阳、宿县两地区及蚌埠、淮南两个市为第一价区,零售价每市斤0.135元,批发价每市担11.88元。二、江淮之间的合肥市、滁县、巢县和沿江的马鞍山、芜湖两市为第二价区。零售价每市斤0.14元,批发价每市担12.32元。三、安庆市及长江以北地区部分县,城关为第三价区,零售价每市斤0.145元,批发价每市担12.76元。四、大别山、皖南山区及徽州地区、安庆地区、宣成地区为第四价区,零售价每市斤0.15元,批发价每市担13.2元,全省基本上取消了地区和城乡差价。
生产用盐售价,实行减、免税优惠供应,作价原则按供应单位食盐批发价减除税费差计算。
上一篇:第三节 盐运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